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委“冒天下之大不韪”是为哪般?
这两天北京市的学生家长纷纷收到老师们的通知,通知内容:除医生出具不能接种新冠疫苗证明的以外,所有学生必须接种新冠疫苗;若不接种新冠疫苗,学生必须每48小时进行一次新冠检测,每次到校时必须出示48小时内新冠检测结果,否则不能入校上学。
这一要求是北京市教委以非正式文件的形式通知各学校的,学校再要求老师们通知各位家长的。
很多家长(没带孩子接种的)收到这一“变相强制接种”通知后,炸锅了,纷纷跑到北京市教委官方公众号的文章留言并问候北京市教委。
作为全国政治中心的首都教育部门,竟然会做出如此这般“知法犯法”之事,真是令人惊掉下巴!
从北京市教委“不下发正式文件,只是口头通知”这一行为,就能看出北京市教委相关人员心里非常清楚他们的这一要求是违背中央精神、违反法律法规的。
中央关于疫苗接种的精神、原则一直都是“免费、知情、自愿”,并且国家卫健委、教育部都公开表达过“反对任何形式的强制及变相接种”。很明显,北京市教委的这一要求是违背中央精神和接种原则的。
《疫苗法》规定:“本法所称疫苗….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目前,新冠疫苗不属于免疫规划疫苗。因此,居民接种新冠疫苗,应当是基于自愿,而非强制。很显然,北京市教委违反了《疫苗法》。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规定:(一)重点人群“应检尽检”。1.密切接触者;2.境外入境人员;3.发热门诊患者;4.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6.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7.监所工作人员;8.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
此规定并没有要求未接种疫苗人员必须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3-17岁未接种疫苗的学生属于“愿检尽检”范围。
北京市教委要求“未接种疫苗的学生每48小时提交一次核酸检测报告”也是违反此规定的。
那么北京市教委明明知道这一要求是违背中央精神、接种原则,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为什么还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呢?
只有一个解释:北京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的接种目标还没达成。
北京市教委成了压力传导的最末端,所以明知道违法违规违背中央精神,也要去干。但是,在干的时候又留有余地,不下发正式文件,不留下纸质证明,如果反对声激烈,随时否认。
这番骚操作,不是北京市教委的首创,在新冠疫苗接种以来,已经被中国的官僚们用的如火纯青。
我在这里要说的是,北京市教委以及这么干过的或者未来还想这么干的“姥爷们”,你们在消费党中央的权威,你们在带头视“依法治国”为儿戏,你们在制造官民对立。
还有什么比这更严重的事吗?
你们真要逼得老百姓去你们的“衙门”门口LHF么?
为什么党中央要坚持“自愿”原则?
为什么这么多人反对给3-17岁学生接种?
首先,至今为止目前国家批准的多款新冠疫苗,均属于特殊的“附条件批准”疫苗,批准在18岁以上使用。所有新冠疫苗在3-17岁范围使用,属于未经上市批准的“紧急使用”范畴。
“附条件批准”、“紧急使用”均表明相关疫苗具有一定的风险或未获得充分的临床试验论证,所以无论如何都不能强制接种或者变相强制接种。
附条件上市后,国家药监局要求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继续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完成附条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后续研究结果。
到目前为止,这些后续研究结果都还没有公布。
其次,3-17岁未成年人群未获得附条件上市批准,只是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紧急使用”而已。换句话,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没有给“3-17岁人群”背书。
《疫苗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提出紧急使用疫苗的建议,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
事实上,自武汉疫情以来,我国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疫苗法》第二十条中“应对突发”、“紧急”、“严重威胁”的情形了。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动态清零政策,依靠核酸检测、隔离、中医药已经非常成功地应对疫情了。最关键的是,新冠疫苗不能防感染,这不仅是事实上的,也还是主流科学界普遍承认了的。所以,要求3-17岁人群接种不符合“紧急使用”原则。
最后,党中央定的“知情、自愿”原则是科学的,群众从风险收益比出发自愿选择不接种也是合理、合法的。
北京市教委及相关人员,不要站在党中央和群众的对立面,赶紧悬崖勒马,收回命令!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也应该系统地评估当前疫苗接种政策的利弊,强烈建议把“免费、自愿”调整为“自费、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