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国明: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1万8有没有问题?劳动者能不能拒绝加班?
今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是一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但就在节日的前一天,两名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1万8的案件引发了网络热议。
该案件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检验员,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该两人拒绝加班,被公司起诉至法院,理由是因两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违约,遭受损失12万元,两人被判赔1.8万。受理该案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称,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不可以拒绝加班。
对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网络上支持与反对的声音都有,相对而言,反对的声音更占上风。
这个判决关系到用人单位能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的重要问题。在单位遇到紧急生产经营任务时,劳动者能不能拒绝加班?我们先看看法律、行政法规还有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中国现在实行的是每周40小时工作制。这一规定是怎么来的呢?先是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后来在1995年,又由《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自此确立了中国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
那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加班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这方面的规定可以说相当明确具体。
先看劳动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应该是既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才能安排接班的限制,也包括不受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延长劳动时间的限制,但例外只适用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极其特殊情况。
这就是说,劳动法确立了加班以与劳动者协商为原则,以特殊情况为例外的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个特殊情况被限制在四十二条极其严格的狭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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