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至今还有保卫英国女王的条款,该改一改了!
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逝世,让一些港毒势力找到了反扑的时机。
在英国驻港总领馆外,有聚集的港毒分子举起手机电筒附和一起唱港毒歌曲,并高呼英语“天佑女王”和粤语“香港人加油”等口号。
香港警队果断出手,在现场的一名女警用水浇熄在领事馆外人行道栏杆上的烛光,另有警员将演奏港毒歌曲的男子带上警车。
执法行为引起了英国驻港总领馆的注意,派员向现场执行港警“了解情况”。
警员向英领馆明确表示在场是要维持秩序,点蜡烛存在消防隐患,另据香港法律的“限聚令”,警察要确保在场民众保持适当社交距离,避免有人违法。
不卑不亢的回复,领事馆职员只能嘟哝两句,但就是没什么办法。
给香港警队点赞,不愧是止暴制乱的中流砥柱!
虽然香港警队果断执法,但从港媒拍摄的照片看,现场“悼念”英女王的人群确实不少。
为什么香港会有这些怀念英国殖民统治的人?
教育?宣传?司法?外国法官?这个问题分析起来,可以写一篇大学毕业论文了。
为了吃好这个瓜,有理哥边撸串边随手搜索了下香港法律,发现大量法律还明文写着“女皇陛下”!
举个例子,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大约相当于我们内地《刑法》加《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样的重要法律。
《刑事罪行条例》第一条罪,叫叛逆罪,因为香港没有死刑,所以这第一罪,最高处罚为终生监禁。
整部“刑法”第一条罪,肯定是最重要的罪吧,那怎么样算是犯了这罪?
《刑事罪行条例》写着:任何人有下述行为,即属叛逆
(a)杀死或伤害女皇陛下,或导致女皇陛下身体受伤害,或禁锢女皇陛下,或限制女皇陛下的活动;
(b)意图作出(a)段所述的作为,并以公开的作为表明该意图;
(c)向女皇陛下发动战争
(i)意图废除女皇陛下作为联合王国或女皇陛下其他领土的君主称号、荣誉及皇室名称;或(ii)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女皇陛下改变其措施或意见,或旨在向国会或任何英国属土的立法机关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
(d)鼓动外国人以武力入侵联合王国或任何英国属土;
(e)以任何方式协助与女皇陛下交战的公敌;或
(f)与他人串谋作出(a)或(c)段所述的事情。
天啊,有理哥一个中国网民,时不时口头声援下苏格兰人民争取独立的民主事业;时不时给爱尔兰人民收复北爱尔兰“失地”口头鼓励;时不时讨论下都21世纪了,还骑在人民头上的英国王室是不是该废除了。
如果按照这条法律,有理哥一去到香港不得终生监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