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平邦:审判令出台,“台独”首恶可判死刑
6月21日,中国五大司法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由五大司法部门共同动作,这确实很罕见。这份《意见》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完全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而其中“台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如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这是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的,它虽不是法律,但却更具有轰动性。相信6月21日这天晚上,对岸许多人睡不着觉了。
【如此一伙插标卖首分子而已】
此《意见》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组织、策划、实施“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明确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其中,就有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由此看来,蔡英文政府的头头们,还有赖清德政府的头头们,是一个都跑不了了。
这个《意见》的出台本身就证明,国家已经赖清德当局根本不寄予任何希望了,下一步就等着缺席判处某些人死刑了。
还有,《意见》还说了,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等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或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也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这个文件明确了相关犯罪所涉“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这些已经不再是文学词汇,而是法律准绳了,其中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或在“台独”分裂组织中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或有其他积极参加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积极参加”。
大家想没想过,其实现在连一个“台独”分子都还没有依法认定呢,但五大部门已经把定罪细节都给列出来了,这又是为什么?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