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各级侦查、执法、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拨乱反

2021-04-12
作者: 江雪独钓 来源: 红歌会网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政法委:

  非法集资案件急需要拨乱反正,下述“民间金融机构”是指违反国务院247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98年国务院247号令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设立任何民间金融机构或从事民间金融业务活动。2005年后,国家出台系列政策鼓励设立民间融资中介、鼓励企业民间融资、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这些政策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就是政策诱导人民违法犯罪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融资,不根据政策废除或修改247号令就是金融管理部门为社会设置“非法陷阱”,本质是政策欺诈。长年以来,银监会不废除与政策相对立的该法令反而依据该法令牵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设立不进行前置许可管理,工商机关对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也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统一许可,这本身就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乱设金融机构,放纵金融业务开展,这就是违法行政,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就是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包括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再对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吸收资金行为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和打击,这就是违法行政、钓鱼行政、欺诈行政!非法集资处置中让非法集资参与人损失自担的规定,更显示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在故意制造“非法集资”利用民间金融机构向社会转嫁金融风险清理银行系统与地方政府的不良债务,却在侵害人民财产安全。

  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国务院247号令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替代增加了非法集资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这就是为金融政策参与人设立“非法集资陷阱”,该解释将三个无有“法规禁止”的行为特征(即对社会宣传广告、给出利息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作为非法集资认定依据就是侵害人民自由权益,这种否定247号令“非法”认定标准、违背“罪刑法定”“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司法解释就是违法解释,也是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近年全国发生的数万起的“非法集资”案件就是银监会非集联席会议转嫁金融风险制造非法集资,违法行政、钓鱼行政、故意制造金融三乱侵害人民财产安全的结果。国务院737号令第二条非法集资认定标准也是可以正反两面选择认定的标准:我国现存大量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审批许可的金融机构,按照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有的需要经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有的不需要经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只需进行备案,有的既没有要求审批也没要求备案,这些金融机构中融资性吸收资金既可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认定为非法集资,也可以说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属于合法融资;经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活动可以不进行非法集资认定,也可以以“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中的某一项为由进行“非法集资”认定;这就使得非法集资可以被主观自由、两面选择认定。结合我国金融管理历史和现状,非法集资认定标准的不明确性、主观自由、两面可选择性,就导致金融管理混乱,非法集资监测打击下的金融机构被放纵管理、放纵从事非法业务侵害社会公众权益、被钓鱼行政执法、被抽象行政立法侵害人民权益,这种矛盾管理就是金融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表现,国务院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在金融监管中必将导致金融管理混乱、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制造金融风险,尤其严重影响经济金融政策参与人的财产安全,危及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

  国务院737号令将247号令废止,虽然改变了政策与法规的冲突规避了行政违法,但这种笼统模糊、主观自由、可两面选择进行非法认定的“非法集资”定义难以避免受政策鼓励进行民间融资的企业不被“非法集资”认定,更难以避免人们不去参与“非法集资”,这种放弃金融统一前置许可管理的国务院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就是制造社会管理混乱,同保留并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进行违法行政一样就是政府在制造金融三乱和非法集资来侵害社会公众利益。这种“非法集资”认定标准就会导致金融管理混乱和金融监管及执法司法腐败,产生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可以否定已有法规,这就是违反“依法治国”祸乱国家。国务院737号令这种非法集资认定标准不但违背“法无禁止则自由”,更违反“罪刑法定”的基本法理,这种将“非法集资”强行入罪就是以行政抽象立法行来违背《宪法》侵害人民自由权。在我国实施市场经济与金融开放的背景下,不能再对社会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和打击,为了有效管理经济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合法权益,应对金融进行系统、科学、统一地前置许可立法来保护经济金融及政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数万起非法集资案件,之所以融资主体被非法集资认定,皆是因为金融管理部门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规定放弃金融前置管理,也是工商机关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不严格执行该法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者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注册登记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地方政府出台经济与金融政策鼓励设立金融公司却放弃工商机关与金融管理部门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前置许可管理,不给予颁发金融许可资质来保护他们融资的合法性,同时又放弃对这些金融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不让他们对接国家征信系统也不严格控制他们的利率来规避银行系统向他们转嫁不良债务风险,反过来却出台政策让他们承担普惠金融职能向银行不愿意放弃的中小企业及高风险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让这些金融公司承担来自银行系统的不良债务风险转嫁,同时再对这些金融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而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却是可以正反两面选择的标准,实际司法执法中,对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立案的前提依据却是看该金融公司是否因出现不良债务、资金断链后被金融活动参与人进行举报、投诉或要求立案,这些金融公司因征信缺失无法规避就承接着来自银行和社会的不良债务风险转嫁,不受利率管控之下这些公司就会在承担不良债务风险后向社会公众以更高利率吸收资金,高利率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最后终会因不良债务积累过度而出现债务危机,在集资人的共同报案下而落入非法集资法律陷阱,而集资人却要为此承担一切财产损失,最终血本无归。这种放弃金融前置管理、进行风险转嫁的后置非法集资认定打击对经济金融主体和国家社会的危害极大,不但危害人民财产安全、人身自由,也危害国家公信力,影响经济与金融可持续发展,引发经济与金融危机,更引发社会危机。

