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建民:人民公社实践与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
我国的工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多是仿照苏联模式建立的。在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也建立了产权制度。因为建立的是产权制度,妨碍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因而工商企业的制度,无论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营企业制度还是集体经济制度,都是没有实现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设想的。
但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在人民公社的实践中,由于建立了劳权制度,因而在事实上是把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变成了现实。
近日,读到了《人民公社下,农民除了口粮一无所有》(今日头条:原创2023-06-08 17:08·看见三农)一文。
文章说:
“农民为革命流血牺牲赢得了土地,但是没有几年却被悄无声息地被集体收去,从此农民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利,沦为人民公社的农业工人,除了满足口粮需求之外,一无所有。
正像一个公社干部说的:‘除了一张嘴口,没有什么是你的’”。
作者这是站在传统的产权观念上看问题,因而认为人民公社条件下的农民是一无所有。
但是,我们只要把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经营模式与股份制企业的模式做一个对比,我们立即发现:
在股份制条件下的企业体现的资产者的资产个人所有;而实行工分制的生产队体现的是劳动者的劳动个人所有。
股份制是典型的按资分配,因而它的生产主体是股东,企业按照股东投入的资产量进行股份计量,然后则按照每个股东的股份持有数量来进行股利的分红。在这里,拿工资的劳动者是雇佣劳动者,他们拿的是工资,是作为成本形式出现。而作为企业剩余出现的盈利,劳动者是无权参与分配的,只有股东才能凭借股份数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一一净收益进行分配。
实行工分制的生产队是典型的按劳分配制度,因而它的生产主体是社员。生产队按照社员投入的劳动量记工,然后按照每个社员的工分累计量进行粮食和现金的分配。在这里,参与生产队生产成果分配的是全队的社员,只要是生产队的集体劳动者,都可以凭借所得的工分来参与生产队粮食和现金的分配。
股份制的股东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资产所有者。在劳动力商品化的条件下,股份制企业实质是资产者合资经营,把各自占有的资产联合起来,投入生产过程,从而形成资产增殖,以满足大家按资分配、多股多利的利益要求。因此,股份制性质上就是体现资产者投入资产量的差别,并在红利分配上体现这种差别的基本制度。在这里,股份制体现的是股东资产的个人所有制。
采用工分制的生产队社员是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劳动所有者。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条件下,人格化的资产者(地主或资本家、股东等)已经被消灭,因而劳动者是唯一的生产主体,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身也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因此,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他的权利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并通过劳动投入的数量体现出来。因此,生产队需要采用工分制来计量社员投入的劳动量的差别,并按照社员所得工分的差别来分配年终的生产成果。在这里,工分制体现的是社员劳动投入的个人所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