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三乱与非法集资

2021-04-14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金融三乱,即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

  近十多年来的金融管理,产生了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可以借助乱开设的金融机构转嫁金融风险,借助非法集资打击清理金融风险,这本质是在制造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危害社会,这就是行政违法,与政府机关行使社会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财产安全的宪法宗旨背道而驰。放弃金融前置管理再去监测、打击非法集资的司法体系也是在制造非法犯罪,在危害群众财产和人身自由,这就是金融监管者的失职渎职!也是违宪行为,所以,对非法集资必须要拨乱反正,追根溯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现在各地还在继续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由工商注册金融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小贷、担保、网贷、资管等公司,都没有经过国务院或地方金融前置审批就进行了注册登记,有的甚至多年不进行备案,只进行非法集资打击,这不就是制造金融三乱、制造非法集资?私募、股权与基金,属于证券业,《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版)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由国务院证监机构行使审核注册权,而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象这种开办金融管理机构与办理金融业务竟然不需要行政审批,这不是胡来?必须清醒认识到金灾的责任就在金融监管部门,放弃金融前置管理,不设金融准入门槛,导致各地方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开办金融业务、乱集资,这就是制造金融三乱!在这种不对金融活动前置许可管理的情况下,再以“未经许可”对集资进行非法认定,这就是制造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岂不是越打越多?依据国务院247号令,本来这种放弃前置管理的金融融资全部都具有非法性,对这些金融融资再依据可两面选择认定非法的标准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和打击,岂不是自取其乱,让非法集资越打越多、越认定越多吗?没有前置管理的非集打击就是制造非法集资来危害社会公众。

  对于经济与金融要进行统一系统地规划和管理,因为经济与金融相辅相成,经济管理不善就导致金融系统出现不良债务,经济活动中资源的不平衡配置就是不合理投资,经济投资的不合理就会导致投资消费结构失衡,影响到市场产品流通和货币流通,产生流通阻滞,消费乏力导致投入大于产出,表现为经济主体经营亏损,产品过剩,不良资产增加,负债增加,就表现为金融系统的不良债务增加,金融债务风险加大。金融管理部门为了清理不良债务风险,就要借助非法集资工具来向社会转嫁不良债务风险,让社会公众来承担债务损失,在利益驱动下地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就要放弃金融前置管理,降低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甚至就不设门槛,这就是所谓的先照后证,实为有照无证,这本质就是制造金融三乱。

  放弃前置管理,也就是不发放许可证来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在随后的后置监管中就可以以“无有金融许可资质”为由进行非法认定。其实没有前置管理,就没有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某项活动的限制,法无禁止则自由(无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对该项活动进行非法有罪认定,则是对自由权益的一种侵犯,从法理上说,没有前置管理的金融融资,因为缺少未经许可的行为限制,融资(集资)就不能再进行非法有罪认定。国务院737号令作为一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条例,出台后就废止了国务院247号令这个要求金融进行统一前置许可的行政法规,在过去十多年未实施金融前置管理各地大量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且在随后247号令被废止不再要求金融统一前置许可管理,仍然由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出台政策设立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的情况下,再去依据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来监测、认定和打击非法集资,这本质就是放纵地方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这就是制造非法集资与金融三乱,这也是在通过金融三乱来转嫁金融不良债务风险,让非法集资人自担损失的规定更是让集资参与人来为转嫁进来的不良债务去买单,这就是公然侵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这本质也是在与宪法宗旨背道而驰,而737号令中非法集资认定标准的两面选择性,更会让金融机构面临不确的受到非法集资打击的风险,在经济金融危机银行系统要通过垄断二元结构借助民间金融活动来转嫁金融风险主动收缩贷款,民营企业融资变得更艰难,民间融资被非法集资打击的风险使得民营企业民间融资发展面临严打考验。

  如果要想非法认定,就必须要有“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的前置许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这样才可以以违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这样的禁止法规条款来进行非法认定,所以要保留国务院247号令才能进行非法认定。但247号令后这个“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的规定却是对政府行政机关制造金融三乱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乱设立金融机构乱开办金融业务,所以要想对金融机构进行非法认定,就必须是政府行政机关违反着许可规定乱开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非法集资虽然是金融机构行为,但违法的主体却不是金融机构而是政府行政机关,所以非法集资的本质是行政违法,是政府行为制造出金融三乱,行政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就是非法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再打击非法集资就是制造非法集资。金融三乱与非法集资打击的本质是行政违法、转嫁风险、通过非法集资认定来制造对业务员的非法犯罪认定,让业务员来承担法律风险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让集资人财产受损自担损失来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非法集资与金融三乱的出现源于行政监督的缺失。

  没有金融前置管理就没有金融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种前置管理缺失下的非法集资打击就是制造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就是行政违法,就是公权侵害私权利益,这种情况出现就是公权缺失行政监督而导致。要合理处置金灾,首先要处置金融三乱,要对非法集资拨乱反正,要加强行政监督,要进行行政违法追责。行政与司法缺失监督,行政干预司法,司法反作用于行政,行政司法不能独立,就导致行政监督缺失,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人代法,不能以法治国,政策代替法律,政策的不稳定性导致社会管理混乱,经济金融管理混乱。政策与法律相互抵触,行使政策则违法,执行法律则干扰政策行使,结果政策与法律混合使用,导致行政与司法不能相对独立、行政监督缺失、不能以法治国而导致。以法治国,首先要实现行政与司法独立,实现行政监督。这就要求权力制衡,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监督权四权分立,所以金融三乱和金灾发生与我国的体制因素有关。

