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考虑“未接种新冠疫苗学生每48小时提交一次核酸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本人是北京市某小学生家长。2022年2月上旬开始,本人从子女所就读的学校以及北京其他学校家长处得知,北京市教委将在2022年春季开学时实施一项变相强制要求学生接种新冠疫苗的安排,其大致内容是:除医生出具不能接种新冠疫苗证明的以外,所有学生必须接种新冠疫苗;若不接种新冠疫苗,学生必须每48小时进行一次新冠检测,每次到校时必须出示48小时内新冠检测结果,否则不能入校上学。
虽然该安排尚未见正式发文,但已通过多所学校传达。若实施该安排,无疑会对所有暂不打算为子女接种现有新冠疫苗的家长和其子女带来重大影响。本人坚决反对该项政策。本人撰写本文,希望北京市教委,北京市防疫主管机关充分考虑该项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
一、目前国家批准的多款新冠疫苗,均属于特殊的“附条件批准”疫苗,批准在18岁以上使用。所述疫苗在3-17岁范围使用,属于未经上市批准的“紧急使用”范畴。无论“附条件批准”还是“紧急使用”均表明相应疫苗具有一定的风险或未获得充分的临床试验论证。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对所述疫苗的接种采取“安全第一”的方针。学生家长对所述具有较高风险的疫苗选择不接种,具有极强的合理性。
(一)疫苗针对18岁以上的“附条件批准”上市情况及其风险。
目前,在小学推广接种的疫苗包括“国药北京生物疫苗”、“科兴疫苗”、“国药武汉生物疫苗”,相关疫苗针对18岁以上人群上市注册附条件批准情况如下:
2020年12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附条件批准国药集团中国生物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注册申请。
2021年2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附条件批准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注册申请。
2021年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附条件批准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注册申请。
上述疫苗的批准文件中均称:“国家药监局根据《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药品特别审批程序,进行应急审评审批,附条件批准上市注册申请。国家药监局要求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继续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完成附条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后续研究结果。”
第一,上述附条件批准疫苗具有高于一般疫苗的风险。
对于上述批准文件中“附条件批准”的性质,《疫苗管理法》有相应规定。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是一般批准的情形,即“第十九条在中国境内上市的疫苗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