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毅:遏制垄断、惩治腐败,唤回民营经济发展的春天

2023-08-05
作者: 弘毅 来源: 昆仑策网

  在新自由主义公开为“资本垄断”辩护与“产权职权互换论”的腐败理论支撑下,“垄断资本”堵死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之路,并使财富聚集造成消费中断;“腐败分子”破坏民营经济的公平营商环境,并掠夺中小民营企业付出无尽心血获得的财富。“垄断资本”与“腐败分子”让广大民营企业家失去信心。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坚决惩治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正在重拾广大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正在唤回民营经济发展的春天。

  遏制“垄断资本”堵死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之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8月30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必须制止“垄断资本”堵死中小微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济生存发展之路;走出经济困境,提振消费能力,必须扭转“垄断资本”财富聚集造成“顶尖断崖式”贫富分化,从而弥合经济循环的消费环节断裂。

  正如网民所说:“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倾销,冲垮无数实体个体工商户”;互联网平台的打法,都是一个套路,先拼低价,同时干掉所有的竞争对手,最后形成垄断,当这种垄断格局一旦形成,谁也拿他没办法”;“民营企业主让民营企业失去信任和信心,多少民营企业主暴富后转款移民”;“把公司注册在外国,上市套现,套现后移民等等”。网民所指的这些暴富的民营企业主,实际上就是在国家或地域范围垄断某些市场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资本,以及与外资合力形成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资本。同时,在数字经济尤其是平台企业中,数据问题往往是和“垄断”问题交织在一起的,甚至数据问题决定“垄断”问题(见黄斌《推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 提高市场可竞争性》,中国经济时报,2023-02-10)。但是,新自由主义者公开为资本垄断辩护,如张维迎颠倒黑白:“反垄断法所指向和限制的企业行为,很多其实是市场创新和信誉机制的一部分。而在破除政府保护的行业垄断方面,这部法律几乎无所作为。所以,我很担心,一部以反垄断为目标的法律,搞不好就可能变成反市场竞争的工具。”(见张维迎《市场的逻辑》,西北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96页)

  2022年8月1日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从垄断行为界定角度,第3条:“(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经营者垄断限定角度,第9条强调:“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7条强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从政府职能垄断限定角度,第39条强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40条强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修订稿》从33条增加为48条,新增条款主要集中于“对数字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和规制,重点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领域中突出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提供执法指引。明确将立法目的由“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拓展为“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只在于事后救济,也包括事前预防;同时,将保护法益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延伸至“社会公共利益”,明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未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将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制度拓宽适用于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意在进一步加大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2022年11月1日《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着力推动已达1.19亿户、占经营主体总量67.4%的个体经济发展。第4条强调个体经济的地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25条突出对平台经营的规范:“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第30条强化对个体经济的直接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惩治“腐败分子”破坏民营经济公平营商环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坚决惩治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坚决防止领导干部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团体的代言人、代理人,坚决治理政商勾连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决不姑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形成的腐败,领导干部中的腐败分子成为利益集团和权势集团的代言人、代理人,政商勾结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发展环境,是让一般民营企业家望官却步、官腐相联、无钱远官、甚至誓不近官,从而对发展失去信心的重要原因。8月3日,盛光祖受到审判,“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靠海关吃海关’‘靠铁路吃铁路’,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见《74岁盛光祖受审,涉案6000余万》,长安街知事 2023-08-03 ),正是诸多此类的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熟悉的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造成民营经济发展失去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营商环境。

  正如网民所说:“民营企业要想在一个地方干好,你得给上级领导股权”;“民营企业行贿的目的是什么?多数是让腐败分子帮企业开脱或者为非法获利获得便利渠道”。对于一般民营企业,则“有点权的人就想法揩民营企业的油”;“鼠窃鲸吞逮住咬块肉,民企信心尽失”;“那些腐败分子吃拿卡要是打击民营经济的黑手”;“腐败分子的产生和民营企业走歪路至衰败是一起发生的”……如上腐败产生的深层理论根源,在于新自由主义“职权产权互换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严重破坏的默认与倡导,如张维迎所说:“有职权的人把职权换成产权,有产权的人用产权购买职权,然后像资本一样,再转换成产权,这样腐败就出来了”“企业家和政府官员都是具有能力回报递增特征的职业,因为边际回报的增加比边际能力的增加更快”(见张维迎《市场的逻辑》,西北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7、185 页)。

  “腐败分子”破坏民营经济公平营商环境,到了进一步强化问题意识、强化惩治矫正、强化防范未然之时。《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条强调:“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提供证明等”。第2条强调:“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第6条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第11条强调:“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于惩治“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政商勾结破坏经济发展环境”,从根本上强化着法治保障作用。第169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第387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第390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第391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第393条修改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

  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的公告》,直接性堵塞着腐败分子可能产生的土壤缝隙,“政商勾结”的腐败分子将无处可藏,民营企业家心无旁骛发展的信心必然能够重拾。一是设定或变相设定民营企业准入障碍;二是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企业;三是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四是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五是违背政府诚信、不兑现承诺等;六是拒绝或延迟支付款项;七是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企业家权益方面;八是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方面的问题;九是其他不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问题。同时,征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建议。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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