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夫:法治与人治之比较研究

2026-09-21
作者: 肖志夫 来源: 红歌会网

AI摘要
  • 法治的本质是法律成为最高权威并平等约束一切政治主体,人治的困境在于制度设计依赖统治者的道德自觉,权力缺乏刚性约束易滋生腐败
  • 历史案例对比:商鞅变法、《十二铜表法》、《大宪章》确立法治带来长期稳定,而隋炀帝毁法、贞观之治等人治模式均呈现"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
  • 底层逻辑差异体现在五方面:权力约束机制、利益分配逻辑、治理可预期性、权力交接稳定性、法律工具属性,法治优于人治
  • 基于世界正义工程(WJP)2025年数据,全球法治呈分层格局:丹麦、挪威等北欧国家居第一梯队(0.87-0.90分),中国以0.48分位列第92位,属中等水平
  • 2025年是全球法治指标连续第11年出现退步,但法治化仍是不可逆转的历史主流方向,法治与国家竞争力绑定,制度可信度成为核心竞赛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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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日笔者发表的一篇文章《假如苏联实行“法治”而不是“党治”会不会解体?》引起热烈反响。文章认为“党治”即“人治”,而“人治”缺乏刚性约束因而容易滋生腐败,腐败必定动摇政权根基。有不少朋友提议我就法治与人治的区别给予解读。于是搜集了一些相关资料,凑合了一个东西,不知能否满足朋友们的要求呢!

  本人觉得,法治与人治的分野,是政治文明演进中的根本性问题。从先秦时期儒法两家的思想争鸣,到古希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分野,再到现代社会全球范围内的治理实践探索,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最具代表性的治理路径,各自在不同历史阶段留下了深刻的实践印记。站在今天的视角回溯历史经典案例,从治理逻辑、利益分配、长期稳定性等维度展开比较,不仅能清晰厘清二者的本质差异,更能为理解现代社会良法善治的演进路径提供历史镜鉴。

  其实,法治的本质不在于“有法”,而在于法律能否成为最高权威并平等约束一切政治主体;人治的困境也不在于统治者必然无能,而在于制度设计依赖于“圣君贤相”的道德自觉,使得权力缺乏刚性约束因而滋生腐败,以及更迭时缺乏制度韧性因而产生祸乱。

  一、概念溯源与核心内涵界定

  法治与人治的概念分野,在东西方思想传统中有着几乎同步的演化脉络,二者的核心分歧从最初的治理手段之争,逐步延伸到权力来源、利益归属等根本层面。

  在中国先秦时期,儒家与法家的争论最早系统勾勒出两种治理模式的雏形。儒家所主张的“人治”,核心逻辑是“为政在人”,强调统治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希望通过贤君、贤臣的道德感化实现社会治理,《论语·为政》中提出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正是这种治理思路的集中表达。而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则完全跳出了对个人道德的依赖,主张以公开、统一的成文法律作为治理的唯一准绳,《韩非子·显学》中提出的“不务德而务法”“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明确了法治逻辑的核心:治理的基础是刚性规则,而非个体的自觉。

  在西方思想传统中,古希腊时期的争论同样形成了清晰的分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推崇“贤人政治”,认为只有具备政治上的伟大和至高智慧合二为一的“哲学家成为王”,才能让城邦走向至善,法律只是次一等的治理选择。而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则在《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核心论断,其理由有四: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客观性;法律由众人制定,众人判断比个人可靠;法律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权力制约需要法治(详见《政治利益说》,肖志夫著)。

  进入现代社会,二者的核心内涵已经完全脱离了古代的朴素讨论,形成了本质对立的治理原则: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核心是将法律确立为整个社会的最高权威,所有公共权力、社会团体与公民个体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活动,不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而现代语境下的人治,则指权力运行不受刚性规则约束,以掌权者的个人意志、随机判断作为社会治理的核心依据,规则可以随时为权力的特殊需求让步。

