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林:国企混改不能搞大规模“抽血疗法”——与厉以宁教授商榷

2023-03-05 2915 1
作者: 夏小林 来源: 红歌会网

国企混改不能搞大规模“抽血疗法”

——与厉以宁教授商榷

《管理学刊》2017年12月

夏小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北京100824 )

  摘要:本文与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流行错误观点商榷。对国企混改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是:第一,国企改革(含混改)要坚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坚决抵制“私有产权迷信”。第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做强做优做大” 国企中的国资应该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国家所有权政策要保证国企中国有股及国有股东表决权的控制力优势。第三,国企混改要考虑由国有股权多少决定的利润分配及对谁最有利的大问题。第四,党和政府对国企混改要有更长远战略规划和目标,对其前途做“多手准备”。第五,要用正确方法、适度量化的标准来规范扩大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目标,警惕有人以扩大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为借口,在混改中大搞私人股“尽可能多”的错误取向。

  关键词:国企改革发展; 混合所有制; 国有经济主导; 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511(2017)06

  2015年5月31日,《光明日报》发表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讲话。在这篇讲话中,厉以宁教授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搞股份制,为什么搞产权私有化,所以一段时间虽然我们压力很大,但照样在推进。最后,终于认为产权改革是重要的。”[1]在这段话中,“股份制”“产权私有化”和“产权改革”三者是息息相通、一脉相承的,既可以适用于“实质等同原则”,也符合OECD国家将出售数量不等国有股等称为“部分私有化”或“全面的私有化”用语的惯例[2]。

  2017年6月28日,《人民政协报》发表《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言摘登》。其中,厉以宁教授的“建言献策”不仅坚持以上自诩的“搞产权私有化”观点,而且进一步在政策建议上具体地指出,国企“改制”要“以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企业为目标”;“由国有企业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一定要死守51%这条控股线”,“30%甚至更低一些”,“才能使国有股……行使有效的控股”;等等[3]。这种流行的“产权私有化”理论和政策思路不符合2015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同摘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是想让国企改革在斯蒂格利茨教授讥讽的那种“傻瓜经济学”诱导下无障碍地“一路向西”。厉以宁的这种“建言献策”,在实际效果上容易使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多次提出的“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重大决策,被扭曲为“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中私人资本(股权)的危险行动。并且,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份制公司“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规则,这后一种偏离正确航道的“改革”,能导致国家对国企的实际控制力下降。本文对此进行商榷,提出新的政策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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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分配机制。搞私有制的人们热衷于将锅倒腾为自家的,无非是默认凡持锅者有给别人少盛或凡锅中结余皆归己的权力。公有制则无论谁持锅,都应按劳动分配机制公有制分饭。
劳动分配机制公有制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zatan/202105/267894.html
劳动剩余价值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zatan/202106/270353.html
共同富裕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zatan/202106/27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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