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暴徒必须严惩!别忘了还有这部法律
作为一个老网民,我上网以来不记得有哪个热点能比得上“唐山打人事件”,微博热搜排行榜(共50条)最多时有21条与此事有关,前三位从昨天到今晚一直是“唐山打人事件”相关信息。
昨天下午看到此事刷屏时,虽然信息还相当混乱,也有不少夹塞私货的杂音,但基本事实足以令人心惊肉跳,头皮发麻。
有很多女孩子说看到视频都哭了,有的是吓哭,有的是气哭。
现在是网络时代,在网络上更是视频为王。无论你文字功夫如何了得,都无法在社会热点的描述上比得过视频的冲击力。视频再通过各个网络渠道传播,这种冲击力便得到无限放大,那几个人渣的暴行迅速引发了全网的怒火。
真的要感谢网络,否则,“唐山打人事件”很可能会像网友说的那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换句话说,它不大可能会引起高度重视。
被打女子的安危、当晚的出警纪录、打人者的逃窜、对它们缉拿追捕、它们的前科劣迹等等问题,网友为什么会持续关注?
俄乌军事冲突死了这么多人、毁了这么多房子,但对绝大多数网友来说,那主要是茶余饭后的谈资,因为它离我们的生活非常遥远。
但唐山作为中国一座城市,在一个夏夜的街头,在一个公共消费场合,在一个灯光通明的排档里,竟然有人会无缘无故被骚扰,被肆意袭击,被拖到街上打。
两位被打得最惨的女子,无论是身体还是尊严都受到了难以形容的伤害。
而那些施暴者却将暴行当成家常便饭,下手之狠毒,行事之极端,根本不是人类的行为。
小偷偷东西总要想尽一切办法掩人耳目,因为他们心里会怕。
劫匪也得找个人少的地方打劫,抢了就跑,因为他们心里也会怕。
就算胆子大到抢银行,也得蒙个面。
而唐山烧烤店的打人者,你看得出它们有半点畏惧法律的样子吗?在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相当长时间后,这些打人者的狂妄是令人费解的。
在这个夏天,中国的每座城市都有大排档、烧烤店、火锅店、酒吧……开到深夜,甚至开到天亮时分,然后让位给早餐店。
这就是社会秩序的体现,但“唐山打人事件”却令人们觉得这种秩序被打破了,感到一种切身的恐惧。
贩毒者为什么卖了一点点毒品就会被判以重刑?不是因为毒品对购买者个人的危害,而是毒品对于整个社会的危害性。
“唐山打人事件”严重性就在于它对社会群体心理层面的伤害,人们会自然地联系到自己,这种“代入感”比任何事件都强烈。
因为,就算你从不去深夜的大排档,你也得开车上路吧?你也得消遣娱乐吧?你也得出门办事吧?
如果你在开车路上与这种人发生小状况,你在等交警来处理前就很可能被它们打到躺在路边了。
唐山烧烤店这些打人者就这样子在社会上横行,它们不是唐山特产,其它城市也一定会有。
它们是欺负良善之辈欺负惯了才会猖狂到这种程度,从目前网上曝光的料来看,这些人当中有几个是前科累累。
列为失信执行人、不当得利、交通肇事逃逸、非法拘禁、刑拘在逃、打人打到粉碎性骨折……
它们当晚对两名女子下手如此之狠,因为它们打人是“专业”的,而且受害人与其素不相识,无怨无仇。
其实就是随机伤害,任何人都有可能被它们施暴。
喝酒喝多了,根本不是理由,看看它们行动之“统一”,就可以知道,这是一伙尝到过暴力甜头的势力。
退一万步说,就算有一个喝到精神失控,袭击周边女子,但正常的同行者一般是会去拉开的。
然而,其它几个人是迅速地冲上去用更残忍的手段袭击受害人,从屋内拖到屋外打,这跟喝酒有半点关系?
为什么拖到屋外?或许是不想损害老板(很可能是熟人)的东西,它们清醒得很。
当此事成为舆论焦点后,它们便开始四下逃窜,而不是自首。这一点也很奇怪,怎么突然就变得这么怂了,打人时的威风呢?
因为它们知道,这事闹得太大了,已经没有人罩得住它们。
它们可不是小混混,开的是迈巴赫。
6月11日凌晨,这辆车逃入江苏盐城九龙口服务区,发现有警方布控,嫌疑人悄悄把车停到加油站旁,弃车逃走。最后四名全部落网,有数百名警力和村民在等着它们。
迈巴赫和7777车牌怎么来的?我个人认为,它们很可能从事着高利贷和非法典当,结伙“经营”。
它们在唐山烧烤店打人,就是“暴力示威”,要让附近的人们感到害怕,让它们的“经营”更加顺利。
网上有一些律师或法学专家还在分析量刑问题,说是寻衅滋事,“五年”以下,或说“五年”以上。
别忘了,我国在5月1日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其中第三十五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打人,统一行动;逃跑,统一行动。这伙人是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待司法机关认定。但说它们是“恶势力组织”,我想没有网友会反对吧?
首要分子十年起步,有法可依,它们可以赶紧找个律师了,最好把坟地也找一找。
作为典型,重判才能震慑那些社会渣滓,还唐山一个安宁。
这帮暴徒,必须严惩!
《反有组织犯罪法》这把刀刚出鞘,它们既然要以身试法,那就让它们试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