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青岛公安不能只采信某教授的一家之言
青岛路虎女殴打退伍军人事件引起全国网友的持续关注。
目前,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是:路虎女的打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青岛市在其《情况通报》中明确解释,路虎女打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有关规定的第一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注意,刑法规定的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我们分析一下这句话中的几个要件。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
二是情节恶劣的。
事件中路虎女打人的情节是不是恶劣?
对于这一点,大家都从有关视频中看到了,路虎女连续多次通过左前车窗和拉开右前车门,一边口里叫骂着“X你妈”,一边多次殴打退伍军人林某某,在林没有还手的情况下,不依不饶,林某被打得口鼻流血,并因此严重地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
这一点恐怕连青岛市公安局也不得不承认是“情节恶劣”吧。
关于第一个要件是不是“随意殴打”?
《情况通报》中认为:“该案件是行车纠纷引发”,那意思是说:事出有因,这种殴打他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
有报道说:“青岛公安”官微转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对“王某逆行打人案”的解读,陈碧表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该案事出有因,王某逆行插队,林某某不给让道而引发纠纷,就不够构成寻衅滋事罪。
专家的解释很明白,无事生非,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也就是说,无缘无故地打人就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而事出有因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为了能说明王某打人是事出有因,通报中详细描述了这段情节:王某逆行超车时与林某车辆相遇,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王某与顺向行驶的大巴车发生剐蹭后,下车对林某进行了辱骂、殴打。
这段叙述貌似很客观,但是它公平吗?将王某明明是逆行的违法行为,却好像说成是正常行为了。
而正常行驶的林先生,被这几句阴阳怪气的描述,倒好像“得理不饶人”的有错在先了。
此段描述在网络上,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分化作用。有人说林是故意使坏,明明让一下就过去了,非得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车辆间距过近,导致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而愤怒打人。如果你让一下不就没这事了吗?
但是,你们想过没有?守法者凭什么给违法者让路?你给违法者让路,就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就是纵容她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至于,“青岛公安”官微转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碧对“王某逆行打人案”的解读,陈碧表示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是无事生非,该案事出有因,不能够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