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木:论人民法权


图片

  “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1],同样改革开放的理论创新也是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推进到一定的深度,就会发现,现有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对一些现象的解释已力所不逮,就会发现我们还是要正本清源回到马克思、列宁的基本著作。以下是笔者的研究读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 法权

  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法制社会,但法制的前提是法权,而法权又是超越法律的,而后者正是目前新自由主义不能否认却又在竭力回避不谈的。列宁曾谈到“一般民主派的法权意识”和“劳动阶级的法权意识”[2],毛泽东晚年还提出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思想,说“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变成修正主义。要使全国都知道”[3]。笔者年轻时读不懂这些,年过花甲,才渐渐明白毛主席为什么说“要使全国都知道”,这时才读懂了列宁的两个法权的表述。

  法权与一个与国家主体即绝对多数人群相联系的概念,而人民就是这个多数主体的概念的终极集合。主体,尤其是政治主体的认可——不管这种认可采取的形式如何——是法权产生的法理基础,也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唯物史观的认识基础。法权本质上是不需其他阶级认可的天然正当的权利。法学专家童之伟[4]先生说:

  法权是反映在法学上的、由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社会全部利益、具体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定之权。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权实际上是掌握了立法权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主观认定的利益,只不过采取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的形式。

  在法学的范畴体系中,法权处在核心地位,其他范畴,包括权利、权力和义务在内,都处在相对次要的地位,认为在各种利益分析单元中,法定之全部利益是一国之最高利益,个体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都不能与之比肩;认为在一国的全部财产中,最重要、最优先的考虑,应当是归属已定之财产总量的保存和增殖,如此等等。[5]

  法权是“自然法”在人类社会的表现。推动并参加编纂《查士丁尼法典》的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6]说,自然法就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7]。自然界教给动物的法律出于力学原理,这在人类社会中的表现就是“人多力量大”,就是“众人拾柴火焰高”。所谓“法不责众”的意思就是:法律出于法权,法权高于法律。

  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是承认这一点的。拿破仑在康普福米欧和平会议[8]前表示:“法兰西共和国不需要承认,正如太阳不需要承认一样”,黑格尔说:“这句话的涵义,不外指事物实存的力量;这种力量已经保证了承认,更不用人们明白表示。”[9]拿破仑和黑格尔的话说明:多数人的力量是法权存在和实现的基础。

  1920年9月27日,毛泽东在长沙《大公报》发表《释疑》一文。这篇文章是为了消除一种以为不懂得政治法律,对湖南自治问题就不敢出来说话的疑虑而写的。认为这种疑虑,“还是认政治是一个特殊阶级的事,还是认政治是脑子里装了政治学法律学身上穿了长褂子一类人的专门职业,这大错而特错了”。“俄国的政治全是俄国的工人农人在那里办理。俄国的工人农人果都是学过政治法律的吗?大战而后,政治易位,法律改观。从前的政治法律,现在一点都不中用。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他们对于政治,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他们对于法律,要怎么定就怎么定。”“湖南自治,又是一件至粗极浅的事,毫没有什么精微奥妙,毫不要根据哪一部法典,或哪一家学说,只是打断从前一切被中央各省干涉束缚的葛藤,湖南境内事,统归湖南人自办。”并说,“‘法律学’是从‘法律’推究出来的,‘法律’又是从‘事实’发生的,我们但造我们湖南自治的事实,不要自治法,也未尝不可以”[10]这篇文章说了极重要的三点:

  1. 法律是人民的法律。

  2. 法律是阶级斗争的结果。

  3. 自然法即事实高于成文法。

  1927年4月12日,毛泽东出席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担任记录。会议主要讨论土地的没收和分配方法问题。毛泽东发言说:“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他就得了。”[11]

  二 阶级法权

  因此,法权在相当的时候是力学而不是法学表现[12],力学的事在人类历史中就是阶级斗争,是多数对少数还是少数对多数专政的事[13]。毛泽东说得透彻:

  阶级斗争,一些阶级胜利了,一些阶级消灭了。这就是历史,这就是几千年的文明史。拿这个观点解释历史的就叫做历史唯物主义,站在这个观点反面的是历史的唯心主义。[14]

  阶级斗争的结果——由此形成自然法——确定后,“实在法”或“成文法”才能随后产生。资产阶级在上升时也主张强力即专政高于法律的天然价值,资产阶级革命早期的理论家,自由主义理论的先驱卢梭说: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僵硬化到竟至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的法律休眠过。

  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15]

