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英雄纪念碑图片”案二审判决:“英烈保护法”只字未提(附判决全文)
一个广受爱国网友关注的案子,李卫杰“人民英雄纪念碑图片”案,近日二审结束了。
本案涉案图片。这是央视的报道截图
此案中,我们转载了央视一篇宣传最高领导人缅怀先烈讲话精神的报道文章,里面有张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照片,后来照片作者李卫杰起诉我们要求赔偿,一审判我们败诉,赔款+全国道歉。后来我们不服,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前段时间二审判决,还是维持原判。
我们在上诉状中指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错误。
其一,原审判决称:“红歌会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指明作者,已不满足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上诉人就此必须指出:上诉人转载的使用了涉案图片作品的文章,直接来自于央视新闻,央视新闻上面并没有注明文章及图片的作者的姓名,而仅仅注明作者是“记者”。因此,上诉人根据一般常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文章及图片的作者就是央视新闻的记者,而不可能知道作者的真实姓名。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指明作者,显然是错误的。
其二,原审判决又称:“红歌会公司的行为既不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也不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他人作品”。原审判决如此认定事实,就是主观臆断了。上诉人从央视新闻转载含有涉案图片作品的文章,恰恰是为了在清明节报道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发表纪念革命先烈的重要讲话的时事新闻,而且由于所转载的文章中含有涉案图片作品,不可避免地再现和引用了其中的图片作品。
其三,原审判决还称:“从内容上看,涉案文章不兼具时效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段判词更是错误,颠倒是非。涉案文章发表于清明节,是为纪念革命先烈而发,具有突出的时效性;文章题目叫“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因此,原审判决以上述四个理由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并判决上诉人致歉和赔偿损失,是错误的。
特别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利用人民英雄纪念碑谋取个人私利、非法商业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到处拍摄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相类似的纪念烈士建筑作为谋取违法商业利益的作品或工具。
由上,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致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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