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作云:评价某种所有制优劣的“标准”是什么?
对“实践标准”的再认识
——从所有制的评价谈起
张作云
摘要:实践作为评价某种所有制优劣及其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除其物质性、客观性、社会性和阶级性的固有特点外,还具有特殊性与普遍性、多元性与系统性、相对性与绝对性、具体性与历史性。实践标准的二重性要求我们在评价某种所有制优劣、是否具有真理性时,必须把社会实践二重性特点辩证地有机地统一起来。要坚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辩证法、两点论。用联系的、全面的和发展的观点来认识和处理问题。把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自觉地、自始至终地贯彻到底。为此,我们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刻理解和完整地把握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
近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学术界非常关注并一直争论的是某种所有制经济是否优良以及评价一种所有制经济是否优良的标准是什么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后者。为了消除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本文拟在回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论述的基础上,对“评价标准”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评价某种所有制优劣的“标准”是什么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有所论述。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过:“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他又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现实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济哲学的问题。“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的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恩格斯在对休谟和康德的不可知论进行批判时,也明确指出:“对这些以及其他一切哲学上的怪论的最令人信服的驳斥是实践,即实验和工业。”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指出:“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他又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地阐述:“人和人类的实践是认识的客观性的验证、标准。”这是因为,“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它不仅具有普遍的品格,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认识……发现在自己面前真实存在着的东西就是不以主观意见(设定)为转移的现存的现实。(这是纯粹的唯物主义!)人的意志、人的实践,本身之所以会妨碍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是由于把自己和认识分隔开来。由于不承认外部现实是真实存在着的东西(是客观真理)。必须把认识和实践结合起来。”在《怎样组织竞赛?》一文中,他更明确地指出:“现在一切都在于实践,现在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历史关头:理论在变为实践,理论由实践赋予活力,由实践来修正,由实践来检验。”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则更加通俗而肯定地指出:“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了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在《对五评苏共中央公开信稿的批语和修改》中,他又进一步强调说:“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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