  国务院247号令是98年朱镕基颁发的行政法规,是为了防范金融三乱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而颁发的法令,该法令要求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开展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统一的前置管理),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担负起对金融机构的前置审核与许可管理,只有经过了前置许可才能设立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经过了前置许可,从事融资才具有合法性,才可以得到合法保护。然而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来,银监会就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除证监会与保监会监督管理职能之外的一切金融管理职能,也担负着金融稳定管理工作。银监会2007年成立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后,更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前置许可管理,然而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后,却放弃了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统一审核的前置管理职责,导致金融机构未经任何前置许可只需经工商注册就可以成立和开展金融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再开展一次又一次的非法集资打击,这就是在制造非法集资,因为这些被金融管理部门放弃前置许可管理和合法保护的金融机构,依据国务院247号令本身就是被工商违法注册的非法金融机构,而后来又出台的经济金融政策【国发(2005)3号、国发(2010)13号、银发(2008)23号、银发(2015)221号等】都违反着国务院247号令,然而该法令不但没有随着国家政策变化而被废止,反而根据该法令银监会牵头又成立了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并在该法令基础上不断地进行着非法集资的打击,2010年又推出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就是在将本已违反国务院247号令的非法金融活动不予进行非法认定,而是任由这些非法金融活动继续开展,当具有了另外三个法无禁止的特征(即对社会宣传、给出投资回报、向不对特定对象吸资)后再进行非法集资认定,而三个法无禁止的特征在政策鼓励之下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而且当这些本来具足了非法性不受合法保护的金融活动被放纵后,在政策鼓励之下,必须会发生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和融资并给予融资回报,这些法无禁止的行为具足时集资规模也已经扩大,此时这些不受合法保护的具有非法性的金融活动因承接了来自银行与不良企业的债务风险转嫁后如果发生了债务危机,就会因集资人报案而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借助非法集资金融管理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也就完成了银行与企业的不良债务清理,而这种不良债务的清理却造成对社会公众财产的损害,这也是对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鼓励民间融资的政策是与国务院247号令相对立的,非法集资认定也是以该法令为基础,由此可见,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行政就是违法行政,这本质也是行政机关违法。政府部门出台经济金融政策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也是在搞行政欺诈,在诱导人们进入非法集资陷阱,政策鼓励人们参与经济金融发展却不保护政策参与人的合法性,金融管理部门维护银行垄断征信却放纵民间金融利率借助民间金融来转嫁清理银行不良债务,反过来却对政策参与人进行非法监测和打击,这本质就是利用政策诱导进行风险转嫁诈骗政策参与人。政策参与人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参与金融活动,却被行政机关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违法金融管理、违法工商注册、银行系统违法开设账户、违法办理结算和转账业务,税务机关对这些具有非法性的金融机构实施征税,最后再对他们进行非法认定和打击,这整个就是一个钓鱼行政和钓鱼执法,这整个就是一个政府组织的行政诈骗活动,由此将大大损害政府公信力。受到非法认定的政策参与人却因相信政府政策最终落入非法陷阱遭受非法认定和人身自由侵害,也遭受到惨重的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2003年后,我国的非法集资案件处理必须要结合国家经济与金融政策来综合审理,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违法的主体并不是集资公司和集资人,更不是提供资金融资的集资参与人,他们都是政策参与人,违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上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下级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和金融办,还有为集资公司提供转账结算的银行金融机构,他们都在违反着国务院247号令在违法行政。没有要求金融前置许可管理的国务院247号令就没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也就没有金融融资(其实就是集资)公司被非法认定,有了国务院247号令,各级行政机关都违反这个法令出台政策,依据政策却违反着这个法令去行政,才会导致集资公司被放弃前置许可管理,才会被风险转嫁出现债务危机,最终才会因为集资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资质保护其合法性才导致被非法集资认定,如果各级行政机关严格遵守国务院247号令这个前置许可法规,这些集资公司都进行了前置管理、不让未经过许可批准的集资公司存在,也就没有了非法集资,更没有了风险转嫁,也就保护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因此,非法集资的违法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上至国务院银监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至各级工商机关、地方金融局、各级银行系统,还有出台经济金融政策的各级发改委、商务局等,他们违法行政却组成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进行非法集资监测打击,实际上却是在帮着银监会借助集资公司来将银行系统与不良企业的不良债务风险向社会公众转嫁,是在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利用国家政策在搞行政欺诈,也是在侵害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这些行政机关都应列入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告。没有违法的恰恰是当下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告,即集资公司和集资参与人,他们却是受到政策欺诈,受到钓鱼行政、钓鱼执法而被风险转嫁的受害人,他们应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原告。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最主要的被告人应是银保监会,银保监会牵头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全国各地组织开展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却放弃对金融的前置许可管理,任由各级行政机关出台政策鼓励大量设立金融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却不对这些政策参与人进行合法保护,不对金融机构进行债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只会借助大量设立金融机构搞风险转嫁制造金融三乱,通过对不良债务风险监测来认定非法集资打击非法集资来制造非法集资,借助非法集资认定打击来将金融机构不良债务直接转化为对社会公众的财产损失和对政策参与人的人身自由侵害,这本身就是金融管理部门的失职渎职,借助非法集资的两面选择标准来认定打击非法集资,这是在制造非法集资危害社会,在扰乱经济金融管理,也是在违宪乱政。

