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清: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一,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有效吗?
部分员工由于工作原因,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从事与其之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不但很容易成为原就职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故而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员工入职时,会默认与全体员工签订竞业协议。
那么,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有哪些?用人单位可以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由此可见企业竞业限制的对象包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普通员工能够接触和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可以作为竞业限制的对象。
反之如果普通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不会造成威胁和损害,则没有必要进行竞业限制,否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且支付了不必要的经济补偿,增加企业的成本。
二,竞业限制是限制的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
(1)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本质上是企业通过限制人才随意流动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手段。简单的说,竞业限制就是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的一种约束性条款,是对离职后工作选择权的一种限制。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以及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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