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释放到追究真凶——李道国案后续追责的方向与舆论声援的着力点

2026-04-09
作者: 海燕 来源: 老巫白话

  李道国被跨省羁押十二天后无罪释放,舆论场上“人民胜利了”的欢呼声此起彼伏。

  然而,欢呼过后,冷静审视案件的来龙去脉,我们不得不承认:撤案无罪释放只是这场斗争的第一步,远非终点。

  诬告陷害者仍然逍遥法外,滥用公权的办案人员尚未受到追责,一个公民被平白无故剥夺十二天自由的账还没有算清。

  正如红歌会网所质问的:李道国是怎么进去的,又是怎么出来的?这两个问题如果说不清、道不明,那“无罪释放”四个字,就只是一张轻飘飘的纸。

  撤案之后,真正的追责才刚刚开始。

  本文将从追责方向与舆论声援两个维度,探讨李道国案后续应如何推进。

  一、追责的三个基本方向

  (一)追究诬告陷害者——裴春亮的刑事责任李道国被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其源头在于裴春亮一方将200万元赔偿款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后又据此报案。事实很清楚:这笔钱是村民赔偿协议下的应付款项,李道国发现转账方与协议约定不符后,已于2025年2月7日将200万原路退回。一个收到赔偿款后主动退回的人,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的嫌疑人?这里是否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报案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裴春亮一方明知李道国代收赔偿款有其合法依据,且李道国已经全额退回,仍然以敲诈勒索为由报案,致使李道国被跨省抓捕、刑事拘留十二天,其行为已经具备了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据李道国的辩护律师透露,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将对裴春亮诬告陷害提出控告,并依法追究裴春亮的幕后保护伞。这一追责方向应当坚定不移地推进。

  (二)追究违法办案人员——滥用职权与执法过错的责任李道国案中,办案机关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和实体错误。一个没有犯罪事实的人被刑事拘留十二天,这本身就是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严重违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该规定第十三条同时明确,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伪造证据、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此外,办案人员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相关法律解读,警察若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调查发现办案人员明知李道国无罪或者证据不足,仍然实施跨省抓捕、刑事拘留,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有消息称辉县市市委书记已因此事被免职。如果属实,这说明上级监督力量已经介入。但一名地方官员的去职,不能替代对具体办案人员的追责。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各自在办案中承担的职责分别追究责任。

  (三)追究公权力背后的利益勾连——地方政商关系的深层腐败李道国案不是一个孤立的冤案,它背后折射的是地方政商利益勾连对公权力的侵蚀。裴春亮作为辉县首富、连任四届的全国人大代表,能够动用当地公安力量实施跨省抓捕,说明其与地方权力部门之间存在着深度的利益绑定。

  事实上,裴春亮在2024年已经因涉嫌违纪问题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这说明上级监督机关对此已有认知,但一个已经被罢免资格的人,仍然能够驱使地方公安为他“办事”,这本身就说明地方权力的腐败生态远未被清除。

  因此,追责不能止于裴春亮个人和具体办案人员,还应当深挖裴春亮背后的“保护伞”网络,彻查李道国在维权过程中遭遇的层层阻力背后,究竟有哪些公职人员为其站台、通风报信甚至参与策划。只有斩断政商勾连的利益链条,才能真正防止下一个“李道国”的出现。

  二、舆论声援的着力点

  (一)聚焦核心问题:追问“怎么进去的”和“怎么出来的”红歌会网的质问切中要害——李道国是怎么进去的,又是怎么出来的?

  这两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答,无罪释放就只是一张轻飘飘的纸。舆论声援的第一个着力点,就是持续追问这两个问题,不能让案件随着撤案而不了了之。

  具体而言,应当追问:报案材料是谁提供的?报案内容是否属实?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的环节有没有严格把关?检察院不批捕的理由是什么?既然没有犯罪事实,当初为何能够跨省抓捕?这一系列追问,构成舆论监督的基本线索。

  (二)将个案追责与制度反思相结合舆论声援不能停留在“李道国获释”这一结果上欢呼,而应当通过个案推动制度层面的反思。

  李道国案暴露了若干制度漏洞:跨省抓捕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形式主义问题?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地方公安机关在面对本地有势力的报案人时,能否保持独立和中立?舆论应当在声援李道国追责的同时,将这些制度性问题摆到台面上,推动更广泛的讨论。只有让制度漏洞暴露在阳光下,才能避免类似冤案的重演。

  (三)持续关注裴春亮追责的进展裴春亮是李道国案的核心人物。如果他被追究诬告陷害罪的法律责任,那么李道国的正义才算真正得到了伸张;如果他不受任何追究,那么“无罪释放”就只是一次侥幸逃脱,而非正义的彰显。

  舆论应当持续关注:公安机关是否对裴春亮立案侦查?监察部门是否对裴春亮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深入调查?如果这些后续追责迟迟没有进展,舆论应当及时跟进报道,形成持续的压力。

  (四)避免空洞口号,坚持就事论事前文已经指出,动辄高呼“人民胜利了”不仅无助于推进案件追责,反而容易使舆论关注偏离实质问题。舆论声援应当就事论事:这不是抽象的人民胜利,而是一个具体案件的正义尚未完全实现。声援的重点应当放在具体诉求上——追究诬告陷害者的法律责任、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彻查背后的保护伞——而不是用宏大叙事替代扎实的工作。空洞的口号既不能帮助李道国讨回公道,也无法帮助那些和他一样遭受不公却缺乏资源的普通维权者。

  三、追责的路径与方式追责的具体路径应当多元化。

  在法律救济层面,李道国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关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同时向公安机关控告裴春亮诬告陷害,向监察委员会举报办案人员的滥用职权行为。在舆论监督层面,左翼网站和自媒体应当持续跟踪案件的追责进展,对追责不力的情况及时曝光。

  在体制内监督层面,可以继续向检察院、人大信访办、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推动上级机关对辉县方面的追责进行督办。需要强调的是,追责的过程可能漫长而艰难。诬告陷害罪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滥用职权罪的追诉需要上级司法机关的介入。但正因为难,才更需要坚持。

  李道国案能够走到无罪释放这一步,已经是各方斗争的结果;追责的下一步,同样需要斗争。结语李道国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天,不是胜利的终点,而是追责的起点。

  一个无辜的公民被剥夺了十二天的自由,这个账不能就这么算了。诬告陷害者必须付出代价,滥用公权的办案人员必须被追责,躲在幕后的“保护伞”必须被挖出来。舆论声援应当聚焦于这些具体的诉求,而不是满足于“无罪释放”这个结果就偃旗息鼓。

  只有当裴春亮被绳之以法、相关办案人员受到追究、李道国蒙受的不白之冤彻底洗清的那一天,我们或许才能说:这一次,正义真的实现了。在此之前,让我们继续追问,继续监督,继续斗争。

  20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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