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英雄纪念碑图片”案二审判决:“英烈保护法”只字未提(附判决全文)

2022-06-11
作者: 石观 来源: 红歌会网

  一个广受爱国网友关注的案子,李卫杰“人民英雄纪念碑图片”案,近日二审结束了。

本案涉案图片。这是央视的报道截图

  此案中,我们转载了央视一篇宣传最高领导人缅怀先烈讲话精神的报道文章,里面有张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照片,后来照片作者李卫杰起诉我们要求赔偿,一审判我们败诉,赔款+全国道歉。后来我们不服,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前段时间二审判决,还是维持原判。

  我们在上诉状中指出: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存在错误。

  其一,原审判决称:“红歌会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未指明作者,已不满足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上诉人就此必须指出:上诉人转载的使用了涉案图片作品的文章,直接来自于央视新闻,央视新闻上面并没有注明文章及图片的作者的姓名,而仅仅注明作者是“记者”。因此,上诉人根据一般常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文章及图片的作者就是央视新闻的记者,而不可能知道作者的真实姓名。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在使用涉案作品时指明作者,显然是错误的。

  其二,原审判决又称:“红歌会公司的行为既不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也不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他人作品”。原审判决如此认定事实,就是主观臆断了。上诉人从央视新闻转载含有涉案图片作品的文章,恰恰是为了在清明节报道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发表纪念革命先烈的重要讲话的时事新闻,而且由于所转载的文章中含有涉案图片作品,不可避免地再现和引用了其中的图片作品。

  其三,原审判决还称:“从内容上看,涉案文章不兼具时效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段判词更是错误,颠倒是非。涉案文章发表于清明节,是为纪念革命先烈而发,具有突出的时效性;文章题目叫“向先烈致敬!习近平的这些话饱含深情”,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因此,原审判决以上述四个理由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并判决上诉人致歉和赔偿损失,是错误的。

  特别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利用人民英雄纪念碑谋取个人私利、非法商业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到处拍摄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相类似的纪念烈士建筑作为谋取违法商业利益的作品或工具。

  由上,特依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致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在今年春节之后,我们收到北京法院方面的短信,说是“由于本案案情复杂,延期审理”。我们以为,更高一级的法院的法官具有更强的业务素质,更高的政治站位,对英烈保护的意识会更强,从而会给本案带来转机。但是,这不过是空欢喜一场。

  清明节后,法官联系我们,说是由于北京疫情原因不能法院到庭审理,只能网络审理。又因网络审理经常信号不好,建议我们书面审理。随后,本案二审在双方未能到庭的情况下进行了书面审理,判决很快下来了。

  在二审判决中,我们的上诉意见都没有被采纳,令人遗憾。

  二审法院认为:

  简直令人无语。

  “红歌会在传播涉案作品时并未指明作者姓名,其所主张对作者姓名无从知晓不能成为其不为作者署名的合法理由”,我们转载的是央视的新闻报道,原报道根本就没有为作者署名,我们如何知晓图片作者是谁呢?

  进一步还说,“其对涉案作品的作者并不知晓进一步佐证了其未经作者许可传播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的成立”……

  自始至终他们从来不提《英烈保护法》,一审法院没有,二审法院也没有。

  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英烈的流血牺牲就没有老百姓的安定生活。维护英烈名誉,是我们应有的责任。以郭松民梅新育为代表的爱国学者网友们积极发文发声斗争,以红歌会网为代表的红色爱国网站在至少七八年前,就开始在斗争的同时,发出倡议、联合呼吁,推动国家进行立法,保护英烈。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遭到攻击诋毁,还吃了不少官司。红歌会网就至少遭遇了三次。

  2016年,因为捍卫狼牙山五壮士,被洪振快起诉,一审二审我们胜诉了;2018年《英烈保护法》通过实施后,我们却因为所谓知识产权问题被告上法庭,两个案子都是因为烈士雕像图片的所谓图片版权问题,我们都败诉了。

  对于我们网站来说,宣传英烈精神,保护英烈荣誉,是一种责任和工作范畴,并非想着通过这种东西来获得流量和收益。红歌会网十年来,主要是靠网友们的打赏、捐款支持,后来增加了部分广告,也仅仅是为了能维持平台的基本运行,从未实现盈利,我们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可是,对于这些,法庭上往往不被采纳,考虑,只要认定版权属于原告,就要依法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没有错,但是也要看情况。以英烈的名誉或英雄雕像为基础的照片拿来获取利益,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早在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发布了一份互联网图片版权诉讼调研报告。该报告指出,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指出,图片市场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状态不清晰、授权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这是导致侵权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严重制约了图片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希望国家对于利用“依法治国”的政策企图非法牟利的行为尽快加以惩处、打击,维护互联网发展的良好生态,传播正能量。

  现行的《英烈保护法》说“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但是如何保护?如果有人利用这些牟取不正当利益怎么办?如果与《知识产权法》有冲突怎么办?有关法律法规恐怕还有诸多漏洞,需要完善,任重而道远。

  在本案中,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北京法院方面竟然对有关英烈保护的上诉理由视而不见,只字不提:

  “特别要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能利用人民英雄纪念碑谋取个人私利、非法商业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到处拍摄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相类似的纪念烈士建筑作为谋取违法商业利益的作品或工具。”

  这个理由难道微不足道,不值得重视吗?为何要回避,这究竟是为什么?!

  毛主席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领导我们党,带领中国人民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千千万万的英雄烈士奋勇牺牲打下了咱们的红色江山,我们相信,只要红色江山还在,终有一天,英烈们的荣誉能得到妥善的保护,非法不当获利的人将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宣传英烈事迹、捍卫英烈荣誉的人们将得到法律保护。

  以下是二审判决全文,供大家参考:

  【文/石观,首发红歌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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