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监管“监管者”?――“证监会-金帝股份”双簧之恋
规则与行为之间未必一对一的完全对应,行为发生了却很难找到约束他的对应规则,这事常有,就需要解释,使之对应――我们时常听得“解释权归谁谁谁”就是这个意思。
理想状态,谁制订规则谁解释,因为规则是他制订,他最理解规则精神,由他解释最到位;可这不行的,人是规则的制订者,他不是机器,他是有七情六欲本位利益的,因此很多情况下规则制订者与解释者分派给不同的人,不同的部门。
这种分派技巧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我时常感悟美国的“陪审员制度”――对疑犯定罪,美国发明了“陪审员制度”,由一群非法律专业人士来定罪,当然具体怎样操作,那也是比较烦琐复杂的,也有他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和规则的。
我最欣赏其思想而不在实际操作――事实上美国他自己最近也在反思该规则,到不如说是完善,他的思想精华就在“规则的制订者不能参与解释”、“来自于天‘自然’的心灵足以明辨是非”。事实上新中国建立的一套法律就吸取了其中的精华,也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可随着法律愈来愈复杂,规则愈来愈烦琐,这些思想精神愈来愈遭受侵蚀和消解,人们的智力愈来愈遭受嘲弄。最近发生了一件事:
现行法律规定“限售股一年内不得流通”,可上市公司金帝股份于股票上市当天公司高管就把所持股票全部抛空,中国证监会竟然判定其行为合法合规。
金帝股份具体操作是:高管与核心员工将自己名下的权证资产交与专门机构(此谓“委托管理”――须知这是国家强制规定),上市首日该专门机构也即“受托机构”又将这些权证资产“出借”给这些高管与核心员工,他们反手又将“借入”的这些权证资产交由13家证券公司融券卖出。
中国证监会的判定依据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该“办法”佶屈聱牙,非一般人所能读懂,反正“愈来愈复杂、烦琐”,可无论怎样“复杂和烦琐”,也无论夹杂着多少金融术语诸如“资产管理计划”、“战略配售”、“转融券”、“融券卖出”……,来龙去脉是清晰的,就是金帝股份将证券资产交给受托机构然后又“借”出来,再上市首日出售。中国证监会判定描述其行为时,用了一大套金融术语――“办法”本身就佶屈聱牙,再加中国证监会的解释,弄得人一头雾水,而应该清晰告知公众的事情全然没有――“受托机构”是政府派出机构,不是商业机构,怎么可能随随便便“借出”去又被出售掉?要知道:一旦托入监管,名下资产都被锁死的,从企业、托管机构、证券公司到交易所,这一路都是联网锁死的――既使“借”得出又如何“售”得了?如此从容?不经一系列突破规则的联动或规则容许动作,怎么可能做到?这一系列过程和细节,证监会选择性“忽视”,一个字都未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