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权:从清末到民国

2021-11-15
作者: 王锐 来源: 保马

  编者按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从清末预备立宪运动和辛亥革命两大事件中分析清末到民国的绅权问题。作者认为,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中的地方自治实践主要依靠士绅阶层来完成,作为特权阶级,在自治实践中士绅往往会伤害下层民众的基本利益以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而地方咨议局的成立进一步扩大地方士绅的话语权,使其变本加厉地盘剥民众,这样的状况直到清政府被推翻也没有得到改善。由于革命党人不懂得组织人民群众,辛亥革命期间各级地方政府必须仰仗士绅的政治与经济支持。不仅如此,随着士绅阶层力量壮大,还出现了“军—绅政权”和“劣绅化”现象,在各种盘剥之下,佃农大都陷入极度贫困的状态。

  本文选自《履正而行:现代中国的政治、思想与学术》一书(书籍详情请查看今日推送“每日一书”)。本文经由作者授权发布,感谢王锐老师对“保马”的大力支持!

  绅权:从清末到民国的概览

  文 |王锐

  清末预备立宪运动中的地方自治实践

  前文以康梁为例,分析了鼓吹地方自治的言说。而在实践层面,庚子事变之后,清廷为了扭转颓势,开始施行“变法”,宣称要借鉴各国良法美制,更张国内相关事项。日俄战争之后,不少官绅受到当时舆论的影响,认为日本之所以能战胜俄国,是因为前者施行立宪,后者依然专制,制度上的优劣导致了战场上的胜败。于是1905年,清廷下令派遣大臣出洋考察各国政治,为施行立宪做准备。次年9月,清廷以光绪的名义颁布上谕,告知天下“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析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自此开启了预备立宪的进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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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5年,在意大利考察的满清宪政考察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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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6年,威海卫民众庆贺立宪

  在这股立宪运动当中,地方自治自然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少清廷官员受到时代思潮的影响,相信地方自治是医治中国政治弊病的良方。如内阁中书刘坦就认为列强之所以崛起与行地方自治颇有关系:“读各国立宪史,观其组织立宪之际,必与议院相维,人民朝考夕稽,地方自治之制早已完密,英国当七世纪,他文瑟布勒定地方自治制度,为立宪机关之基础。中国人民尚无选举议员之知识,亦无可任议员之人才,则先行地方自治为教育陶铸之法。盖地方自治之议会组织及投票选举,实为议院之权舆,人民之知识,因练习而渐熟,不难养成适于立宪国民之资格。请饬政务处速定地方自治规则,颁发各省,克日举行,则数年之后,立宪之基础定矣”。[2]又如两江总督端方建议清廷:“江南地方开通最早,士绅智识开明,自奉明诏预备立宪,群情鼓舞,望治尤殷,诚如慈谕,亟宜择地试办地方自治,以为人才历练之地,以速实行立宪之期”。[3]时任出使俄国大臣的胡惟德甚至为清廷设计好了地方自治架构:“一曰设立府县议会、参事会。每县设一会,以本县人民选举议员组织之,每府设一参事会,以府县守令及由县会议员中选举参事会员组织之。县会议员额数,视一县人口多寡而定。选举人及被选举人资格,视财产职业而定。其议事权能,则预算一县岁出入,稽核决算报告,及关于地方公益一切应办之事”。[4]

  这些奏议其实都提到了一个问题,即地方自治应该主要由哪个群体来实践?无论是端方笔下的江南士绅,还是胡惟德强调的应以财产职业划分是否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他们的思考范围里,大概觉得地方自治离不开士绅阶层,所谓的通过地方自治来形成“民意”,指的主要也就是“绅意”。

