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星智:《民营经济促进法》增强针对性的思考
一
10月1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在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后,将政策规定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是必要的,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这本身就有促进的意义。征求意见稿公布在社会上也有较大反响,据14日司法部官宣,已经收到了一千多条意见和建议。但同时,在互联网煤体上,民营经济“悖论”说存在,甚至称,中国的经济模式尚未定型,正站在十字路口上,是该左转还是右转?另有著名经济学者发文讲:我对“意见稿”有一些建议。这些建议来自于一些担忧。这些担忧在我国马克思主义者中应该是普遍存在的。为什么有那些“悖论”和这种担忧?个人认为,首先在于“民营经济”这个概念的框框太大,过于笼统,不易讲好。若是去看网上那些XX百科的解释,会让人更糊涂。(征求意见稿)里没讲“民营经济”概念,只是在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民营经济组织”,称“本法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中国公民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前述组织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什么意思?个体工商户,大家都明白,而前者实际上主要就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两者对应的也就是宪法中所称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那么问题就来了,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征求意见稿)中大量关于企业和企业家的条文对其并无多少意义。再比如(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中“依法实现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分离,”然而个体工商户却正相反是不可分离的,法律规定上是负无限责任的,这就是针对性方面的矛盾。在约1.6亿民营经济市场主体中,有近1.2亿是个体工商户。这个庞大的群体是党鼓励支持的政策所造成,是经营者自己不等不要,自谋生路,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的精神所造成。对于这样一个起早贪黑讨生活的群体当然要促进,不促进,再下沉,就是“躺平”。所以2022年9月26日国家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是正确和必要的。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个人独资企业约有三千万,私有资本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约有数百万(没有公开的准确数据),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虽然都属私有制范畴,但尤其是私有资本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实质上有很大不同。私有资本的本性是要营利的,是要扩张的,鼓励不鼓励都不会改变,当然实际工作中政策还是讲鼓励支持。但是,当已经出台了两个“36条”,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情况下,现在的促进法还有多少促进措施呢?若没有更多新的,即使促进法出台,可能还是有人觉得口惠而实不至。如果依了某些说法,涉及什么为主体、所有制不分类、还谈不谈雇佣劳动、剩余价值这些东西,那问题就大了,这也就是另一些人们存在的担忧。因此,个人认为,促进法或许改称为发展法更实际一些,也与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条文贴合。
二
10月14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介绍,草案第一次将“两个亳不动摇”写入法律,并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这的确是党和国家一以贯之的大政方针,因为从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开始就一直在提两个“亳不动摇”,并非不具有稳定性。但現实中为什么总是有人讲存在稳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发展预期问题呢?有人讲,“离场论”“污名化”言论干扰了民营经济。2018年,自称资深金融人士的吴小平在网上发布一篇《中国私营经济巳完成协助公有经济发展的任务,应逐渐离场》的文章,这个标题内容,不符合国家对私营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应逐渐离场”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吴小平“私营经济离场论”当时就受到社会各届潮水般批评。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批评都变成批“民营经济离场论”,而吴小平明确提的是“私营经济”,显然他是注意到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区别。因此,可以批其为“私营经济离场论”的始作俑者,但他也可以不背“民营经济离场论”的锅。更关键的是,在高层都已经表明对“离场论”的否定后,为什么还讲“离场论”的影响呢?究竟是什么在影响民营的预期和信心呢?如果我们说,民营企业家先找找自身的原因,这在当前是消极和无益的。还是先看看鼓励、支持、引导做得是不是比较好了。鼓励、支持题目太大,没有能力去谈论,可以谈论一下引导。
现在社会上对民营经济存在两种比较极端的谈论,一种情况是有的领导说过头话,比如“店小二”说。地方党政领导要讲为民企服务,但地方领导是负领导和引导责任的,怎能以“店小二”的身段说事?这种过头话别人又怎么会当真呢?另一种情况是,有的左派人士在谈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时,似存在如何讲好的问题。党章中讲,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对于那些公开否定《共产党宣言》的核心思想的言论,当然应该反击,因为如果《共产党宣言》的核心论点都是错误的、过时的,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在那里呢?讲初心、使命当然要讲“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但消灭私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完全实现的。现阶段干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前发展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我们坚持讲科学社会主义,就与一定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违和吗?这里,看看50年代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当时的民族资产阶级的选择,可以受到有益的启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是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民族资产阶级属于人民的范围, 但这并不否定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国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也走不通,这点无需在此赘述。中国不是要巩固新民主主义社会,而是要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国內国际有利条件的促进,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出现了,党制定的赎买政策得到民族资产阶级的拥护,1956年初,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剝削制度消灭了,我国进入了没有剝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主义革命,从性质上讲,资产阶级是革命对象,但是在我国的这一次大变革中,民族资产阶级属于人民的范围没有变,而且通过拿定息,取得了资本的原值。这种和平赎买的方式,是中共在对国情的深刻把握下的创举。虽然民族资产阶级人士在后来一段阶段斗争扩大化时期受到政治影响,但属于人民没有变,原民族资产阶级顺应历史潮流进步的选择是正确的。
