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违法,法治何存?

2026-09-02
作者: 刘海庆 来源: 眼望着北方

AI摘要
  • 当事人2025年1月26日在敖汉旗人民法院立案的名誉权纠纷案,2026年8月27日发现已结案归档,期间未开庭、未判决、未通知当事人
  • 承办法官口头答复称案件"可能涉嫌刑事"已移送公安,但法院未向当事人出具任何书面裁定
  •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5条,案件移送公安后当事人交纳的受理费应当退还
  • 法院既不退费也未出具裁定书,当事人多次电话联系法官无人接听、致信院长不获回复
  • 法院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认为法院从法律守护者沦为法律破坏者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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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敖汉旗人民法院院长刘大勇。图源:微信公众号“敖汉旗人民法院”

  2026年8月27日下午,我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上发现,我于2025年1月26日在敖汉旗人民法院立案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竟然在没有开庭,没有判决,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结案并归档了。

  为此,我主动联系了该案承办法官卢高昊。其答复称:“你那个案子经我们研究,觉得它可能涉嫌刑事,构成刑事,移送公安了。”

  若依卢法官上述说法,则法院应当退还我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然而,敖汉旗人民法院并未依法履行退款义务。此举表明,卢法官的口头答复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明显矛盾。

  那么,法院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不退还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此设有两项例外规定:其一,第二十六条明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其二,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终结诉讼的案件,已交纳的费用同样不予退还。

  若敖汉旗法院系依据上述条款不予退费,则依法应向当事人出具民事裁定书。但现实中,我至今未收到任何形式的裁定书、通知书或书面说明。

  法院既不退费,也不出裁定,却拿不出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来支撑其行为;既无法解释为何不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也无法说明为何拒不履行出具裁定的法定义务。在法律规定面前,敖汉法院完全不能自圆其说,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给承办法官打电话,无人接听;给院长写信,也不回复。

  我的诉求无处表达、无人回应,司法为民沦为一句空话。法院本是法律的守护者,如今却成了法律的破坏者。法院违法,法治何存?这种对法定程序的公然漠视,对当事人权利的肆意践踏,不仅是对个案的伤害,更是对法治社会根基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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