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偶像宁有种乎?
今天来聊一个过期热点。我们都知道,最近几年偶像女团男团很火,前段时间有个叫ESO的山寨男团也很火,成员鹿哈、王二博、黄子诚、易烊干玺、王俊卡等人因为和某些明星的几分形似或神似而走红网络,通过土味直播、整活表演收获了不少粉丝,还频频登上热搜,被网友戏称为拯救内娱的新“顶流”。
可是没过多久,ESO又因在一档综艺中的友情出镜被再次推上风口浪尖。艺人杨迪和刘维前脚还在录制中说他们是“长沙本土天团”,后脚就上微博割席称“绝不助长此类风气”“曾建议删掉相关镜头”。接着各大媒体迅速跟进,纷纷找来法律专家科普不正当竞争中的仿冒行为以敲山震虎,微博词条里也只剩下一片批评谩骂之声。
然而明眼人都知道,如此拙劣的低仿几乎不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日薪百万的真“顶流”们将这些小主播视为竞争对手更是令人啼笑皆非。其实非要说侵权的话,谈谈名誉权和著作权还靠谱一点,即在模仿过程中丑化了他人形象,那么问题关键就在是否丑化。
因为对一些人来说是东施效颦的碰瓷行为,对另一些人却可能只是抓住特点的真实再现。山寨与戏仿,丑化与讽刺,往往只隔着一步之遥,它既取决于模仿者的主观动机、被模仿者自身的品质口碑,也取决于旁观者的态度立场。
试想一下,假如有人用恶意、戏谑的态度来模仿革命烈士或无辜群众,那他一定会遭到万众唾骂,但当一个泯灭人性的公众人物被编段子嘲讽时,大概没有多少人会在乎这伤害了他的名誉权和著作权;钟美美由于拍短视频模仿老师而被教育局约谈,大家都为他鸣不平,因为他不过是将部分老师的语录“复述”了一遍。
网友喜闻乐见《无极》被恶搞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因为它本来就是烂片,恶搞版本反而更显趣味与创意;杜尚的达达主义作品《泉》和《带胡须的蒙娜丽莎》,前者借用了名画的名字,后者篡改了名画中的形象,但没有人会因此就真的看轻原作在艺术史上的地位和价值。由此可见,即使谈及名誉权,也有太多值得商榷之处,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道貌岸然的媒体们搬出知识产权法作挡箭牌,但某些平台曾出现过的《国际歌》的会员专享、《西游记》的付费阅读等等荒谬现象都已告诉我们,某种笼统抽象的(尤其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上的)“法律至上”观念,不过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如果原本以平等为原则的法律,却被用来维护明星们的巨额收入、泡沫流量和过誉头衔,那这本身就是对平等的最大讽刺。
那些指着无权无势的网络主播们说“内娱完了!风气坏了!”的人,事实上无异于贼喊捉贼。从2014年至今,内地观众苦“流量”之弊久已,谁都知道真正败坏了前辈们耗费数十年心血建立的新中国文艺的人是谁。公众舆论中从来不缺少敢于发声的勇士,但永远也会有层出不穷的新“顶流”们在带着他们的信徒招摇过市,还屡屡登上主流晚会、混进名导大片,让普通观众想闭上眼、堵住耳清净清净都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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