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各级侦查、执法、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拨乱反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机关、政法委:
非法集资案件急需要拨乱反正,下述“民间金融机构”是指违反国务院247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98年国务院247号令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设立任何民间金融机构或从事民间金融业务活动。2005年后,国家出台系列政策鼓励设立民间融资中介、鼓励企业民间融资、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这些政策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就是政策诱导人民违法犯罪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融资,不根据政策废除或修改247号令就是金融管理部门为社会设置“非法陷阱”,本质是政策欺诈。长年以来,银监会不废除与政策相对立的该法令反而依据该法令牵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监测、认定和打击,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设立不进行前置许可管理,工商机关对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也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统一许可,这本身就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乱设金融机构,放纵金融业务开展,这就是违法行政,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就是非法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包括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再对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吸收资金行为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和打击,这就是违法行政、钓鱼行政、欺诈行政!非法集资处置中让非法集资参与人损失自担的规定,更显示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在故意制造“非法集资”利用民间金融机构向社会转嫁金融风险清理银行系统与地方政府的不良债务,却在侵害人民财产安全。
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国务院247号令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替代增加了非法集资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这就是为金融政策参与人设立“非法集资陷阱”,该解释将三个无有“法规禁止”的行为特征(即对社会宣传广告、给出利息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作为非法集资认定依据就是侵害人民自由权益,这种否定247号令“非法”认定标准、违背“罪刑法定”“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司法解释就是违法解释,也是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近年全国发生的数万起的“非法集资”案件就是银监会非集联席会议转嫁金融风险制造非法集资,违法行政、钓鱼行政、故意制造金融三乱侵害人民财产安全的结果。国务院737号令第二条非法集资认定标准也是可以正反两面选择认定的标准:我国现存大量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审批许可的金融机构,按照我国金融管理法规,有的需要经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有的不需要经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只需进行备案,有的既没有要求审批也没要求备案,这些金融机构中融资性吸收资金既可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认定为非法集资,也可以说没有“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属于合法融资;经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活动可以不进行非法集资认定,也可以以“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中的某一项为由进行“非法集资”认定;这就使得非法集资可以被主观自由、两面选择认定。结合我国金融管理历史和现状,非法集资认定标准的不明确性、主观自由、两面可选择性,就导致金融管理混乱,非法集资监测打击下的金融机构被放纵管理、放纵从事非法业务侵害社会公众权益、被钓鱼行政执法、被抽象行政立法侵害人民权益,这种矛盾管理就是金融监管部门失职渎职的表现,国务院73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法释(2010)18号司法解释在金融监管中必将导致金融管理混乱、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制造金融风险,尤其严重影响经济金融政策参与人的财产安全,危及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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