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一章  经济发展迎来新政  法令政策两相冲突

2021-01-07 1184 0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第一章 经济发展迎来新政 法令政策两相冲突

  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从2003年以来一直与我国大政方针相抵触而未被废止,2011年1月国务院588号令虽对其进行了修订删减了一句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但丝毫未改变其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冲突,由此为我国经济发展埋下巨大隐患。

  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2003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发(2005)3号《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5)221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些政策的出台都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与融资创新,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设立网络借贷公司,政策鼓励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助力三农与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这些政策,民营企业直接从民间吸收公众资金融资进行发展或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从事相关金融服务业务是被鼓励的,而对这些民营企业与民间融资中介的融资行为至今无有专门系统的立法规范和保护,却一直与未被废止仍然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247号令修正版相冲突,而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银保监会)也没有给出系统全面的前置审批的规范,因此这些民间融资公司也无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根据我国《刑法》、《商业银行法》和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或247号令2011年的修正版(588号令),凡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些民间融资中介就属于非法金融机构该当取缔,如不被取缔则所从事民间融资业务就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将涉嫌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在国务院247号令修正版仍然生效的情况下,这些民间融资公司被银(保)监会领导下的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非法集资监测,而这些民间融资行为本身在国务院247号令生效的情况下具有非法属性,而这种融资就具有一定的社会资金归集行为,这就给民间融资参与人带来一定的被非法集定的风险;同时也因为这种非法属性的存在,使得这些融资活动就存在司法可以选择性进行非法认定的风险,而这些民间融资公司在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中的权益就面临着因为被司法进行“非法”认定而失去法律保护的风险,而借款人更可以依据这些民间融资的非法性起诉它们经济活动非法,从而实现在法律的保护下进行逃废债,民间融资公司的这种非法性存在为民间金融活动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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