七十年代中期,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国家制定并实施了旨在解决人民群众吃饭穿衣问题的“四三方案”,从美、法、日等国引进成套设备建大化肥、大化纤厂。七十年代末期,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经济建设需要利用和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如只沿用购入成套设备自已建厂的方式,必然受到很有限的外汇限制。如果允许外国资本直接办厂,那么的确会产生雇佣劳动和剝削。但从实际看,国内经济增加了,国家会拿税收,会增加一些就业,于是就办经济特区,允许外国资本家来办厂。
80年代中期,我国已确实存在一部分经营有道的个体户进一步发展的问题。这里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限制其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不允许办私营企业,其目的是避免剝削产生,这可能会影响加快经济发展,国营或集体企业“大而全”、“小而全”不易改变。另一个选择是,放开限制,允许开办私营企业。在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可以自问:个体经济中就绝对没有剝削吗?雇8个人没有,雇9个人就一定有,成立吗?再者,既然已允许外国资本办厂,也就是允许剝削存在,那么国内资本为什么一定不能呢?如果不是仅从道德的角度看剝削的存在,而是从加快经济发展,有利民生,提供就业等方面作利弊权衡呢,于是就有了试点。1988年7月1日,《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私营企业迅速发展起来。据统计资料,1989年当年共登记私营企业(这里不包括个体企业)9万余户,截止2017年底,已发展到约400万户。从业人员从1993年的372万人增加到2017年底约6700万人(目前没见到最新数据)。一些左派人士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雇佣劳动角度看,认为产生了新生资产阶级,剝削大量存在,这一思想观点无可厚非。因为在邓小平说过一个字都不能动的中共十三大报告中,也曾讲到“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的经济成份。”“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同时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滿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也就是说,允许私营经济产生,不是要恢复剝削制度,不是要恢复资产阶级。只有是从这一角度看问题,邓小平所讲的“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邓小平文选第三卷P111)才有意义。但私有资本经济发展,“实际两极分化自然出现”(邓小平1993年的谈话),这是不以人们主观愿望决定的。因此,还需要更长久的实践才能为这些理论观点提供支持。我们应当与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但对于实际问题的一些观点看法,不可能强求一致。不论怎么说,经过70年的艰苦奋斗,我国落后的社会生产已经改变,证明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正确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巨大发展。因此,现在要进一步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些民营经济“悖论”值得信吗?所谓“退场论”还在严重影响民营经济信心吗?个体工商户就不担忧“退场论”,他们中的好多人早上一睁眼,担忧的是今天能不能先把板板钱挣起。实际上,是一些民营企业主人士可能有担忧。“长期”作为名词,一二十年是长期,一百年也是长期。如果注意到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到十九大时巳称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那就是不限于初级阶段的更长历史时期了。这样还不能有信心,那就是自己的问题了。要不能谈“消灭私有制”,“剩余价值”都是谬误的,才是吃“定心丸”,但这会造成社会左右严重撕裂。只有深刻理解习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的讲话,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是“定心丸”。从这一角度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意见》中提出的“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是有意义的,《征求意见稿》中那些看似有些虚的条文也就不是虚的了。
三
可以看到,《征求意见稿》在促进举措方面相比较2023年的促进意见是有一些新的东西。第二章 公平竞争 第十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这几乎就是近年来市场准入政策和市场负面清单争议的尘埃落定。但是,市场经济就真可以“法无禁止皆可为”吗?经济社会是复杂的,天理良心呢,法律规定得完吗?或许还是按照2023年出台的《意见》中所提的“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基础上先不做大的变动,以按不同领域不同情况实行市场准入政策和负面清单并存为宜。
在谈论营商环境时,往往就讲到民营贷款难,融资难。其实,国企和民营在这方面的差异在有的说法中是夸大了的。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甚至民营银行,在同等情况下,偏向了国企那也是自然的,因为本没有什么绝对相同。另一方面,我国有一亿多民营经济市场主体,都没有货款难,谁能办得到?这个问题总是会存在,也就要想办法尽量多解决问题。这次《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 第二十条中提出“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可以说是相当大的举措,实施起来,必然是对民营经济实实在在的利好。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借贷双方恐有个别人借这宽容放松,实际蓄意获取不当利益,须要慎重操作。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 规范经营 第三十四条讲了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共党组织活动,民企中的党组织没有领导作用,但的确可以起到好作用。民企普通员工党员在爱企业,尽职尽责上起模范带头作用,对企业就是有益的。民企聘任的高管人员或受托人中的党员诚实履行职责,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方面起模范作用,资方应该更加放心。民企中的党建工作似还应增加更切实的支持保障规定。实际上,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共党组织,除了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活动,也可能按照专门法中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因此,要不要考虑规定民企党组织领导本企业工会,党组织有权利协调和督促管理层回应工会的诉求,以及就依法合规方面问题向董事会、监事会质询权利,这也是与(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源头防腐败,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精神相向而行的,以有利于民营企业党组织更好起到政治引领作用。鉴于担任恒大集团党委书记的许家印出问题使集团党委蒙羞的教训,考虑到是本企业的控股人、大股东董事的党员,的确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可规定不同时担任本企业党组织领导。
四
为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需要这样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的基础性法律。因为当前经济发展承受着内外压力,说是民营市场主体缺乏信心,我们急需要这样一部促进法来稳定信心吗?恐也未必。如果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就会增加就业,如果真正做到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那么消费就会增加,市场景气会随之有所向好。因此,著名经济学者王今朝教授建议继续修改“意见稿”,使这部法律在充分成熟后再出台是值得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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