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案件与舆论监督能分得清吗?

2021-10-21 3267 4
作者: 吴老丝 来源: 天下说法

  昨天,全国律协新出的《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在律师们的朋友圈刷屏了,所看到的几乎都是质疑声。我认真学习了新规,发现有的内容在《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规范中也有表述,只是如此大张旗鼓地集中规定,确属首次。我也注意到,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并没有把惩治早被诟病的行贿律师作为内容之一,而是将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纳入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

  2021年10月15日,全国律协官方公众号“中国律师”发布了新一届全国律协领导班子成员,一正十四副,他们大多是地方律协的会长,其中高子程律师是原北京律协会长。《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就是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的。也就是说,新一届律协领导班子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这个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我注意到,有的法院第一时间也转发了这个规则。

  从政治正确的角度,我当然赞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我这大半年一直在呼吁惩治行贿律师的出发点。而且,我也是一直反对“违规炒作”,尤其是反对该规则所列的大多数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的。但是,我依然觉得,这样一个规定的出台,在实践中必然会堵塞舆论监督和司法不公救济的渠道。

  首先,什么是“炒作”?什么是“违规炒作”?很明显,这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任何一部法律里也找不到。《现代汉语词典》最新版,给“炒作”一词的定义是:为扩大人或事物的影响而通过媒体做反复的宣传。那全国律协对《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通过媒体做反复的宣传是不是炒作?可能会长们认为,这不是“违规炒作”,而是合法报道,那“违规炒作”与“合法炒作”的界限在哪?“炒作”如果是个贬义词,就无需以“违规”加以修饰,禁止一切“炒作”就完了。如果它是个中性词,那许可的“炒作”又是什么?在案件未审之前,官媒对某案大规模的报道,又算什么?

  这三年的扫黑除恶中,很多地方都通过官方通告发布,鼓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某个涉黑涉恶团伙,有的甚至是当地的民营企业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通过报纸、电视、官方公众号公布他们的照片、被指控的罪名、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这算不算“炒作”?案件没到法院,当地公安机关就大规模宣扬“一举成功打掉某涉黑涉恶犯罪组织”,算不算“炒作”?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法院就迫不及待发布审判成果,上级法院公号还转发,算不算“炒作”?更不要说那些未审先定,安排上电视认罪认罚或者提前拍警示教育片的了。不允许律师庭外发声,可是这些官媒大规模的庭外宣传报道,又有谁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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