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如何理解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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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读到广东省国有资本研究会梁军会长《回归科学社会主义本源的国企改革新思路》一文。在文章中,作者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国有企业因所谓的‘所有者缺位’而‘效率低下’,大概率竞争不过私营企业,那我们还怎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怎样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此,作者从对科学社会主义的所有制观念入手,提出了“国企改革的新思路,就应当以促进全民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重新阐释曾经耳熟能详却又不甚了了的全民所有制,再结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规范,重新建立全民所有、全民监管、全民共享的个人所有制”的处方,并相应提出了从“创新外部监管规制”“强化授权代理体制”“活化内部激励机制”三个方面的十五条“全民所有资本市场化监管基本法”。

  而详细阅读作者对“社会主义本源”的理解,我认为梁军会长用产权观念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观念是一个误区。正是这一误区,因而把马克思体现劳动所有的“个人所有制”误解成了资产所有的“个人所有制”。

  一、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什么意思?

  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是这样说明的: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

  在这里,马克思明确地给我们指明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征:

  第一,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

  第二,是在协作和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

  第三,是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在这里告诉我们:1、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不是重新恢复个体小生产者的私有制形式;2、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一种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3、社会生产是由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两个方面构成的,既然社会主义这种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为基础的,那这种个人所有制就是指生产劳动的个人所有制。

  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把资本主义所有制叫做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资产阶级私有制。为什么可以把资本主义所有制称为资产阶级所有制或资产阶级私有制呢?

  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其生产条件相分离,他只占有自己的劳动力。因此,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劳动力商品化来实现的,即通过劳动者把自己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来实现的。当劳动者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之后,进入生产过程之后,劳动力的使用就归资方所有,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劳动都是属于资产者所有的。因此,资本主义所有制可以称为资产者所有制或资产阶级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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