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英烈精神,红歌会网被判败诉:需赔偿+公开道歉
原告就是因为这张图片起诉,这是央视的报道
9月3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6周年纪念日。这理应是共同缅怀先烈的特殊时刻。但在这个时候,红歌会网却被起诉了。
因为版权问题被起诉倒不稀奇,但问题是,因为一张天安门上的人民英雄纪念碑纪念碑的照片被起诉了!而这个照片,本来是央视新闻缅怀先烈的一篇文章用的,我们只是转载了央视的这篇报道。原告是自诩为这张图片的作者李卫杰。他以我们侵害了他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向我们索赔10000元。
此案在9月17日正式开庭审理。红歌会网法律顾问马志远律师和网站负责人出庭。目前已经判决。
庭审中,我方答辩称,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图片,是我方于2018年4月6日在红歌会网站转载的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中的一幅图片,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此图为他的原创图片,不能证明他拥有该图的版权,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利,更没有给他造成任何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方还认为:
一、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首先,依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央视新闻在时事新闻中使用该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因此,转载该文(含附图)没有侵权。
其次,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依据以上规定,央视新闻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含文中附图),也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至于央视新闻在引用已经发表的图片时,为何没有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只标注“图/视觉中国”,原告应向央视新闻去了解,即使构成侵权,也应由央视新闻承担责任。如果转载中央新闻媒体的时事新闻(含附图)也要追究侵权责任的话,那么今后谁还敢再转载呢?
第三,依据《著作权法》2012年版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没有侵权。
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一文(含文中附图),其目的并非营利,而是为了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因此,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没有侵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是积极执行法律规定,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正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下简称《英烈保护法》)第三条规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英烈保护法》第十九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以上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是积极执行法律规定,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正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李某以侵权为由将红歌会网告上法院,不管其主观意图如何,都在客观上违反了《英烈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至少是干扰影响了《英烈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执行,应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10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我方败诉,删除文章,赔偿原告800元并公开道歉。(判决书附后)
我方对判决表示不服,打算择日上诉。各位读者、爱国网友,你觉得是否应该继续上诉呢?你支持我们上诉吗?
【附判决书】:
【特别感谢红歌会网法律顾问、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志远同志为我们免费代理此案。】
文/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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