  二、历史经典案例中的治理效能对比

  法治与人治的优劣,从来不是纯粹的理论推演,而是在数千年的历史实践中被反复验证。不同文明中的典型案例,清晰展现了两种治理模式在短期效能与长期走向中的巨大差异。

  )法治模式的实践与成果

  1、商鞅变法奠定大秦基业。公元前356年开始的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早期法治实践,它完全跳出了传统人治依赖君主道德、贵族血缘的治理逻辑,以公开、统一、刚性的法律体系重塑了整个秦国的治理秩序。商鞅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军功爵制,打破了旧贵族对权力的垄断;推行郡县制,将地方治理权收归中央,以统一的官僚体系替代血缘分封;通过“废井田、开阡陌”明确土地产权,以法律规则稳定社会生产秩序;同时建立起完备的赏罚机制,让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都能获得可预期的结果。

  商鞅变法最具标志性的意义,在于它第一次在秦国构建起了一套不依赖于任何个人意志运行的治理体系。即便后来秦孝公去世,商鞅本人被旧贵族反扑车裂,他所制定的整套法律制度并没有被废除,依然在秦国持续运行。这套法治体系带来的治理效能持续释放,让秦国在短短数十年间从西部边陲的落后诸侯国,成长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政权,最终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历史使命。

  2、《十二铜表法》成就罗马帝业。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将法律条文镌刻在十二块铜板上向全民公示,彻底终结了贵族随意曲解习惯法、以个人意志裁决纠纷的历史,成为罗马法系的起点。这套以成文法为核心的治理体系,支撑罗马从小城邦扩张为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其法治精神影响了后世整个西方世界的法律制度。

  3、‌《大宪章》打造“日不落神话”。1215年英国贵族联合教会与市民阶层,迫使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国王在法律之下”,否定了君主拥有绝对不受约束的个人权力的人治原则,逐步确立了君主立宪的法治框架,成为近代西方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制度源头。

  1763年七年战争胜利后,英国成为继西班牙之后的第二个“日不落帝国”,并在19世纪维多利亚时代达到全盛。1922年国土面积约3367万平方公里,约占世界陆地总面积的24.75%;统治人口约4.58亿,占当时全球1/4;英国的殖民地分布在地球24个时区,意味着任何时候都有领土处于白昼,太阳始终照耀在英国领土上。

  )人治模式的兴衰与宿命

  1、‌隋炀帝毁法速亡隋朝初年本已制定《开皇律》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隋炀帝即位后完全无视既定法律,以个人喜怒随意制定严苛法令,频繁法外施刑,完全抛弃制度约束,最终引发全国性农民起义,隋朝仅存续37年便覆灭,完美印证了“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历史周期律。

  2、贞观之治短暂兴盛贞观之治常常被视为人治模式所能达到的最高治理成就。唐太宗李世民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具开明特质的君主之一,在其统治前期,以极强的个人自律能力约束权力,虚心纳谏、轻徭薄赋,创造出了社会安定、经济复苏的治世局面,实现了“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的治理效果。但整个盛世的存续,完全绑定在唐太宗个人的贤明特质之上,没有形成一套可以独立于统治者个人意志运行的刚性制度约束。到了统治后期,唐太宗逐渐放弃了前期的自我约束,开始大兴土木、对外征伐,贞观年间的治理红利逐步被消耗。这个案例清晰展现了人治模式的核心特质:它可以在短时间内依靠杰出统治者的个人能力创造出惊人的治理成就,但这种成就完全不具备可持续性,法律的权威最终受制于统治者情绪与意志的稳定性,一旦统治者的能力、品德出现滑坡,整个治理体系便会迅速走向失序。

  3、纳粹德国人治灾难20世纪30到40年代的纳粹德国,是人治模式走向极端异化的现代典型。希特勒上台之后,彻底抛弃了魏玛共和国时期建立的民主法治框架,将个人意志确立为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整个社会的运行完全服从于纳粹集团的极端政治利益。原本作为社会公器的法律,彻底沦为权力实现特殊利益的工具,执政者可以随意突破规则,通过煽动极端民族主义、构建特务统治体系,将整个国家绑上战争机器。这种极端人治模式在短时间内也展现出了极强的社会动员能力,让德国迅速从一战后的衰败状态中恢复,在短时间内实现了经济复苏与军事扩张。但由于整个治理体系完全不受规则约束,权力运行没有任何边界,最终走向了彻底的失控:数千万人在战争中失去生命,犹太群体遭遇系统性种族屠杀,整个国家在极端人治的裹挟下陷入彻底的灾难。