  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美国民主制度的奠基者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年)更不含糊,他在给朋友的信中抛弃所谓“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迂腐,认为“国家的安全必须高于财产法之上”。他说:

  严格遵守成文法无疑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义务之一,但并不是最重要的。迫切需要、自我保存、危急时保卫祖国等法则是更重要的义务。死板地遵守成文法以致失去了祖国,也就失去了法律本身,失去了生命、自由、财产以及所有那些与我们一同享受那些东西的人,从而荒唐地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当年在日耳曼敦战役中,华盛顿将军的部队受到盘踞在邱姓住宅的敌人的骚扰,他毅然将大炮对准住宅猛轰,尽管那是一个公民的财产。当他围攻约克敦时,他将近郊村庄夷为平地,因为他认为国家的安全必须高于财产法之上。[16]

  对美国新闻理论有巨大贡献的李普曼认为宪法与自由主义者的所谓“民主”难以相容,他说:

  完全可以想象得到,如果人人始终都像宪法的作者们那样看待宪法,这部宪法大概早就被强行推翻了,因为忠于宪法和忠于民主似乎难以相容。杰斐逊教给美国人把宪法理解为对民主的表达,从而解决了这个悖论。他本人也是到此止步。[17]

  不同的只是,当资产阶级从革命者上升为统治者之后,为了迷惑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捆绑住无产阶级(比如巴黎公社)的手脚,他们便掩盖了自然法中的暴力原则——尽管他们对待劳动者反抗(比如各式占领华尔街运动)时毫不手软,将自然法归纳为所谓“正义”“程序”“理性”等抽象的“普世”原则;为了颠覆无产阶级已经取得胜利的国家,他们便偷梁换柱,将专政的内容用法律悄悄地取而代之,用法律捆绑宪法,将宪法中的无产阶级斗争的成果用“宁可十年不将军,不可一日不拱卒”的劲头,虚化为一条条具体的律文,使人在对不同的法律解释及其争论中淡忘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最终达到改变国家的无产阶级属性的目的。为此,列宁曾将“法权意识”分为“一般民主派的法权意识”和“劳动阶级的法权意识”[18],而前者实际上就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法权”的另类表述,而后者的最高表现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大法的宪法,则是对人民法权的终极确认。

  毛泽东说:“群众不帮助就没有力量。为了发展一个国家,力量不是来自别的地方,而是在于群众自己。不联系群众的政府是不巩固的,因为政府只能代表群众。任何政府对人民来讲总是少数,任何军队对人民说来也是少数。”[19]自然法是多数人即人民的强力;法权,是胜利阶级的专政。与资产阶级专政不同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不是强化法权,而是要利用法权消灭法权,让法权回归具有人民实践本质的自然法。故此,毛泽东说:“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几千年来总是说,压迫有理,剥削有理,造反无理。自从马克思主义出来,就把这个旧案翻过来了。这是一个大功劳。”[20]

  中国文化中对“天”的敬畏就是对自然法的敬畏。自然法是法权、从而阶级法权的抽象,在社会主义国家,它本质上是人民法权。毛泽东说:“上帝是人民,人民就是上帝。”[21]中国洋派文人不明白这个道理,他们只尊崇由资产阶级法权派生并服务于资本统治的成文法,结果必然要受到自然法——比如大小人民革命和运动——的一次次惩罚。还是毛泽东说得对:“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

  三 人民法权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法权的实现,而保障这个法权的是物质基础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906年列宁说:“专政的科学概念无非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不受任何法律或规章拘束而直接凭借暴力的政权。”[22]1918年列宁再次坚持并进一步发挥了这个观点,指出:“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23]毛泽东坚持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无产阶级专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直到国外的帝国主义和国内的阶级被彻底地干净地消灭之日,这个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越是反动派骂‘极权政府’,就越显得是一个宝贝”[24]。邓小平说:“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25]

  法律是对法权的诠释和追认;法权是自然法在人类社会的表现。毛泽东说:“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应先有事实,然后再用法律去承认它就得了。”[26]“土地问题的解决”,指得就是土地革命。革命造成的“事实”用专政于以确认,专政是阶级法权的集中表现。所以马克思说:“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27]

  法权还更多地表现为法律条文之外的俗约[28]——用列宁的话说就是“习惯的力量”。1958年10月15日,毛泽东在专列上同彭真、陈伯达、王鹤寿等谈话说:“司马迁的《史记》,李时珍的《本草纲目》,都不是因为稿费、版税才写的。《共产党宣言》,也不是因为稿费才写的。《红楼梦》《水浒传》也不是因为稿费才写的。《诗经》《论语》,孔夫子那些东西,还有《道德经》,谁给他稿费呢?《圣经》的‘新约’‘旧约’是什么人写的?也不是因为稿费。这些都是因为有一种需要,才写出来的。”[29]毛泽东还说:“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30]

