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香港的“法治”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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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特区政府必须落实《基本法》第23条

  香港回归已22年,但似乎从未太平过。

  远的不说,仅最近6月20日,香港反对派打着“民主”旗号,组织大规模“反修例”游行(实为要包庇逃港杀人犯不受引渡),结果上演的是一场“港独”分子闹捣乱的活报剧。他们公然打出“港独”龙狮旗,声嘶力竭高呼“港独”口号;暴力袭警,冲击立法会;甚至扬言:要筹组“临时政府”,搞“香港独立建国”,直闹得天怒人怨!看来,香港的“民主派”是得了癔病、患上了疯癫症。

  香港“民主派”肆意强奸民意,引发广大市民(包括梁家辉、谭咏麟、钟镇涛等诸多明星)的强烈“反弹”——这才有了15万人冒雨参与的“6·30‘撑警’大游行”。广大香港市民,强烈支持香港警察严正执法,维护香港的安定,要求特区政府“保法治,护安宁”。

  罪犯未惩,必受其害。病根未治,疯癫复发。7月1日,香港“民主派”图阻挠特区政府举办“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2周年升旗仪式”,再肇事端,又一次大闹香港。他们“占领”湾仔、金钟一带的马路,挖出路砖袭击维持秩序的警员,投掷含腐蚀性的不明液体,致多人受伤。其后,更出动戴头盔、手套和口罩的极端分子,公然用暴力冲入立法会大楼,打砸会场。连天花板上的投影机也被拆下、用铁锤击碎。整个事件“成为回归以来最严重的暴力政治行动”!(详见《环球时报》7月2日的有关报道)

  香港出现如此乱象,那里还有半点“法治”的影子?简直就是无法无天!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1842年后一度被英国侵略者侵占,沦为殖民地。那时,香港是由英国女皇任命的殖民地“总督”进行专制统治的,根本不存在、那怕是一丝一毫的“民主”!只是到了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了祖国,这才有了香港的民主制度。

  回归后的香港,实行的是“法治”的民主。中央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专门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治理。可见,香港的民主是《基本法》框架内的民主,任何超越、甚或违背《基本法》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是背离“法治”原则的,是不能容忍的。

  当今香港的乱象,说到底,是未能真正落实《基本法》所造成的,特别是至今未能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产生的问题。以往笔者曾多次论述过这一问题,至今未见解决。今次有必要“再论”,以帮助香港某些反华势力清醒一下头脑。

  第一,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现今国家对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一国”是前提,“两制”只是“一国”的派生。切不可有脱离“一国”的妄想。《基本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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