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光宇:驳肖志夫的“法治”是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
- 肖志夫将"法治"定义为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与"党治"或"人治"相对立
- 作者认为法律由统治者制定,统治阶级依其制定的法律进行统治,其权力不可能被自己制定的法律真正"约束"
- 法治依赖国家体系执行,若统治者腐败或治理不到位,法治必然相应程度变样,对权力的约束也会相应失效
- 苏联式"党治"(马列主义政党、行政性民主集中制、党-国家一体体制)下,法治必然缺位
- 除北欧少数人口小国外,非苏式"党治"的宪政国家,法治对权力的约束在根本上服务于资产阶级——维护资本家通过契约剥削劳动者的权力
“法治与党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权力是否受到法律的约束”。即肖志夫的“法治”是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党治”或“人治”是权力没有法律的“约束”。
法律没有统治者依法经统治规制成规范,即没有统治者依法的人治,法律全都等于零。
肖志夫的“法治”,只能是统治者依其制定的规矩或法律用其建立的国家统治的结果。既然如此,“法治”必然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转移。统治阶级依其制定的规矩或法律和依其制定的法律用其建立的国家统治的权力,会由其的统治的“法治”来加以“约束”?
统治阶级依其制定的法律经统治进行规制的“法治”对其的统治权加以“约束”,只能用其建立的国家进行。由于统治者的国家体系是由人构成的,如果统治者对其的国家体系治理不到位,或者统治者自身都是腐败、矛盾斗争的,国家体系也必然是腐败、矛盾斗争的,统治者依其制定的法律经统治进行规制的“法治”,就会与统治者自身的腐败、矛盾斗争和由此导致国家体系也必然是腐败、矛盾斗争成正比,依其制定的法律经统治进行的“法治”,必然会相应程度的变样,从而依法经统治的“法治”,必然相应程度腐败,必然相应程度腐败的“法治”对权力的“约束”必然相应程度变样,从而,依法统治实现的“法治”对其的统治权加以“约束”也必然会相应程度变样。
照肖志夫的说法,苏联的“法治”缺位,是由于“苏联党治体制的本质”决定必然缺位。“苏联党治体制的本质”,就是马列主义的无产阶级性质的,行政性民主集中制的、有铁的组织纪律的党——国家政权大一体体制。即只要是如此“党治”的国家,肖志夫所谓的“法治”就必然缺位。
非肖志夫的苏式“党治”国家,除了人口最多1000万的那几个北欧人口小国家有待辩明外,全都是私产阶级统治的国家。
私产阶级的专制政治制度必然是或很快演变成官僚私产阶级的专治,在现代就是官僚资产阶级专治。现代国家,大多是自由民主主义的多党竞争的所谓宪政国家。自由民主主义政治制度的国家社会,纵使是马列主义的政党,一旦得势,特别是第二国际自由民主主义的社会民主党式组织制度的政党,所谓的资本对这个政党的渗透无孔不入。三权分立制衡根据近、现代以来的私产阶级宪政国家的事实,得出的结论是,至少对于2000万以上人口的国家,仍然是腐败严重,党派矛盾是必然,无法遏制所谓资本无孔不入的渗透。肖志夫非苏式“党治”的“法治”国家,除北欧那几个人口小国有待辩明外,“法治”对权力的“约束”全都在根本上是资产阶级的。
赋予和维护通过交换关系、依据合法的合同,资本家拥有权力支配他雇佣的人在特定场合和时间为他服劳役,对雇佣者进行剥削的权力,全都是近、现代以来国家的“法治”维护的。近、现代以来国家“法治”,就是资本家拥有通过契约关系压迫、剥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民的权力。
肖志夫的那个“法治”是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胡言!
【文/张光宇,作者原创投稿,授权红歌会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