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南:复旦处罚嫖娼硕博,引发法律道德争议!


  这期我们讲一个令人无法容忍、想砸手机的话题:卖淫嫖娼。隔壁王奶奶说我不好好讲点东西。但是不讲不行了,为什么?复旦出事了。

  复旦是一所名校,近期发布了三封处理决定,两位硕士研究生和一位博士研究生外出嫖娼,被人举报,复旦对此做出开除学籍处理。嫖娼不就是身体某部位非规范性接触吗?有人觉得不是个大事,不应该和学位挂钩。

  荒诞”的理由

  顶级学府的学生,做出这种违法的事情,网友大跌眼镜并迅速引发讨论。话题多次回转,不断拐弯,最近热点转化为:因为嫖娼被开除学籍,处理是否过重?

  各种议论信息量很大,我给大家简单总结一下网友认为处理过重的“理由”:

  第一,有人说又不是本科生。这话什么意思?本科生反倒可以身体某部位非规范性接触吗?

  第二,据说被开除的学生曾获过国际大奖。那意思是说学霸可以嫖娼,学渣不能嫖娼吗?

  第三,因嫖娼被开除学籍意味学术生涯结束。那这话什么意思?你的意思是说,他开除学籍应该对他的学术生涯没有影响,那怎么可能呢?人过留名,雁过留声,你人过了以后你留个不好的名声,当然对你有影响。

  强词夺理”的争论

  这件事学校的责任还是你个人的责任?学校责任无非是没教育好你。那好,是不是需要咱们所有的大学都开展声势浩大的反嫖娼运动?

  还有人说,校园里公布嫖娼处罚决定应该加马赛克。你不加就算了,还要实名公布。复旦大学官网上,清清楚楚地公布过最新的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40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还有人跟这儿犟,说复旦没有每天给学生念这个内容,没有天天耳提面命,人都是健忘的,所以好多事情需要强调。这简直就是强词夺理!

  研究生了,早都成年了,他应该知道这事情的后果。你不能老强调学校要反复讲。总不能无论学术会议还是植树造林,大小活动上来都强调一遍“不允许卖淫嫖娼,卖淫嫖娼一律开除”。

  能考上复旦的学生,大部分学习成绩和记忆力都是极好的。是记不住学校的校规,还是管不住自己腰带?大家心知肚明。

  当代”早非民国

  至于说学校是不是用力过猛?从历史上来说,民国时期有个著名的大文化人,几十个名誉博士学位,白话文的代表性人物胡适先生就嫖娼。他在日记里面写嫖娼,写得波峦起伏,情节动人,画面感极强。

  民国嫖娼首推大栅栏旁边的北京八大胡同,现在大栅栏都改造了,没有了北京烟火气,也早就没有了民国时期那些情色生意。

  人类社会形成以来,生产资料就有多寡不同。世界各国都有《金瓶梅》的故事,但各国对情色生意的处理方式不一样。为什么?因为法律不一样,文化不一样,对待性交易的态度不一样。

  我们去荷兰的时候,专门去看过红灯区。从事情色生意的女性和良家妇女迥然不同,卫生情况感觉也不是很好,我们心惊肉跳地从那条街走过。

  世界各国对情色服务业的政策概括起来大概四种:

  第一种是绝对禁止。法律明文规定严禁一切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例如若干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某些奉行伊斯兰教的国家。甚至在有的国家,两个人非规范性的身体接触一旦落实,直接乱石砸死。

  第二种是默许主义。规定严禁嫖娼,严禁成年女子卖淫。但其实国家对这事禁而不严,因此禁而不止。例如日本默许色情业的存在和发展,所以依旧有风俗街这样有伤风化的存在。

  第三种是限制主义。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卖淫是合法的,但是超出这个时间卖淫就非法。例如荷兰,对红灯区加以规范的管理。当然,对公共权力行为的使者,例如政府官员,是绝对不可以买因嫖娼的。还有一种情况,是允未成年人以外的卖淫活动的存在。比方说泰国。

  第四种是大力支持。一些国家不仅允许,甚至把这种行为当成一种合法的产业。无论怎样的政策都有一定的管制措施。这些国家声称,这种管阀客观上减少了性犯罪问题的发生,增加了税收。

  但是在中国,这事情不行。到什么山,唱什么歌,到什么山有什么山的规矩。

  “惩前才能毖后

  有些人不满意说:处罚是治病,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复旦大学光治病没救人。甚至有人提出一个特别滑稽的建议:建议复旦大学和有关方面宽限一次。

  如果第一次有宽限,所有人都有第一次的允许,那卖淫嫖娼不就合法化了吗?不就等于说第一次合法化,是不做追究的吗?再给他一次改过的机会,那怎么可能呢?

  这个事件大家议论纷纷,我讲个理你看成立不成立?开除这几个嫖娼的学生是有道理的,支持校方规定。毕竟校纪十分明确地写了“一律开除”。但开除学籍有理是不是等同于实名公示处罚决定有理?复旦大学在校园张榜并未隐去姓名,从法律角度来说有没有侵犯隐私权的嫌疑?是不是一种适中的行政办法?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复旦大学有法学院,有这么多法学教授,学校的这种行政行为有没有触犯隐私权的这个问题尚在讨论。

  丰收”的喜悦

  还有人说:嫖娼属于性质没那么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但没到犯罪的程度。从法律的实施角度来说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惩戒一番就完了。

  据我了解,至少北京东城和朝阳两个区流程是这样:发现卖淫嫖娼,先允许穿好衣服,然后落实给没给钱,确有此事就通知家属了。多少人跪地求饶,涕泗横流不让通知家属。早知如今,何必当初?家属联系不上通报单位,妈呀,这更要命。

  实际操作当中,这三个研究生接受了行政处罚。有人就坚持说,接受了行政处罚没必要再公布真实姓名。

  复旦大学的校规校纪提到了送达处分决定书。处分书是给谁的?给当事人的,应当送给学生。甚至规定,本人不在校,送给同住人员,未满14岁人员送交成年家属。

  学校的规定挺详细的。但是现在是警方已经处理了本人,这个人真的下落不明,任何方式都找不到吗?电话、微信,实在不行微博留言都找不到吗?真找不到还是假找不到?是你们懒得找,还是干脆你们采取懒惰主义,不负责任地楼下一贴就完事。

  截止到目前,这事儿仍在发酵。我十分同情复旦的领导。我刚毕业参加工作的时候,有位相当级别的领导出事儿了。当时我的主管领导问我:“你说这是个社会科学问题,还是个私人科学问题?”我知道老领导出事后,我的主管领导在内部会议问过这个问题。很多人都说是政治品行问题,就是作风不好,但我看是个自然科学问题。

   【司马南,红歌会网专栏学者。本文原载于公众号“司马南频道”,授权红歌会网发布】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
赞赏备注
确认赞赏

评论(共1条)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