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平邦:老板原罪与员工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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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个月来,包括滴滴、百度、美团、360、小米等在内的众多民营互联网公司公布了公司内部工作纪律整肃情况,从实习生到经理、总监,从虚报发票到谋取巨额私利,可以看出,如今中国私有企业的内部管理更加严格。

  比如:2019年8月2日,滴滴发布了2019年上半年风控合规报告,报告显示,滴滴在上半年共查处30余起违规事件,其中29人因严重违规被解聘,10人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移送司法机构;而在2019年7月31日,百度通报了12起内部“腐败事件”,被辞退的14人中,既有“谋取私利数额巨大”的上海大客户销售部员工,也有“违规大量下载业务数据,并上传到外部服务器”的商业服务质量部实习生。

  2019年7月16日,美团证实了其原市场营销部总监赖某、高级经理梅某某、离职员工路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北京市朝阳警方刑事拘留一事;同一天,360公司内部通报称,知识产权部资深总监黄晶收受多家代理商的贿赂,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晶已被检查机关批准逮捕。

  2019年1月17日,无人机巨头大疆公司也对外发布了一份“反腐公告”,公告称,大疆在2018年因内部腐败问题造成平均采购价格超出合理水平的20%以上,预计损失超过10亿元,最终处理涉嫌腐败和渎职行为的员工45人。

  其实不仅仅今年,早在2018年12月,阿里大文娱集团发布消息,原总裁杨伟东因经济问题,正在配合警方调查。2016年9月18日,百度在内部邮件中详细列举了17条内部违法违纪行为,并对30名员工做出“开除”处理。等等等等。

  对于企业来说,加强对内部管理、对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和严格管理是好事,但我还是觉得,民营企业也打起了“反腐”的旗号,是不是真合适呢?现如今我们对“腐败”这两个字的认知,就是政府公职人员凭借手中本来是为老百姓服务的公权力而谋到了个人利益——但在私有企业里,他们侵占的更多的则是公司所有者或者叫股东的利益,多半与对社会公众的利益直接造成损害无关,我觉得这种行为顶多只能算是“职务犯罪”。

  在我国《刑法》里,对“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和“贪污罪”有着明确的区分:对“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而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贪污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究其一点,我认为在中国当下,与“腐败”两字相关的一定应该是对公权力的滥用,和对公共利益、公共财产和公共资源的伤害,而那些发生在民营企业里的职务犯罪多半与此无关。再讲一个反面的例子,以前我看到过一个新闻,在某民营房地产集团控股的一家金融机构里,当然也是民营企业了,其总经理因挪用公款而被起诉,最后被法院判处徒刑,这位总经理之前曾是那家民营房地产集团的创业元老之一,他在法庭上为自己辩罪时就说到,我之所以会在金融公司里进行职务犯罪,是因为我知道之前房地产集团的创业过程里,或者说大部分1980年代起家的老板们,他们的原始积累都是靠着钻法律空子,甚至是靠着干违法生意做大的,比如国有资产的流失。虽然这些原罪很多已洗得差不多了,但是那位总经理说了,州官可以放火,我百姓为什么不可以点灯呢?不过,最后这人还是被送进监狱了,至于他在辩诉中说到的之前房地产集团创业中的那些事,官不举民不究,就不了了之了。

  我认为,当下中国的经济社会,其复杂程度可以说冠绝全球,有国有经济,有民营经济,也有混合经济,而法律制度的进步速度仍然无法适应这种变化。比如,去年中国某互联网公司的老板在境外涉嫌婚内出轨,这事如果发生在一国有企业董事长身上,那肯定身败名裂、夹包滚蛋了,但因为他是民营企业老板,虽然这事弄得天下皆知,对个人名誉和企业声誉造成了损害,甚至让股票大跌,但对他在企业内的地位却没有任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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