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金融风险

2021-01-07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金融就是融通资金,资金流如水流,资金渠道如水道之江河,江河有汇集有发散,自然金融机构中的资金流亦有集散。金融活动的动态表现就是资金的集与散。没有只集不散的金融,没有只散不聚的融资。

  民间金融,怎么能缺少资金集散,没有民间集资,就不成为民间金融。将民间集资作有罪认定即是限制扼杀民间金融,而对非法集资进行监测打击的民间融资政策就是伪金融政策,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和打击的也必然是伪金融创新。

  P2P之所以成为伪金融创新,就在于对它进行非法集资监测与打击,这也是P2P风险产生的根源,是金灾发生的根本原因。非法集资监测与打击下的P2P等民间融资必然成为垄断金融机构转嫁风险收割民间资本的盛宴。

  如果民间金融中的对社会公众吸资的集资有利于经济发展,为什么要对它进行有罪认定?对于这种民间金融对社会集资既是容易产生社会危害,是什么条件才会产生社会危害?为什么不去管理这种产生危害的条件,而只进行暗中监测?这种监测可以避免民间金融对社会公众集资的造成危害的条件产生吗?如果管理控了这种危害产生的条件,对于民间金融集资行为只监测不管理,不进行立法规范,能不产生危害吗?这种放弃对民间金融集资进行危害风险管理控制,而只进行非法集资的监测和打击,就必然制造出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来危害社会。

  对民间金融公司大量设立而不立法规范和保护,反而对他们进行非法集资监测,这就是一种人为故意制造金融灾难危害社会。民间金融公司可以设立,但要进行立法规范和保护,而不是对他们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和打击。对这些民间金融公司设立后不立法规范化管理,不对接征信规避风险,不限制利率任由高利率吸资,就少不了被风险转嫁。

  对这些民间金融公司设立而不管理只进行监测打击,就是为民间金融制造灾难和危害。这种监测打击就是民间金融公司的厄运和风险。“非法集资”不是民间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才是民间金融真正的的风险。

  对民间金融中的集资行为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就为民间金融带来被“非法”认定的风险,而民间金融这种非法性潜在就必然导致逃废债,也必须导被金融机构故意转嫁不良债务风险。

  民间金融也是金融,金融就不可能资金只散不”集“,天下没有不”集资“的金融,就如同天下没有不汇聚的河流一样。将民间金融中的“集资”进行“非法”认定,就是为民间金融制造“非法”性风险,必然导致民间金融因为此而被风险转嫁和逃废债。而P2P的风险就是在这种非法法律框架内产生和发展,这就难以避免被非法认定,难以避免逃废债,最终还是over在了非法认定的非集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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