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论:一审法院判决是错误的,红歌会网应该上诉

2021-11-12
作者: 望长城内外 来源: 红歌会网

  近日,因为一张人民英雄纪念碑照片,李卫杰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红歌会网败诉,需要赔偿原告并公开道歉。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红歌会网应该上诉。主要理由是:

  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图片,是红歌会网于2018年4月6日转载的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文章中的一幅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认定《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不兼具时效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是不对的。

  《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的主体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赞扬英雄、缅怀先烈”的历次讲话摘录,难道习近平的这些话没有时效性和重大性吗?

  二、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单纯事实消息;……”。《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报道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赞扬英雄、缅怀先烈”的历次讲话摘录,都是他在有关场合讲话的事实消息。只要新闻报道中提到的人物及其言论以及发表言论的时间、场合等都是客观属实的,报道这方面的内容都应属于“事实消息”。而且许多中央媒体在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时,都是作为新闻和要闻来转载的。因此,红歌会网转载的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且违背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属于 政治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因此,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由于央视新闻在发表这篇文章使用涉案配图时,明确注明该图来自于“视图中国”,因此,红歌会网在完整转载央视新闻这篇文章时,也包括注明“图/视图中国”的这一配图。红歌会网在转载央视新闻这篇文章时,并不知道该照片为李卫杰所拍摄,以为该照片的作者就是“视图中国”,如何写上李卫杰的名字?如果说侵权那也是央视新闻侵权,而不应追究红歌会网的责任。如果因为原文转载中央媒体有侵权行为的文章,不去追究中央媒体的侵权责任,却要追究转载者的责任,岂不是本末倒置?这样做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吗?

  由此可见,一审法院判决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也违背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李卫杰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了宪法和法律,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九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以上规定,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是积极执行法律规定,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正当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李卫杰以侵权为由将红歌会网告上法院,不管其主观意图如何,都在客观上违反了《英烈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至少是干扰影响了《英烈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执行,应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此外,北京人民英雄纪念碑是国家非常重要的革命纪念建筑物,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人民英雄纪念碑的所有权属于全国人民。拍摄和使用北京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照片来宣传革命纪念建筑物的行为应积极提倡和鼓励,而利用属于全国人民的北京人民英雄纪念碑来为个人谋取钱财的行为则应坚决反对。李卫杰起诉红歌会网原文转载央视新闻文章侵害了他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并与事实不符,而且也损害了公共利益。

  所以,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在客观上起到了支持李卫杰违反宪法、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

  三、如不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首先,如不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严重损害有关中央媒体和国家机关的声誉,也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声誉。

  据百度初步搜索查找,2018年4月5日、6 日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的有央广网、央视网新闻频道、中国新闻网新闻频道、中国日报网要闻频道、中国经济网新闻频道、中青在线网新闻频道和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等网站。其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中青在线网新闻频道和中国日报网要闻频道也原样转载了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使用的涉案的北京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照片。

  如果判决红歌会网的转载行为是侵权行为,不仅同时也变相判决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中青在线网新闻频道和中国日报网要闻频道也有侵权行为,会严重损害有关中央媒体和国家机关的声誉,而且还会给人造成“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印象,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声誉。

  其次,如不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严重损害我国的社会主义舆论环境。

  在一审法院判决中,红歌会网因原文转载中央媒体发表的文章和图片就被法院追究者侵权责任,如果不纠正一审法院的这一错误判决,今后谁还敢再原文转载中央媒体发表的文章和图片呢(因为打算转载者根本无法知道中央媒体发表的哪篇文章和哪张图片是侵权的)?这样,正确的声音没人敢发,错误的论调就会四处泛滥,必定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综上所述,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李卫杰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的判决是错误的,红歌会网应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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