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既反对平均主义又反对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来的。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肯定了苏联教科书的这一提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分配消费品,只能根据每个社会成员在国民经济中所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者的报酬也不可能一样,而应当符合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但是,他反对教科书中“彻底运用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的提法,认为“‘彻底’两字,带来个人主义危险”。他指出:
【“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产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毛泽东肯定按劳分配原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劳动者都是平等的所有者。
【“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有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公共的土地、公共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的同等的权利。”[1](p.139)】这就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产品的可能,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奠定了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一方面使人们向社会提供的,
【“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2](p.304)】人们不可能不劳而获,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
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还不够发达,还没有达到充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生活和生产需要的程度,因而消费品还不可能按照劳动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换句话说,还不可能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加上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3](p.194)旧的分工依然存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差别还没有消灭,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存关系,也就是说,要以劳动为尺度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2](p.304)这就叫按劳分配。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到,按劳分配有两个含义。第一,任何人只能凭借劳动取得生活资料,其他生产要素都不能参与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尽管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是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的创造中有着自己的贡献,但却不是参与分配的一个要素。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社会所生产的总产品,在扣除了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后,全部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同私有制基础上的,尤其同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同之处。第二,劳动者获得消费品的多少,不是根据他实际生活的需要,而是与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成比例。这是同共产主义分配原则不同之处。
可见,按劳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首先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的。只要这些客观条件存在,它就具有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当然,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是会有区别的,但在公有制范围内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这一点是不能、也不会改变的。
有一本权威性读物提出,之所以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因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这种理解是不对的。按劳分配是指已经创造出来的价值是怎么分配的,与价值是怎么创造出来的,没有因果关系。在商品生产社会里,不管是简单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还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价值都是劳动创造的。但价值如何分配,不同社会却是不一样的。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社会里,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分配则是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劳动获得工资,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分配;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社会里,价值也是劳动创造的,但分配却是按劳分配,生产资料不能参与分配。分配方式取决于生产方式,首先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因而不同社会是不一样的。价值分配与价值是怎么创造出来的,没有因果关系。按照这本权威性读物的观点,因为劳动创造价值,所以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那么小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也都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了,这显然是荒唐的,不符合实际。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还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提出来的。资产阶级法权的特点是,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相比较,虽然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但表现形式却是不一样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法权,形式上就是不平等的,奴隶主、封建地主享有特权,“刑不上大夫”。资产阶级法权则不同,它在形式上平等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享有民主、自由的权利,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决定了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然而这种不平等的本质却被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资本家在市场上按照劳动力价值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工人是自愿的,交换是等价的,但一进入生产领域,情景就不一样了,工人就成了听任资本家宰割的羔羊,资本家叫干什么就干什么,他可以无偿地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但这种实际上的不平等都是被自愿、平等的外表掩盖着。
按劳分配仍存在这样的特点。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谁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消费品分配,每个人只能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获取消费品,排除了剥削,这是平等的。但是,每个人的劳动能力不一样,有的人体力强,有的人体力弱,有的人劳动的熟练程度高,有的人熟练程度低,加上每个人赡养的人口多少不一。因此,按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每个人的实际生活水平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实际上还是不平等的。这是把同样尺度运用到不一样的人身上所必然产生的。这种“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2](p.304)从这个意义上讲(而不是从法权的阶级性这个意义上讲),按劳分配原则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这种形式上平等掩盖着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弊病”。这种“弊病”,对于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还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是难以避免的,但不能不承认,这种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并不是理想的分配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最终是要实行按需分配的。我们应该看到按劳分配的“弊病”,不能把它理想化、永恒化。毛泽东强调指出这一点是有意义的。
贯彻按劳分配,就要使每个人的报酬同他们付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符合,这里强调的是保障个人的物质利益。然而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利益要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协调一致,物质利益要同精神鼓励相结合,不能片面强调个人物质利益,而不顾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不讲政治思想工作。这是毛泽东一贯的主张。他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按照这个原则严厉地批判了赫鲁晓夫鼓吹的“个人物质刺激”。如果像某些经济学家宣扬的那样,贯彻按劳分配“不仅要斤斤计较,而且要两两计较”的话,那的确会导致个人主义的。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斤斤计较、两两计较”的思想影响下,有的国有企业借口贯彻按劳分配,引进西方国家企业里所谓的“激励”机制,大大扩大了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差距,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引发了许多矛盾。因此,毛泽东提出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把“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解释成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性质,甚至把按劳分配当作产生资产阶级的土壤,那是绝对错误的,也不符合毛泽东的本意。
概括起来说,在按劳分配问题上,毛泽东的思想是,第一,肯定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公有制范围内,分配领域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第二,按劳分配原则仍然存在资产阶级法权,是有“弊病”的,必须加以限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必须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维护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同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结合起来,“彻底实行按劳分配”是会导致个人主义的,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第三,按劳分配原则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理想,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未来是要实行按需分配原则的。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