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利弊评析
一、行政立法现状
曾记得,14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同志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讲到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每逢行政立法之际,多个部委拉锯式争夺立法权和执法权,斗争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
立法权和执法权,是人类社会最稀缺的权利资源。在官本位、权本位的世界里,滥用公权、与民争权、与民争利是十分丑恶的行径。在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度的国家里,人民公仆不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成天算计着为人民币服务、为小团体小市侩的利益服务,会把立法权和执法权异化成假公济私的工具。
行政立法权与行政执法权“二合一”是每个“求权若渴”行政机关的追求。争夺立法权是某些行政机关的斗争焦点。纵观所有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经济法,万变不离其宗:“罚字当头,打在其中”。在行政法律法规条款中,对罚款数额是明码标价的,立法权人和执法权人罚款越多得奖金得表彰就越多,大家伙儿的干劲就越大。罚款经济,权力寻租成为行政价值观追求目标,这样的行政是畸形的,背离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统一协调社会职能本质。
行政法是用于规范社会生产生活的法律,行政经济法用于规范、调整行政手段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法律。如果专门把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变成与民争权、与民争利的工具,那后果一定是可怕的。
二、国务院令第737号文件却由腐败官僚参与起草丧失公信力且缺乏质量保证
据报道,《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已经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737号令到底与谁争权?与谁争利?说穿了,就是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争夺立法权,并且与千百万改革创新创业者争夺改革红利和劳动成果!
制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关系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是关系到全国各行各业如何在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背景下安全运行的一件大事,单从这个角度讲,就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是无效的法律。更大程度上,条例的立法目的有瘕疵,立法技术未过关,刻舟求剑因循守旧倾向明显,与宪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法律产生了一些抵牾,与本法“保护人民利益”的宗旨相背离。在过去的10年里,许多地方采取极端主义方式“严打非法集资”,产生了大批的冤假错案,至今无1案无1人平反昭雪。条例不是为冤假错案解套,而是为冤假错案增加十字架,并且试图为炮制更多的冤假错案开绿灯。在这个意义上讲,该条例更加理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是无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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