  废除国务院247号令这个要求金融统一前置许可管理的行政法规再推国务院737号令这个不要求金融前置管理的条例,放弃对民间金融进行统一前置管理后所谓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无疑于掩耳盗铃,看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则是制造非法集资。这种金融风险防范其实是制造金融风险,对于金融不进行前置管理鼓励民间金融再打击非法集资就是制造金融三乱,对社会有害无益。对民间金融不开放国家征信不严控民间借贷利率就是借助民间金融搞风险转嫁,就是危害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因此,国务院737号令的出台将引发经济金融管理混乱,对社会危害极大。

  请求各级公安经侦、执法、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拨乱反正,请求各级经侦、执法、司法机关向上级政法委反映非法集资司法乱相:请求各级司法机关立即停止非法集资监测打击制造非法集资,向全国人大提议废除与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相对立冲突的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废除与经济金融政策相对立的国务院247号令及国务院737号令;请求全国人大监督国务院银保监会依法行政,请求国务院解除银保监会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违宪机制,实施行政与司法分离;请求国务院银保监会停止应用“非法集资法律陷阱”违法行政、钓鱼行政、欺诈行政,请求停止向民间金融机构转嫁不良债务风险通过非法集资认定打击侵害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不依据政策修改或废止非法集资相关法规,非法集资案件的违法主体及被告就应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打击就是行政机关侵害政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搞债务风险转嫁,也是在搞行政欺诈,非法集资者及非法集资参与人才是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应作原告。请求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政法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非法集资行政与司法乱相,请求全国人大督促国务院设立民间金融权益保护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科学系统地前置许可立法,维护民间金融政策参与人合法权益,正确处置民间金融活动出现的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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