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论:一审法院判决是错误的,红歌会网应该上诉
近日,因为一张人民英雄纪念碑照片,李卫杰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宣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红歌会网败诉,需要赔偿原告并公开道歉。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红歌会网应该上诉。主要理由是:
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图片,是红歌会网于2018年4月6日转载的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文章中的一幅图片,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认定《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不兼具时效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是不对的。
《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的主体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赞扬英雄、缅怀先烈”的历次讲话摘录,难道习近平的这些话没有时效性和重大性吗?
二、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单纯事实消息;……”。《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报道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赞扬英雄、缅怀先烈”的历次讲话摘录,都是他在有关场合讲话的事实消息。只要新闻报道中提到的人物及其言论以及发表言论的时间、场合等都是客观属实的,报道这方面的内容都应属于“事实消息”。而且许多中央媒体在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时,都是作为新闻和要闻来转载的。因此,红歌会网转载的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一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其次,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且违背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红歌会网转载央视新闻《向先烈致敬!习近平这些话饱含深情》这篇文章,属于 政治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因此,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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