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们尝尝“法律的滋味”

2021-07-16
作者: 叶金福 来源: 红歌会网

  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1名拒不履行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硬核”制裁失信行为,维护法律权威。(7月16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围绕“欠薪”和“讨薪”的话题,几乎一刻也没有消停过,一边是包工头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工资,一边是农民工为了讨要用辛勤汗水换来的那点辛苦钱而不得不一次次与包工头“较量”。一些农民工为了能“讨薪”成功,甚至采取了一些极端的“讨薪”怪招:有跳楼的、有自焚的、有跳江的、有劫持的……等等。可以说,农民工的讨薪“怪招”无不深深地刺痛着公众的心,也一再暴露出农民工“讨薪”的艰辛与无奈。

  按说,农民工一年辛辛苦苦干到头,那点微薄的工资是应该及时获得的,而且这也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包工头却往往以种种方式和借口,能拖则拖,能欠则欠,能逃则逃,有的甚至还以暴力相待。“恶意欠薪”成了“家常便饭”,农民工“讨薪”成了年年上演的“连续剧”,似乎永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农民工“讨薪难”缘何年年上演呢?笔者以为,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对“逃薪者”的惩戒力度不够。其实,农民工之所以要“讨薪”,就是因为包工头的恶意“欠薪”“逃薪”所致。因此,“欠薪”“逃薪”是根源。虽然政府部门也年年加大力度,切实帮助农民工“讨薪”,但由于只有“讨薪”而没有对“逃薪者”采取动真格的惩戒,致使“逃薪者”今年勉强付了工资,但明年、后年依然“按兵不动”,农民工的“讨薪”之路依旧艰难。于是乎,农民工的“讨薪”怪招依旧连年迭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严惩“欠薪”行为是有法可依,有据可遵的。

  此次,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1名拒不履行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依法采取“司法拘留”,这无疑让其尝到了“法律的滋味”。笔者以为,只有让那些拒不支付工资的“包工头们”尝到了“法律的滋味”,才能对其起到警示、严惩和震慑的作用,才能彻底根治“欠薪”行为。

  但愿让“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们尝尝“法律的滋味”,能成为治理“欠薪”的一种新常态,通过法律途径严厉打击“欠薪者”, 从而让农民工不再屡屡遭遇“讨薪难”的尴尬。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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