官方: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应加重处罚,直至判处死刑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同日发布,充分彰显了政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两个司法文件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的?相关部门如何精准执行文件要求?下一步都有哪些与之相关的具体工作安排和部署?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士渠,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一级巡视员孙春英回答了记者提问。
体现从严惩处
记者:人民群众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十分关注,期待司法机关能从严惩处,请问《解释》是如何体现从严惩处的?
何莉:在研究制定《解释》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毫不动摇。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问题。近年来,各地发生的一些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影响十分恶劣,群众深恶痛绝。我们立足实践,梳理出较为典型、危害性大的各种情形,分别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教师对学生、继父对女儿、教练对运动员实施奸淫的,《解释》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对特殊职责人员多次奸淫的,应加重处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无期徒刑,罪行极其严重的,直至判处死刑。对侵害农村留守女童、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等情形,《解释》也规定区分情形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回应群众关切,体现罚当其罪。
二是应对犯罪态势变化,解决新问题。当前,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裸聊,索要裸照、视频,继而在线下进行性侵害,甚至利用网络散布性侵害的视频、照片,犯罪线上、线下交织,危害很大。针对这种情况,《解释》明确,对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依照猥亵犯罪处罚,对拍摄奸淫、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应当依法加重处罚,回应信息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新问题。
三是织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突出情形,作出加重处罚或者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规定。例如,强奸、猥亵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严重摧残、凌辱的,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胁迫被害人的,致使被害人轻伤或者感染严重性病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等。《解释》还对认罪认罚的成年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是否能宣告缓刑,以及如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作出了彰显从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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