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戈里:瓦解“台独”要令其有罪难逃
瓦解敌军五大目标之四:令其有罪难逃
——敌工经验之借鉴·第四讲
高戈里
解放战争期间,我军瓦解敌军有一项基本政策,四个字——“首恶必办”。
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朱德总司令、彭德怀副总司令签署的《关于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宣布:
一、凡国民党军官及其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命令其部属实行下列各项罪恶行为之一,而证据确凿者,均应加以逮捕,并以战犯论罪:
(一)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物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
(二)施放毒气者;
(三)杀害俘虏者;
(四)破坏武器弹药者;
(五)破坏通讯器材,烧毁一切文电案卷者;
(六)毁坏粮食、被服仓库及其他军用器材者;
(七)毁坏市政水电设备、工厂建筑及各种机器者;
(八)毁坏海陆空交通工具及其设备者;
(九)毁坏银行金库者;
(十)毁坏文化古迹者;
(十一)毁坏一切公共资材及建筑物者;
(十二)空袭轰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
……
我军对待国民党反动派党政军人员的政策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上述战争罪犯应属于首恶者一类,必须追寻他们至天涯海角,务使归案法办,不容漏网,切切此令。
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特赦令,
特赦关押期间表现良好的33名战犯
1948年12月25日,新华发布《内战战争罪犯名单》,将43人列入“头等战犯”。
1949年1月26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没收战犯财产问题的指示》。
1949年1月28日,新华社公告将之前公布的重要战犯增加了37人,其中包括“重要战争鼓动者”。现在也有这个情况——“煽动分裂国家”就是犯罪行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重要战争鼓动者”“首恶必办”,补充说明三点:
其一,首恶,不等于首脑、首领,以恶迹、危害论。
其二,必办,不等于必杀、必关、必判。我国刑法中的刑种共9种。其中主刑5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4种,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其三,必办,不等于不能从宽不咎。立功者可立功赎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甚至还可以获得奖励。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漏网的战争罪犯纵使逃至天涯海角,终究被人民政府缉拿归案,有不少经典案例。比如:铡杀刘胡兰的凶手张宝全、侯雨寅、许得胜和叛徒石玺玉等,屠杀白公馆、渣滓洞革命志士的“四大刽子手”杨进兴、张界、徐贵林、漆玉麟等,出卖杨靖宇将军的叛徒程斌、赵廷喜等,都被缉拿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