  在清末立宪的过程中,实际上承载地方自治主张的机构乃1907年清廷命各省成立的咨议局。按照《各省咨议局章程》的规定,咨议局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5]而所谓的“舆论”与“利病”究竟应如何定义?哪些建议可视为“舆论”,不同事项之“利病”何在?这固然和当时整体的政治氛围有关,但更与有资格成为咨议局中一份子的群体特征息息相关。正如论者指出,咨议局议员的选举资格十分苛刻,要求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举贡生员以上出身,曾任文官七品、武官五品以上且未被参革,在本省有5000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的。实际上能满足这些要求的只有非富即贵的上层士绅,许多省份符合这些条件的“合格选举人”只占全省人口的0.5%左右,这就导致占人口99%以上的人并无参与其事的资格。[6]张朋园这样总结清末咨议局议员的总体特征:“咨议局议员大多数为具有传统功名之士绅;若干士绅同时又曾接受过新式教育;大多数为有产阶级;高层士绅中多层在中央或地方担任过官职,有一些政治经验,对政府有所认识”。[7]

  因此,地方咨议局的成立,很大程度上就为清代以来已经颇有势力的绅权披上一层更为厚实的合法化外衣,其结果便是导致地方士绅的话语权进一步扩大,使地方自治成为了“地方绅治”。正如论者所言,“新政开始以后,绅士们在办学堂、警察、工商,以及筹办地方自治等各项事务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以至有舆论称此为‘绅士得志之时代’。城镇乡地方自治使绅士参与地方事务有了组织化、制度化的平台,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参与热情”。[8]作为亲历者,对于清末的政治风潮,冯友兰回忆道:

  我现在想起来,当时的斗争,是绅权和官权的斗争。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官和绅本来是一样的人。知识分子经过科举做了官,在他做官的地方他是官,回到他原籍他就是绅。在清朝末年,实行了一些新政。在新政中,往往用了些本地绅士,特别是教育一项,官是无能为力的。在教育界,绅权很快就发展起来了。父亲在武昌的时候,我听见他同母亲商议,说他有些朋友劝他辞去湖北的官,回河南当绅,说绅比官有前途。[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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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鹿原》剧照

  在传统社会里,士绅固然承担了一些地方上的公共职能,并且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社会网络的正常运作。但作为特权阶层,他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处于剥削者与支配者的地位,当需要获取更多的经济资源以巩固自己的社会地位时,就会伤害下层民众的基本利益。这样的特点,在咨议局成立之后依然存在,甚至有变本加厉之嫌。例如在被端方视为“士绅智识开明”的江苏省,清廷成立地方咨议局后,1910年,江苏海州等地发生严重饥荒,饥民向地方士绅开办的实业公司求食,出现焚抢事件,公司遂向饥民开枪射击,造成人员伤亡。两江总督张人骏派员前往调查,将处事乖方的地方官与下令开枪的公司经理一并革职,并缉拿放枪之人与滋事饥民。但江苏省咨议局闻后,却不顾饥民遍野,生计无着的事实,指责张人骏未严惩闹事饥民,无视咨议局,违背法律,未经其同意就单独处理此事,并强调闹事饥民乃匪徒。由此可见,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结构下,一旦成立议会,所谓民权是有特定范围的,一般升斗细民基本无缘于此。[10]参与了清末不少政治活动的沈曾植在当时甚至认为:“西人立宪实以限制民权,谓之限制君权者表面语耳”,他自信这一观点“窥见彼中政治家隐微”。[11]与其说他这是在分析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不如说是对当时极力效仿西洋法政之学的清廷官员的劝告,让他们明白搞君主立宪究竟是为了什么。

  或许是意识到绅权的这些特点,1907年《申报》上刊登了一篇名曰《论绅权》的文章。作者指出:“中日战后,外患迭增,民穷财尽之余,又颇以横征暴敛为苦。识时之士,遂议授权于绅,为沟通上下,保全民生之计。此其用意固属至善,但十年以来,若学界,若军界,若实业界,无处不有绅士之迹,而竟无事能食绅士之福”。[12]之所以如此,作者认为主要由于士绅阶层与官僚队伍关系紧密,后者基本出自前者,前者的权力也基本由后者所授予,所以并不能真正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而是仗着预备立宪之后有官权撑腰,变本加厉的盘剥民众,并且将许多官场陋习延续到基层治理之中,加剧了社会冲突。总之,在作者看来,“盖官场之与绅士,未有不狼狈为奸者也”。[13]

  因此,对于清末的地方自治的一些本质特征,革命党人刘师培在当时的观察就颇有见地:

  今中国议院虽未设立,然倡立宪之论者,均谓国会与地方自治相表里,复以地方自治为代议政体之基,一若此制苟行,则民权骤伸。此实大谬不然之说也。夫代议制度,较之官吏之专制,其害尤深。何则?中国自近世以来,贪官污吏,所在多有。纳贿敛财,视为惯技。然官吏既非土著之人,即幕客、门丁,亦来自千里之外,民之情伪,安克周知?舞弊之方,亦非谙悉。凡狱讼、征科诸巨事,其有舞文曲法者,必绅耆为之通关节,书吏为之作爪牙。其有悉索贿赂,致小民荡产倾家,或虐遇无告之民,严刑以逞,则出于隶役所为。夫绅耆、书吏、隶役,均土著之民也,而贻害于民,至于此极。是则为小民者,罹官吏之害尚浅,罹土民之害尤深。而官吏之害民,又必假土民之手。此固证之各省而皆然者也。若地方自治之说昌,操其柄者,非退休之官吏,即殷实之富民;为之役者,则又一物不知之新党。虽曰土著之民,必卫桑梓,然昔日之为民病害者既为土民,今又假治事之名,以行武断把持之实,适实成一豪民之政治而已。况昔日土民之害,出于间接,今则以直接之法害民;昔日小民之受制,仅官吏数人,今则于官吏压制外,更增豪民之压制。始也,假振兴公益之名,以敛民财。至其实际,则绅民之权日伸,平民之权日削;邑民之权日伸,乡民之权日削。此则少数人民之利,岂多数人民之利哉!若夫国会之制,其弊尤增。试观君主立宪之国,为议员者,半属贵族;民主立宪之国,为议员者,尽属资本家。其有欲博多数选举者,必以资财运动;及被举以后,则又纳贿招权。况中国政以贿成,匪伊朝夕,其有不蹈此弊者几希。且即近日各省之情观之,各省省垣,咸有学会;大邑通都,咸有商会;即路、矿诸政,亦有设立总局者。其总理之员,均由省民公举。然为之总理者,或以阀阅,或以官阶,或以资产。舍是三者,别无被选之人。即任分会会长、评议员者,亦必视其资格之若何,方克入选。援是以推,即他日议员制度成立,各省所举之议员,即系今日之总理,此固无待蓍龟者也。平民之利权,果安在耶?不过受绅民之迫责,以增纳租税而已![14]

  辛亥革命之后的绅权问题

  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清政府被推翻。从表面上看,这场革命运动推翻了君主统治,建立了共和体制。但关于辛亥革命的本质,冯友兰认为:“我现在觉得辛亥革命的一部分动力,是绅权打倒官权,就是地主阶级不当权派打倒地主阶级当权派。三民主义中的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不但当时的一般人不懂,当时革命队伍中的人也不是都很懂的。我也主张辛亥革命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但我也认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力量是很软弱的。所谓官权与绅权的斗争,正是表现了当时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辛亥革命一起来,绅权便自然成为革命的一个同盟军,一起反对党权的地主阶级,即以清朝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当权派的统治”。[15]亲历了辛亥革命在四川的蒙文通也回忆,“在满清统治推翻以后,出现所谓民权之说,这个民权,实际上就是绅权”。[16]而根据汪荣祖老师的研究,辛亥革命期间,“在许多地区,革命党人必须仰赖士绅的政治与经济支持,才能宣布独立”。作为革命者,“革命党未能指导群众运动,更无论动员人民。即使是最激进的革命党人,多半出身寒微,较能同情下层社会的弱势族群,却也不知组织愤怒乡民的重要性”。与之相反,“革命之后,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几全赖士绅的经济支持,根本不能冒犯包括‘劣绅’在内的士绅阶级”。[17]在湖南,辛亥革命之后,士绅阶层迅速占据了主要的权力机构,并在经济上加紧对农村的搜刮,使农民并未在这场革命中获得实质性的益处。[18]在广东,经历了短暂的动荡之后,原来的士绅阶层卷土重来,再次控制了基层的权力机关,一些参加了革命运动的革命党人,也如法炮制,成为新的士绅。他们利用原来就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网络,继续对地方进行支配。[19]在中央层面,张朋园统计,民国第一届国会中的议员非富即贵,属于上层社会,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与社会特权为主要政治立场。[20]在此背景下,正如民初政治的亲历者李剑农所述,当时所有政治团体“都是没有民众作基础的政团,政团不过是读书绅士阶级的专用品”。因此参议院中的政党“都与民众不生关系,都成了水上无根的浮萍。”[21]可以说,辛亥革命虽然表面上推翻了帝制,但实际上却为实践清末以来尘嚣之上的“兴绅权”之论大开方便之门。