  用刑法司法来处置金灾,用非法集资来认定金灾公司,就完成债务风险转嫁,这就是放弃对社会不良债务进行管理,这也是放弃对经济领域中的不良资产进行管理。以刑法司法介入经济金融活动,就是以刑法司法割断经济与金融的关联,经济领域的不良资产如何转化?需要借助市场流通,要想在流通中完成资产与债务的转化,就必须消除投资消费失衡,而金灾非法集资让社会公众承担不良债务损失后将形成对社会消费力的削弱,这反而加大了投资消费结构的失衡。不能完成资产负债的平衡转化,不良资产就无法消除,经济结构中投资与消费无法恢得平衡,经济发展受到影响,金融不良债务随之加大,如果再制造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来转嫁清理风险,也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非法集资工具运用转嫁风险制造金融三乱,于国于民危害极大。

  2003年金融的一行三会管理体制产生后,金融放弃了统一的前置管理,近十八年这种金融管理模式制造了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陷入了一个死循环,这是金灾的本质。要想摆脱死循环,需要对金融管理机构统一整合,一行三会的管理机制改革是一大失败。不打破金融垄断,垄断二元结构下就要制造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无法避免金融风险转嫁,因此,需要打破金融垄断体制,需要对包括民间融资在内的一切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的前置管理,需要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前置管理,并进行合法保护和规范的后置管理,民间借贷融资需要对接国家征信,需要严格管控民间借贷利率来防范垄断二元结构金融风险转嫁。需要成立民间融资管理部门实施民间融资备案或注册登记,需要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来保护包括民间融资企业、民间借贷出借人在内的所有金融活动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垄断二元结构体制下金融前置管理缺失、民间金融权益保护缺失、民间金融征信缺失、民间金融利率管控缺失,行政监督缺失,导致地方经济金融政策出台、行政制造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搞风险转嫁,这是形成金灾的根本。避免金灾重演,合理解决金灾,需要首先要废除非法集资法律陷阱,统一管理民间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成立民间金融权益保护机构,开放民间金融征信,严控民间借贷融资利率,对民间金融进行前置管理和后置规范,加强行政监督,实施行政与司法独立;民间借贷需要前置登记与后置备案管理,要对民间借贷实施国家征信管理;要加强经济领域的投资管理,只有加强投资管理,才可以避免资源不当配置引发不良债务产生,才可以减少金融不良债务产生。金融风险产生在于经济领域的滥投资,08年温家宝总理的4万亿市场刺激,就导致了短时间的滥投资,也引发了后续银行不良债务,一行三会体制管理下的金融前置管理缺失、民间金融活动开放、民间金融征信缺失、民间利率放纵自由的多种因素共存下发生了金融垄断二元结构中银行系统不良债务风险转嫁,缺乏前置管理的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情况下,非法集资就沦为清理民间金融机构中被转嫁不良债务风险的工具,这就产生了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也引发了当下的金灾,当下金灾就是08年金融危机的后遗,与美国次贷危机相关联。

  放弃对金融机构进行前置许可管理,出台鼓励融资的政策就是制造金融三乱,打击非法集资就是制造非法集资。放弃前置管理的创新是伪创新,真正的创新是在充分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创新,真正的金融创新政策首先要保护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实际上近几年的金融创新没有前置许可保护,没有法律法规保障,只有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这种创新本质就是制造金融三乱危害社会。当下的金灾本质就是金融三乱,是因为垄断金融二元结构体制下由金融三乱和风险转嫁形成。各地为解决地方政府、地方企业与金融机构不良债务,造成不良债务向社会公众转嫁,最后非法集资打击清理转嫁的风险给社会公众造成财产损失、对政策参与人造成人身自由伤害形成了金灾。这种金融三乱正是247号令所要防范的,从2003年以来,各级行政机关违反247号令,就造成金融三乱,而非集打击就是清理金融三乱转嫁给社会公众的不良债务,让这种不良债务让社会公众参与人来承担,金融三乱后的非集打击也正是由公众承担了转嫁给他们的债务风险。

  没有经济长远计划综合计划的滥投资,就不会有金融风险,不会有风险转嫁,就不会有金灾,打击非法集资,不如打击非法投资。只有对投资进行严格前置管理和后置评价,控制好经济投资,也就防范了金融风险。金融风险需要的是管理,风险需要的是管理而不是转嫁方式强制清理。风险是一种危害发生的可能,管理风险就是管理危害产生的前提条件,管理好了风险,也就防范了危害发生。如何管理金融风险?就要加强经济管理,即加强投资管理,管理好了投资也就管理好了风险。金融管理与经济管理是一不二,经济金融不可分割对待。金融监管本质就是经济监管,经济与金融需要统一管理。金灾是债务危机,这种债务需要的是管理,本质是要加强经济管理来化解金融危机。用刑事介入经济金融管理,用非法集资打击代替经济管理来处置风险,就放弃了经济管理,直接将风险转化为对社会的危害。处理金灾,需要对暴雷民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务进行有效管理,需要由一个经济金融管理部门来统一管理不良债务,通过经济投资管理来将不良债务进行转化,通过经济管理来盘活不良资产,流动不良债权,加强管理经济投资、进行投资结构调整,保障和促进消费,平衡投资消费结构,以此来化解金融危机。刑事介入处置金灾,是最不明智的选择,给出借人来带来的是财产损失,对平台及业务员带来的是刑罚伤害,对社会经济来说带来的是投资消费结构失衡扩大,对政府来说造成公信力丧失,对司法来说造成公正公平丧失,这样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只能加重经济金融危机和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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