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高发,问题少年的惩戒与改造应有强制性!

2024-03-27
作者: 法治之星 来源: 满子典频

  邯郸市三名初一学生杀人埋尸引起舆论轰动之后,更多的未成年人施暴案件陆续披露出来。

  3月23日,四川省营山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披露,3月14日,龙某等6人,因与同学陈某发生矛盾,将陈某堵在学校女厕所里,通过脚踢、扇耳光等方式,对陈某进行殴打。另据警方查明,龙某等6人与另外3人,对发生过口角的同学李某、沈某进行了殴打。

  这两次殴打同学的施暴者中,3名年满14周岁的侵害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6名未满14周岁的侵害人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6人殴打一人,9人殴打两人,两起结伙殴打同学的事件,侵害人居然都是未成年的女生!一说起女生年龄,都被称之为花季少女;但一看案情,分明一群不良恶少、古惑仔,一群动物一般凶狠的人!

  近年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得到广泛宣传,涉及未成年人违法或侵害他人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保护得很好,处罚也非常谨慎,基本都是一个从轻的原则。从轻有一个好处,就是有法律依据,执法者本身有底气,不怕非议、不怕问责。

  可是,有两个方面的事情却被严重忽略了:其一,被侵害一方受到的精神伤害、心理伤害往往被忽略,身体上若无大伤、重伤,基本就是道歉了事,甚至有的连道歉都不肯。其二,侵害者得不到恰当的惩治,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姑息纵容之后,是恶习、恶性的进一步膨胀,极可能朝着更危险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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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事件,往往被简单地看成小孩子打架,因此而忽略其恶劣的程度,轻描淡写的一句“都还是孩子”,就把事情交代了。侵害者的家长如此,学校的老师如此,被侵害学生的家长有时也会如此。四川省营山县这起案件的警情通报中,警方指出,“事发后,3名被侵害人及家属均未到公安机关报案。”可见,无论是被侵害的学生自身,还是他们的家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依然很淡薄。

  营山县这两起未成年人欺凌同学的事件中,3名年满14周岁的侵害人已经被依法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时限很短,不过短短数日而已,对敢于聚众群殴他人的学生来说,很难实现矫治的功效。其矫正效果,与昔日的工读学校相去甚远。

  早在1955年,我国仿照前苏联的教育体制,在北京设立了第一所工读学校,录取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涉罪的未成年人,半工半读,加以矫治挽救。后来各地纷纷仿照,工读学校建起了不少,到1966年已经超过了200所,矫正成功的比例很高。

  1999年是工读学校办学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在1999年以前,将学生送到工读学校是由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当地派出所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决定。而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改变了工读学校的招生模式。这部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工读学校招生不再具备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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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的未成年人,能发展成不良少年,大多与家庭的溺爱放纵有关,这样的家庭背景,怎么舍得把学生送进工读学校?如今,工读学校还存在,但是已经改叫专门学校,入学也不再像当年那样以强制为主,学校的矫治功能难免就减弱了。

  一方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入刑条件很高,一方面是曾经的工读学校丧失了强制性,这就让一些未成年而有严重恶习的少年摆脱了强制教育,混在普通的学校里,或流落社会上,对他们个人的改造、对于他人的安全,都极为不利。

  如今,为了招生,各地的专门学校都在校名上努力淡化自身的特点,努力让自己和普通学校看上去没什么两样,譬如有的学校干脆叫寄宿学校。

  鉴于当下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现实,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也为了不良少年的矫治改造,我觉得有必要恢复当年具有强制性特点的工读学校,当然,学校的名字叫什么无所谓。对于情形恶劣、积习难改,却又因未成年而免于刑责的人,不要简单地拘留几天了事,还是强制收入工读学校接受较长时间的教育比较好。

  工读学校改名为专门学校后,强制性消失了,半工半读的特点也改了,基本取消了劳动内容。这些改变看似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殊不知从因材施教的角度考虑,许多保护未成年的说法,其实效果适得其反。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在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当下,在十来岁的孩子频频显露出凶残一面的时候,问题少年的惩戒与改造,应该有所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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