  三、两种治理模式的底层逻辑差异

  透过历史案例的表象,可以清晰提炼出法治与人治在底层运行逻辑上的本质分野,这些差异决定了二者完全不同的长期演化走向。

  第一,权力的来源和约束机制完全不同。人治遵循个人意志,在这种模式下,最高权力几乎不存在刚性外部约束,对权力的限制只能依赖掌权者的个人道德与自我觉悟,这种软约束具有极强的主观性,随时可能失效,因此极易滋生腐败,而腐败则极易腐蚀政权根基。而法治遵循规则,在这种模式下,所有权力从诞生之初就被纳入法律的框架之内,通过分权制衡、程序约束等一系列制度设计,为权力运行设置不可突破的边界,从根源上避免权力被随意滥用。

  第二,利益分配的逻辑完全不同。人治模式的利益分配,完全向掌权者所代表的少数特殊利益集团倾斜,规则可以随时调整以满足特权阶层的需求,普通民众的利益没有稳定的制度保障。而法治模式下,利益分配的规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协商形成的公开合意,所有群体在规则面前地位平等,不会有任何一方可以凭借特殊权力攫取超额利益,从制度层面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分配。

  第三,治理的可预期性完全不同。人治模式下,政策走向、资源分配、行为后果都高度依赖掌权者的随机判断,“拍脑袋”决策,社会成员无法形成稳定的长期预期,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社会生活都容易陷入短期化的状态,尤其一旦决策失误将导致灾难性后果。而法治模式下,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稳定性与公开性,每个人都可以清晰预判自身行为的后果,整个社会的运行具备高度的可预期性,这正是现代市场经济与大规模社会协作得以建立的基础。

  第四,权力交接的稳定性完全不同。人治模式下,最高权力的交接没有明确的刚性规则,每次权力更迭都伴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极易引发政治动荡与社会内耗。而法治模式下,权力的产生、交接与监督都有明确的程序规则,权力的更替不会引发整个治理体系的动荡,保障了国家治理的长期连续性。

  第五,法律的工具属性完全不同。人治模式下,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成为统治者夺取和维护利益的工具,统治者既制定法律又执行法律,毫无公平正义可言;而法治模式下,一切权力行为体均在法律约束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成为每个行为体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同时成为一切利益相关者互相制衡的工具,从而创造一种公平公正的最适宜生存的公共环境。

  四、现代治理语境下的融合与演进

  需要明确的是,绝对纯粹的人治与绝对纯粹的法治,在现实的现代社会治理中都几乎不存在。真实的治理实践中,二者往往以不同的比例交织共存,真正的现代良法善治,从来不是完全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要把人的治理行为完全纳入法治的框架之内。

  一方面,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法治并非完美无缺更不等同于良法善治。严格的程序规则有时会面临效率欠佳的问题,滞后的法律条文也可能无法及时覆盖社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新兴问题。这时候,治理者在法治框架内的主动作为、灵活处置,就成为法治体系的有益补充。基层治理中很多“急事急办”的灵活处置,本质上都是在法律原则的指引下,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更高效地维护公共利益,这和突破规则、以言代法的人治有着本质区别。需要警惕的是,恶法亦法,形式法治可能沦为专制工具。因此现代法治强调良法善治,即法律本身及其执法过程要符合正义、人权和公共利益。现代文明的基本共识是:法治优于人治,但法治需要不断完善,并与德治、贤能治理形成良性互补,而非相互替代。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始终警惕人治逻辑的惯性渗透谨防最高权力者成为法律的破坏者一旦权力突破法律的边界,把个人意志置于规则之上,就很容易形成“权力-特殊利益”的垄断闭环,最终腐蚀整个治理体系的公平性。商鞅变法确立了秦国“以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使秦国由弱变强,最终完成统一大业。但却成为史上“公认的正统大一统王朝”最短命的王朝,仅存续14年。究其原因,秦法的根本缺陷在于:法律权威的来源是君主权力,而非法律自身的正当性。秦法“治吏”的效能建立在君主对官吏集团的绝对控制之上。当秦始皇立储安排被篡改、胡亥即位后对官吏集团进行“摧残性打击”,整个以法驱动的治理机器迅速瓦解。秦法未变,但执法者的处境变了,法律的效力便随之崩溃。更深层的问题在于,秦法之“治”缺乏对统治者自身的约束机制。法家所谓“君臣释法任私必乱”,强调的是君主不应以私害法,但从未设计出君主违法的制度性纠正渠道。当最高权力者本人成为法律的破坏者时,整个法治体系便失去了自我修复的可能。秦的速亡,本质上不是“法治”的失败,而是缺乏对权力终极约束的形式法治的失败。这一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五、世界各国法治与人治的选择及其发展趋势