  法权天然合法,它是无须论证或他人承认的权利:有资产阶级法权,也有无产阶级法权及由此产生的“一般民主派的法权意识”,比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意识和“劳动阶级的法权意识”,比如“造反有理”的意识[31]。比较而言,由于私有制存在的时间悠久,而社会主义所有制在人类历史上还是新生事物,作为资产阶级法权默认的“习惯的力量”[32]要远比社会主义的强大得多。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由于这一切原因,无产阶级专政是必要的。”[33]毛泽东知道在社会主义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作为一种“习惯的力量”的资产阶级法权无法消除,“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34]。

  这样就形成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 “限制资产阶级法权”以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条件下,用无产阶级法权逐步取代资产阶级法权的的思想。这个过程也就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的“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35]的过程。毛泽东非常重视这一思想,他强调说:“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就修正主义。要使全国都知道。”[36]

  简短的结论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根据中国革命的实践和国情,在我党的文献中表述为“人民民主专政”,与此相应,“无产阶级法权”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语境中的表述也应为“人民法权”。“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社会主义大道的基础就是人民创造历史的唯物史观,人民法权——用列宁的表述就是“劳动阶级的法权”——是这一历史观念的法统体现。抓住这一法统,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的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及解决这一矛盾的伟大实践就能得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解释。

  注释

  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01/02/20721284_0.shtml

  2.列宁:《关于和平问题的报告》,《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版,第354页。

  3.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谈话要点》,《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页。

  4.童之伟,男,1954年生,湖北武汉人,中共党员,宪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基础理论,主要著作有《国家结构形式论》、《法权与宪政》等。

  5.童之伟:《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6页。

  6.查士丁尼一世(拉丁语:Justinianus I;全名为弗拉维•伯多禄•塞巴提乌斯•查士丁尼 Flavius Petrus Sabbatius Justinianus,约483年~565年),东罗马帝国皇帝(527年~565年),史称查士丁尼大帝。在位期间多次发动对外战争,征服北非汪达尔王国、意大利东哥特王国,领土扩大。下令并参加纂成《查士丁尼法典》等四部法典(总称《民法大全》),为罗马法的重要典籍,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查士丁尼一世是古罗马时代末期最重要的一位统治者。

  7.“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不是人类所特有,而是一切动物都具有的,不问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动物。”[古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页。

  8.1797年拿破仑第一次意大利战役结束时召开的会议。

  9.[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9版,第347页。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65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1页。

  12。“各民族一体遵守的自然法则是上帝神意制定的,因此始终是固定不变的。至于每一个国家为自身所制定的法律则经常变动,其变动或由于人民的默示同意,或由于以后制定的其他法律。”[古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1页。

  13.查士丁尼说,奴隶是“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古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页。

  14.毛泽东:《丢掉幻想,准备斗争》(1949年8月14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7页。

  15.[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9、160页。

  16.托马斯•杰斐逊:《致约翰·科尔文(1810年9月20日)》参见朱曾文译:《杰斐逊选集》,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4页。

  17.[美]沃尔特•李普曼著,阎克文、江红译:《公众舆论》,上海世界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05页。

  18.列宁:《关于和平问题的报告》,《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版,第354页。

  1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23页。

  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52页。

  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5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80页。

  22.列宁:《立宪民主党人的胜利和工人政党的任务》(1906年4月6日-10日),《列宁全集》第10卷第216页。

  23.列宁:《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3页。

  24.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03页。

  2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2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91页。

  27.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74页。

  28.“在克钦人的理论中,等级是属于世系群的一个特质,每个人通过他的偶然降生的那个世系群来获得其等级,而且一旦获得就终身不变。”[英]埃德蒙·R.利奇,杨春宇、周歆红译:《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05页。

  2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3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66~467页。

  30.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谈话要点》,《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页。

  31.列宁:《关于和平问题的报告》,《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版,第354页。

  32.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33.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34.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谈话要点》,《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页。

  35.“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71~272页。

  36.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谈话要点》,《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页。

图片

    【文/张文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战略问题研究中心教授,红歌会网专栏学者。本文原载于“张文木战略”】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
赞赏备注
确认赞赏

评论(共2条)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