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宏:不测核酸就拘留、罚款、曝光,是否合法?
常态化核酸检测的法律问题
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伴随疫情常态化,通过核酸检测提早排查感染者已成为各地政府最常适用的防疫措施。大规模核酸筛查检测需市民的积极配合,但担忧人群聚焦诱发感染或因其他原因不愿检测的个案也不少,如何应对处置遂成为各地政府在推行全域核酸检测时需解决的问题。
一、最严核酸令
多地政府对此的处置措施都是通过健康码赋黄码或红码的方式予以提示,而健康码弹窗或变色后,个人因出行受限就会选择补测。这种方式可说是对参与核酸检测的间接强制。
但也有地方政府采取直接强制的严苛方式。在5月22日的新闻报道中,就有吉林四平的居民因错过第25轮核酸,而被要求补缴前24轮费用的事例爆出。又因为6月2日该市要开展全域核酸检测。为达到“应检尽检、不落一人”的目标,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于5月30日再次发布通告称,对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将采取如下措施:“1.‘吉祥码’附‘黄码’,限制出入小区和公共场所,补检费用自理并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的,依法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2.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无故未参加本轮核酸检测,经核实,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对无故不参加本轮核酸检测的沿街商铺从业人员,除上述措施外,对其经营场所一律关停;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起疫情传播造成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份通告大概是迄今为止地方政府发布的最严核酸令。
因为引发巨大争议,四平市防控指挥部在通告发布当晚就做了修改,取消了行政拘留、罚款、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惩戒,仅保留赋黄码的措施。但如此做法却并非孤例,因此仍旧有在法律上再讨论的必要。
二、核酸检测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中涉及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调查、检验的条文首先为该法第1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而言,采用核酸检测进行事先预防的依据在于该法第7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此外,该法第52条同样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由此来看,接受调查、检验和样本采集是个人在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应履行的协助配合义务,而核酸检测也同时具有传染病监测和预检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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