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陪审制历史渊源探析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渊源并未形成定论。有的学者认为该制度就是参考欧洲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而创制的,从而在此基础上主张该制度在本质上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也有学者将该制度视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在中国流变之后的产物,并以此为方向试图将该制度最终改造成为陪审团制度。由此可知,无论是欧陆参审制,还是英美陪审团制,上述观点均将该制度看作一种法制“舶来品”,无一例外地用大量的文字篇幅论证和强调该制度的域外渊源和非本土性,并以法国、德国的参审制,或者英国、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甚至是施行时间不久,制度设计不成熟的日本裁判员制度和韩国的“陪审团制度”为蓝本提出诸多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方案。虽然这些主张和观点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更加完善,但是不得不说这些方案都无异于“刻舟求剑”。
将探讨视野范围限定在西方世界的话,从产生的历史时期上看,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出现得最早,该制度的产生是罗马宗教势力和世俗王权对司法审判权长期争夺、妥协,直到最终分享这一历史变迁的结果。欧洲大陆有着浓厚的封建传统,罗马宗教势力和世俗王权势力尽管遭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反抗、打击乃至于消灭,但是其封建文化传统仍然保留至今,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之一就是参审制。在该制度诞生的早期,参与司法审判的参审员往往是封建贵族和罗马宗教人士,或者是受这些人士所驱使和指挥的人士。在资产阶级革命席卷欧洲大陆之后,新兴资本家也积极争取到了成为参审员的资格,以期待能够与封建地主势力和罗马宗教势力分享司法权。而这些新兴资本家和其所支持的学者与新教人士也极力鼓吹司法裁判权应该由“权贵专享”向“平民分享”的学说和观点。当然,这里所谓的“平民”指的即是新兴资本家群体。囿于欧陆强大的封建文化传统对新兴资本势力的抵抗,这种审判权的“分享”仅仅停留在了一定限度之内,并未真正如资产阶级所愿全部分享。而这种状况延续至今,从而形成现代的欧陆法系的参审制。此外,相较于陪审团制,实行参审制的合议庭由于参审员人数少,且法官可以影响参审员的遴选机制的存在,所以,参审制下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是受专业法官,而不是律师和当事人,的主导,且合议庭的结论主要体现的是司法系统的意志,而这也就是国家和社会集体的意志。正是由于欧陆有着强大的“国家主义”政治传统和法官主导审判的“职权主义”司法传统,因此,与这些欧陆传统相适应的参审制,而不是陪审团制度,在欧陆生根发芽,流传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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