  当前全球法治发展呈现“整体下行、区域分化”的核心特征,2025年是全球民主法治指标连续第11年出现“退步国家多于进步国家”的局面,这是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研究所(IDEAs)1975年开始统计以来最长的连续法治衰退周期。

  全球各国法治与人治选择的量化分布

  基于世界正义工程(WJP)2025年覆盖143个国家和地区的权威数据,全球法治水平呈现清晰的分层格局:

  ‌第一梯队(高法治水平)‌:以丹麦、挪威、芬兰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占据全球前3位,法治指数分别达到‌0.90、0.89、0.87‌,在政府权力制约、反腐败、基本权利保障等8个维度均表现优异。该梯队共10个国家,全部为高收入经济体,普遍建立了成熟的权力制衡体系,人治因素被压缩到极低水平。

  ‌第二梯队(中等法治水平)‌:涵盖全球多数新兴市场国家,中国以‌0.48分‌位列第92位,较往年上升3~6位,在民事诉讼可负担性等单项指标上排名全球第一。该梯队国家普遍处于法治建设推进阶段,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完备,但在司法独立性、权力监督落地等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第三梯队(低法治水平)‌:委内瑞拉、阿富汗、柬埔寨位列全球倒数前3,法治指数仅为‌0.26、0.31、0.31‌,后十名国家普遍存在司法体系失效、权力高度集中、人治色彩浓厚的特征。这类国家往往伴随社会动荡、腐败高发,治理稳定性极差。

  全球法治发展的核心趋势数据

  ‌法治衰退范围持续扩大‌:2025年有‌68%的参评国家‌法治表现出现倒退,美国的新闻自由、司法独立性等民主指标跌至50年来最低水平,直接冲击了战后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国际法治共识需求显著上升‌:2026年全球工商法治大会发布的宣言显示,超过70%的受访经济体认为,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单一国家的人治式监管完全无法应对风险,必须共同建立统一的国际法治规则体系。

  ‌法治与国家竞争力绑定‌:瑞士洛桑IMD 202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明确指出,当前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本质是‌制度可信度竞赛‌,法治完善的经济体在吸引外资、抗地缘冲突风险方面的优势,比2020年提升了42%。

  ‌亚太区域法治进步逆势增长‌:Chandler 2026年良好政府指数显示,亚太地区‌79%的政府‌治理得分较往年提升,新加坡连续4年位居全球治理榜首,成为“强政府+现代法治”模式的标杆。

  从长期趋势看,尽管当前全球出现阶段性的“法治衰退”,但绝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人治模式无法支撑长期稳定发展,法治化仍是不可逆转的历史主流方向。人治代表专制,法治代表民主,要法治而不要人治。

  六、结语

  数千年的人类政治文明史已经反复证明,人治模式或许可以依靠杰出统治者的个人能力与道德水平创造短期的治理“盛世”,但它始终无法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律,最终难以避免权力异化、社会动荡的宿命,必然因缺乏制度纠偏机制走向衰败。而成熟的法治模式,以刚性的规则约束权力、以稳定的预期凝聚社会共识、以公平的利益分配保障全体民众的根本福祉,虽然短期可能存在决策效率争议,但能为国家提供长期稳定的发展预期,是现代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唯一可靠路径。

  今天我们探讨法治与人治的比较,从来不是要完全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是要为权力的运行筑牢制度的笼子,让所有治理者的主动作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最终构建起“良法善治”的现代治理体系。这既是对数千年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一个国家走向长治久安、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原创首发,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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