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什么是“竞业限制”?

2024-03-11
作者: 明卓讲堂 来源: 百度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有效吗?

  部分员工由于工作原因,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从事与其之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不但很容易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故而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员工入职时,会默认与全体员工签订竞业协议。

  那么,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有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企业竞业限制的对象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普通员工能够接触和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反之如果普通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则没有必要进行竞业限制,否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且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二,竞业限制是限制的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

  (1)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本质上是企业通过限制人才随意流动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手段。简单的说,竞业限制就是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的一种约束性条款,是对离职后工作选择权的一种限制。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以及生效时间

  很多劳动者理解的竞业限制是在职期间生效,离职后竞业限制解除。实则不然,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不是解除,而是生效。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四,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补偿的标准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各地的政策确定,而各地关于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规定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也有一些地区规定了较高的补偿标准,比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1/2。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1/2计算。

  五,用人单位一直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解除吗?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通常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基于竞业限制制度本身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下各自享有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而作为劳动者,如果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达三个月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七,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签署之后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仍需继续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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