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喊未成年人判死刑的,只是法盲吗?
近日,河北邯郸肥乡“13岁初中男孩遭同学杀害埋坑”的消息引发关注,各路正义人士纷纷发言,我却始终保持沉默。昨天在抖音直播间,有粉丝不停问我,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被判死刑?我的回答很简单,不应该,也不可能。理由也很简单,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可是,在网络上义愤填膺高喊判三人死刑的,都只是法盲吗?
要论国家为什么规定18岁以下不得判死刑,那可能要追溯到卷轶浩繁的刑法理论,什么重刑主义和慎刑主义,什么最低刑责和刑罚目的,但未成年人不得判处死刑,早已成为很多国家刑法的通例。中国法律明确规定死刑不适用于18岁以下的人。何况,《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禁止对18岁以下的儿童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中国还是签约国。所以邯郸这个三个恶魔般的男生肯定不会判死刑,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得出一致的结论。
但邯郸案件依然引起轩然大波,就是因为校园霸凌、手段残忍、未成年人等字眼都是社会各界所关注的,其必然拥有被持续传播的热度。于是,有人就开始吃人血馒头,为了流量不惜造谣。明明死者气管里没有泥土,就可知受害者是在遇难之后才被埋,他们说是“活埋”;明明是0.56米深的坑,他们故意说坑深两米多,好让汹涌的舆论引向家长;明明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他们偏说是核准死刑。
高喊未成年人应该被判死刑的,仅仅只是法盲吗?的确,群体的愤怒中,不乏完全没有学过法律根本不懂刑法的,但也不乏有的律师。他们为了迎合公众的情绪,故意说应该判三个犯罪嫌疑人死刑,甚至说如果法律不允许,也可以集体上书要求修改法律。这些反智言论,看似正义凛然,实则殆害无穷。若不判死刑,不明就里的围观群众是否会因此认为司法不公?
可这根本就不是司法的事。司法不能去创法,只能是适法,法律规定是大前提,事实是小前提,得出的结论怎么可能超越法律规定判未成年人死刑呢?即使人大修法,废除这个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他们依然不会被判死刑啊。普通老百姓不懂,那是情绪宣泄,但法律人不懂这个基本道理,只能说是为了迎合民意不择手段,是背后使坏。公然破坏法律的结果,就是宣扬法律虚无,最后受害的其实还是普通民众。
我不建议把过多的流量放在邯郸案件上,因为不管怎么说,它都是极端恶性案件,是社会小概率事件而不是普遍事件,极端恶性案件是几乎无法预防的。你修改法律增加死刑就能防止它发生吗?天天呼吁就能杜绝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吗?不能。但别处的司法不公应该分享有限的舆论资源,比如趋利性执法、“远洋捕捞”、扫黑除恶中的拔高凑数,再比如地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以刑化债,网络监督的被寻衅滋事,它们几乎天天在发生,这些不更值得我们关注吗?
我不会就此问题再写什么,因为道理三言两语就可以说清楚。而所谓的网红或者正义表演艺术家们,则可以在这个话题上继续忽悠,直到下一个热点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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