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撕裂:只靠法律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作者|朱光星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近日,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决,未能平息持续发酵的社会争议。甚至,即便审判长答记者问中就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回应,仍未能止息社交媒体上的纷争。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因其特殊的案情背景而成为观察当代中国社会文化裂痕的一扇窗口。
订婚强奸案判决引发了男女对立?
有人认为,这个案件使得“男女对立思维再度飙升”。但究其本质,这远非单纯的性别对立,而是不同文化价值观之间的正面交锋:
一方面,根植于父权制的传统性别文化在我国依然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受其影响在一部分人的观念中女性处于从属地位,他们将婚姻关系(甚至订婚)视为女性对性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性别平等理念的普及,一种强调个体自主、相互尊重的新型性伦理正在形成。
这种价值观念的代际更迭,必然会导致社会成员在爱情观、婚姻观和性观念上出现显著分化。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引发的舆论风暴,正是这种观念冲突的集中体现。
这种文化转型期的观念冲突并非中国独有,在西方性犯罪改革历程中同样可以看到类似的价值碰撞。以美国为例,在性同意认定标准这一构成强奸罪与否的核心议题上,美国社会中至少有“拒绝即同意”(No means Yes)、“拒绝即不同意”(No means No)和“肯定性同意”(Yes means Yes)这三种标准,分别代表了截然不同的认知观念和价值观取向:
“拒绝即同意”的传统观点认为,女性在性行为中的拒绝,可能只是“欲拒还迎”的表现,或者是一种调情的策略。这种观念根植于传统父权主义社会对性别角色的建构,实际上剥夺了女性的性自主权。
“拒绝即不同意”的标准是女性主义运动的重大成果,它承认女性说“不”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要求男性必须尊重女方的明确拒绝,这一标准在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性犯罪改革中被广泛采纳。
更为激进的“肯定性同意”标准则要求性行为必须建立在持续、自愿、明确的同意基础上,不仅要求不存在对性行为的拒绝,还要求必须得有对性行为的肯定性同意。该标准体现了对性自主权更高程度的保护,但其制度设计也备受争议。
在美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掀起的强奸法改革浪潮中,各个州所采用的标准并非完全一致。其中,1988年宾夕法尼亚州的伯科威茨案,堪称最具争议性的司法判例之一。在本案中,就读于某大学的罗伯特·伯科威茨被控强奸同校女生,根据法庭记录,在女生多次明确说“不”的情况下,伯科威茨仍执意与之发生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