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当主人的工人与雇佣工人的“钟之说”
刚刚,看到了红歌会网上《当主人的工人与做雇佣的工人》一文。
文章开头谈到:
“有些人不理解我们这些老家伙为什么对‘30年’那么有感情。
因为在‘30’年里,我们工人是真正的工厂的主人。”
接着,作者讲述了“什么叫工厂的主人?当主人与 ‘做雇佣’的关系有什么不同呢?”
“当主人那会儿,工厂的管理模式是‘两参一改三结合’。‘两参’就是干部要参加生产劳动,工人要参加企业管理;‘一改’就是要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就是在技术改革中实行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原则。
因此那个时候,工人真是拿工厂当家啊,看得比家还重。只要厂里有事,工人都是没日没夜地去解决,谁考虑什么加班费、待遇啊?一门心思就想把事情做好。”
其实,对于作为主人的工人与作为雇佣工人的工人,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是有直接说明的: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共产党宣言》第39页,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49年9月出版)。
对于《宣言》中的共产主义,我们可以把它当作科学社会主义的同义词来理解。
在这里,活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工人,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工人是作为资本家或股东满足资产增殖的利益要求的手段。因此,所谓的雇佣劳动者只是工具人,他和生产工具一样,只是满足资产增殖的手段之一。反过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则成为了满足工人生活需要的手段。这就是作为主人和作为雇佣工人的根本区别。
用“钟之说”(“钟建民理论之说”简称)的观点看,作为主人的工人和作为雇佣工人的工人都是劳动者。
但是,雇佣工人是劳动力所有者,即雇佣工人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并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方以换取自己需要的消费资料。
作为主人的工人则是以劳动所有者身份出现,他用自己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劳动量来取得相应的消费价值,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
由此可见,作为雇佣工人的工人与作为主人的工人的经济学上的区别就是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所有者的区别。
现在我们把股份制条件下的工作人员与工分制条件下的工作人员的区别做一个比较。
在股份制企业,生产主体是股东。企业由大股东或占多数股份的股东来控制和经营。劳动者则作为劳动力所有者,按照一定的工资水平受雇于企业。在劳动者按照企业要求提供劳动力为企业使用的情况下,企业支付给工人工资。在这里,作为雇佣劳动者,他为企业提供劳动力,以供企业使用,并按期领取工资。至于这劳动的成果如何,企业是盈是亏,都与工人无关。在这里的劳动者的收入状态只与进入企业时约定的工资水平相关,与自己的劳动状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结果,与市场的变化都没有关系。如果这个企业具有契约精神,那工人可以得到约定的、与市场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相接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