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二章247号令该当废止非集联席逆时设立

2021-01-08 2700 0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国务院247号令在2003年后该当废止

  通过第一章分析,2003年10月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与2005年2月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均与国务院247号令中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显然247号令不加以废止或修正,势必影响到政策的有效执行,跟随政策执行的民营企业或个体势必会因违反该法令而受到非法集资认定被打击。根据247号法令,执行政策的企业民间融资和民间融资中介及其业务活动就面临被司法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民间融资者的权益将面临失去合法保护;政策的鼓励也可导致监管执法与司法部门依赖地方政策行政而放弃现有法律不去依,这样这些民间融资企业虽然可以免受打击,然而却与宪法“以法治国”的根本宗旨相背离,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到我国法律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当这些民间融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一旦陷入经济纠纷,在司法认定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1]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这些进行民间融资活动企业及其主管人员将面临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判决[2]。因为民间融资活动属涉众型经济活动,本质是金融活动,根据国务院247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3],由此这些民间融资中介公司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这些民间融资企业各种形式融资或通过融资中介进行的融资活动将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些民营企业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将因此而被迫停止,所从事的项目经营也将因此失败最终无法收回投资,除了这些融资发起人被处以《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决外,根据政策鼓励参与融资的资金提供者也将面临本金损失风险,个人私有财产权失去保障,而《宪法》规定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将无法实现[4](见《宪法》第十三条)。对比《宪法》第十一条,如果这些进行民间融资的企业或民间融资中介被依据国务院247号令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那这些参与国家政策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将面临经营被迫中止或取缔判罚金,自身合法的权益将失去保护而遭受严重损害。

  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民间融资立法规范及有关经济主体权益保护项目的缺失,加上政策鼓励而国务院247号令的未被废止,再加上商业银行法及刑法中相关固有法条的依然有效存在,就为民间融资活动带来极大“非法”认定风险,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的社会公众的权益保护状况令人担忧。

查看余下82%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赞赏备注

长按二维码打赏

评论(我来首评..)

大家都在看

热评文章
热点文章
热赞文章
0
在『红歌会App』中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