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英烈精神,红歌会网被判败诉:需赔偿+公开道歉
原告就是因为这张图片起诉,这是央视的报道
9月3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6周年纪念日。这理应是共同缅怀先烈的特殊时刻。但在这个时候,红歌会网却被起诉了。
因为版权问题被起诉倒不稀奇,但问题是,因为一张天安门上的人民英雄纪念碑纪念碑的照片被起诉了!而这个照片,本来是央视新闻缅怀先烈的一篇文章用的,我们只是转载了央视的这篇报道。原告是自诩为这张图片的作者李卫杰。他以我们侵害了他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我们索赔10000元。
此案在9月17日正式开庭审理。红歌会网法律顾问马志远律师和网站负责人出庭。目前已经判决。
庭审中,我方答辩称,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图片,是我方于2018年4月6日在红歌会网站转载的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中的一幅图片,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此图为他的原创图片,不能证明他拥有该图的版权,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利,更没有给他造成任何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方还认为:
一、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首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央视新闻在时事新闻中使用该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转载该文(含附图)没有侵权。
其次,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依据以上规定,央视新闻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含文中附图),也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至于央视新闻在引用已经发表的图片时,为何没有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只标注“图/视觉中国”,原告应向央视新闻去了解,即使构成侵权,也应由央视新闻承担责任。如果转载中央新闻媒体的时事新闻(含附图)也要追究侵权责任的话,那么今后谁还敢再转载呢?
第三,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没有侵权。
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含文中附图),其目的并非营利,而是为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因此,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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