  当然,辛亥革命之后,各省军阀势力膨胀,新政权已经很难由士绅阶层所独掌。对此,陈志让认为:“一九一二年以后,军人的势力壮大,中国的行政机构从上到下,却变成了军人领导绅士的政权。北京的总统、总理、国务院、国会受军人操纵;各地方的县长、乡长也受军人操纵。这种政权我们叫做‘军——绅政权’”。[22]在此情形下,士绅阶层在中央层面与省一级层面的权力被大为削弱,很多情况下只能依附于大小军阀。杜亚泉称这一现象为士绅阶层的“游民化”。而那些“实际上握政权之官僚或武人,大率为游民首领之贵族化者”。[23]因此,当时的士绅阶层以及脱胎于此的新式知识分子群体,“往往同一人也,拂逆则显游民性质,顺利则显贵族性质;或表面上属游民性质,根柢上属贵族性质”。[24]他强调此乃中国政治革命有名无实的根本原因。

  另一方面,在地方上,辛亥革命之后军权兴起,基层社会的暴力化倾向越来越浓厚,加之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国内的普及,士绅阶层过去赖以维系其地位的经济基础被不断削弱,许多士绅及其后代长期居住在城市,与基层社会的联系愈发稀薄,这导致士绅支配的格局虽然在基层社会依然存在,但有着十分明显的“劣绅化”倾向,过去那些乡土社会里表面上的温情脉脉也不复存在,许多豪绅地主兼任当地团练头领,凭借暴力来控制一方。对此,瞿秋白在大革命时期指出:“乡村之中的土豪劣绅,实际上是乡村里的小政府:一省的督军是一省的军阀,一村的乡绅便是一村的军阀,这些土豪乡绅在农村之中包揽一切地方公务,霸占祠族庙宇及所谓慈善团体、公益团体的田地财产,欺压乡民,剥削佃农,作威作福,俨然是乡里的小诸侯;军阀的政权自然是经过他们而剥削农民的,他们替军阀、县官包揽捐税,勒索种种苛例;他们可以自己逮捕农民,私刑敲打,甚至于任意杀戮,如活埋、烧死等等惨剧,都是他们的惯技。军阀所用以统治农民的力量,正在于有土豪乡绅的宗法政权做他们的根基。而且土豪乡绅,除军阀的军队以外,还有自己的武装,例如广东的民团,湖南的团防,以及其他各省的乡村军队,往往以防御土匪为名,而事实上是压迫农民的武器”。[25]

  1924年国民党改组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下开始重视农民运动,进一步深化孙中山三民主义中关于平均地权的思想。本年,廖仲恺对广东香山县农会代表说:“你们应该从速团结起来,组织起来,预备好你们的力量。旧农会本来是有的,但这是同你们农民无关的,是一班绅士学者组织的。你们要自己组织起来一个真正的农民协会”。[26]这番话其实已经开始反思晚清以降的将民权等同于绅权的做法,并尝试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成立维护自身利益的团体。但是,在1927年蒋介石发动所谓“清党”运动之后,正如王奇生分析的那样,虽然国民党发动“清党”的初衷或许并非是让土豪劣绅与不法分子从中获益,但在“清党”过程中,“不少真正有信仰有理想有革命热情的党员受清洗,被淘汰,有的因同工农群众打成一片而被当作共产党惨遭杀害”。与此同时,“又有成千上万的投机分子、腐化分子和土豪劣绅涌入国民党内,部分填充了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青年被清洗之后所留下的组织空缺”。[27]这让那些在国民革命中遭受损失的土豪劣绅有了一个重新崛起并把控基层政权的机会。[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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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晴旧照:乡绅与农民

