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人民公社制度是不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
近日,张艺英 马黎在《政治动员视野下的集体经济发展路径——以人民公社时期四川战旗大队为例》(2024-03-21乌有之乡·来源:开放时代杂志公众号)一文中谈到:“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基本形成,在该体制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与分配原则,即土地等生产资料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生产与核算单位,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负责公益事业和社员福利等。”“新时期之初,这一制度被知识界批判为乌托邦的,追求绝对平均主义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认为正是这一不符合马克思经典理论的合作化和集体化(生产关系的变革先于生产力)路径导致了我国生产力的落后和农民的极度贫困。”
在这段叙述中,作者谈到了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在新时期初,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制度是追求绝对平均主义的乌托邦;
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制度不符合马克思经典理论;
知识界认为人民公社导致了我国生产力的落后和农民的极度贫困。
在本文,我们讨论第二个问题:
人民公社制度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
以下我们分别从社会主义所有制、按劳分配及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三个角度来看一看人民公社体制符合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
一,人民公社体制与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
现在我们来讨论第一个问题,人民公社制度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是怎样的关系。
什么是社会主义所有制?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是这样说明的: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1975版本)。
在这里,马克思为我们指明了三种不同的社会所有制:封建社会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
“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即封建社会的私有制。
“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即为资本主义私有制。
第一个否定,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对“以各个劳动者与生产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而否定的否定,即第二个否定,则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