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包钢青年工人的社会性死亡
题注:“社会性死亡”,简称“社死”,是近年流行起来的一个网络词汇,意为在公众面前已经无脸见人,恨不能找个缝钻进去。
3月29日,一条有关“包钢集团男职工疑因压力大跳入高炉钢水中自杀”的视频在网上传播。
3月30日,包钢集团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包钢钢管公司关于“3·24”王龙死亡情况的声明》,开篇就点明了死者的真实姓名、年龄和身份,并借工友的口勾勒出死者的性格画像,“性格内向”、“至今未婚”、“长期炒股”。
“声明”声称已经在做“家属安抚工作”,不知道死者的家属会怎么看待这条“声明”。人都死了,你还要把人拿出来360度无死角地进行“尸体解剖”展示给世人看,以证明企业的“清白”。
不管自杀跟企业有没有直接关系,企业作为当事方适合这么发布死亡原因吗?死亡原因难道不应该由当地公安部门的“警情通报”发布吗?这么一份对死者隐私毫无保留的“声明”发不出来之后,死者周围的邻居、亲友会怎样看死者以及死者的父母?这难道不是让这位34岁青年“二次死亡”的“社会性死亡”吗?
因为这个事件,一条“员工自杀企业该担责吗”的话题也短暂地冲上了微博热门话题榜。
大多数网友从法律责任上讨论包钢与死者的关系,如果事情的真相确如包钢“声明”所言,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包钢的确不需要承担责任,最后的结果顶多就是向死者家属支付一笔人道主义赔偿。哪怕是包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曾因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即:未定期对工作场所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未对员工做职业健康体检等,被当地卫健委处罚,包钢高薪聘请的律师们也有能力在这个事件上撇清企业的责任。
毕竟,法律总是对企业有利的。如“有限责任”的企业负债大不了申请破产,老板提前转移资产、再通过一通生猛的股权操作,照样可以逍遥;而个人杠杆炒股欠了债,那是逃脱不掉的,会成为一辈子的污点,甚至死了也需要“父债子偿”、“子债父偿”,因为总有可以被执行的个人财产吧?哪怕这个财产是从父母那里继承的。
知乎上不乏出来抖机灵的:
就像一个段子说的,“欠银行1百元你麻烦,欠银行1亿元有麻烦的是银行”,而有能力从银行借出1亿的也绝不是个人,而是企业。一个残酷的真相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企业家会更加“平等”,正所谓“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
对于这起事件,有法律专家站出来说,“不赞成对企业进行道德绑架”:
也有“理中客”出来说,这是个案,“别搞社会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