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广俊:深化改革耕地制度的思路

2024-05-13 1114 4
作者: 智广俊 来源: 红歌会网

  2月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工作,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对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土地承包顺延30年在实施中如何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如何总结和吸取实行包产到户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正视和解决包产到户四十年后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以便寻求共识,把农村耕地制度改革推向深入,确保我国粮食主粮基本自给的国策不会出现大的波动。

  不同的生产力水平适用不同的经营模式

  耕地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力的先进与落后就体现在对耕地的使用上。能对耕地实行保护性的开发使用,不断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满足人民生活的需求,就是先进的生产力;否则,就是落后的生产力。

  生产力是人类改造自然、获取生活资料的能力。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关系。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产力水平决定相应的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不同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有着不同的经营模式。

  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原则是,承包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当初实行包产到户,是按照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也有一部分农民因无劳力等原因只是包了口粮田、没有包责任田。二轮承包时,有的农民因负担不起过重的税费而放弃了土地承包权。经过40多年的变迁,约有35%的农村人口已经转为城市户籍,约有40%的农村人口在外打工或在外地定居,常年留在村里的人口约为25%。土地顺延30年,保护了75%不在村里种地的人的土地承包权,特别是已经在城市里落户的那些人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政策保护了“小土地出租者”的利益,实际上损害了在村农民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延续40年且相对固定的承包关系,很多农民形成了“土地承包权就是财产权”的观念(很大程度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造成了农村中最大的不公平。例如,刚包产到户时,有户农家5个孩子都在上学,这5个孩子毕业后,都在城市找到稳定的工作,成了城里人;虽然他们不种地了,但依然享受政府对承包地种地补贴款和承包地流转费,而没有进城打工的农民儿女只能高价流转“城里人”的承包地进行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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