  因此,虽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国民党政权仍然宣称要贯彻民生主义,但是由于基层政权依旧被士绅阶层控制,导致许多政策根本无法落实。例如按照国民党的宣传,要在农村实行“二五减租”,改善农民生活。但在当时国民政府还能大致控制局面的浙江省,这一政策却遭到地主乡绅的激烈反对,甚至公然袭击奉命执行这项政策的官员,导致根本无法推行,而省主席张静江为了平息这些地方精英的怨气,决定取消“二五减租”。[29]亲历其事的萧铮回忆:

  那时我认为清党以后,必须一面加强民众运动,尤其是组织农会以巩固本党下层基础;一面要求政府实行党的政策,更要实行二五减租以实践我们革命时的诺言。但地方上的旧势力和腐败分子(清党以后乘机抬头)却竭力反对,他们利用张静江先生来遏阻我们的工作。张在清党之后来浙江正式成立政治分会,主张以许宝驹为省党部农民部长,许系杭州世家,拥有资财之大地主。要他做农民部长,就是要停止减租运动。[30]

  由此可见,虽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由于军人与留学生大量加入政府,士绅阶层在中央层面的影响不断减小,[31]但因为清党之后,大量地方土豪地主加入国民党,成为基层党部的主导力量,国民党政权的性质也就与国民革命时期大不相同,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地方士绅(甚至是劣绅)的代言人。因此,据时人观察,当国民政府打算推行现代化建设时,“就过去几年情形而论,一切减轻封建剥削的改良政策,比较容易得到中央和若干省政府的同情,但很难得到县政府尤其是区乡长的拥护。中央政府所决定的改良政策,往往传到省政府时打了一个折扣,传到县政府时再打一个折扣,落到区乡长手里的时候,便已所剩无几。譬如‘减轻田赋,废除课杂’,中央虽然三令五申,但到县政府和区乡长的手里时候,就会把一部分的田赋变成税捐,把一部分的税捐变成摊派,换汤不换药地敷衍过去。又如以前浙江省实行二五减租的时候,省政府和省党部所颁布的法令虽然十分严密;但是许多县政府和区乡长竟阳奉阴违,甚至‘伪造政府训令’,宣称‘实行二五减租即以共匪论罪’。许多负责推行二五减租政策的党务工作人员,往往会被地主控告,以至于受警局的逮捕和拘禁。这说明地方政府尤其是乡村政治组织充满着豪绅封建势力,很难希望它来忠实执行反封建的改良政策”。[32]在这样的情形下,从晚清以来延续至民国的绅权,非但不能让国民党政权建立牢固的统治根基,反而导致其不断丧失民心。在一本由国民党方面编撰,出版于抗战期间的关于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著作里,作者承认在当时“我国各地佃租制度及不一致,其最大的弊害在租额过重、租期无定和租约苛刻”,在地主阶级的各种剥削之下,“佃农生活大多陷于极穷困的境地,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33]这背后显示的就是地主劣绅在农村当中有着极强的支配力,使得农村的经济分配现状极不合理,致使广大农民陷于穷困。到了1948年,在国民党溃败的前夕,张治中向蒋介石提交了一份《对当前国是之检讨与建议》。他指出农村里土豪劣绅把持政权,农民受尽剥削是导致国民党失败的重要原因:

  虽本党之政纲政策悉以三民主义为内容,然一切未付实施,如同废纸。此二十年来,除对抗日为遵循民族主义之行动以外,所谓民权,实际上则为官权绅权与土劣之权。基层农村直接领导人民以至代表民权之分子,悉为土豪劣绅、流氓地痞。君子道消,小人道长,善良侧目,道路嗟怨。人民对本党政权之失望,已达极点。此为职在家乡身历其境所得之印象,绝非过甚其词。至于民生主义,首重平均地权,主要之目的在解决土地问题亦即农民问题,而使耕者有其田。直至今日,不但对此一目标杳不可即,甚至最初步之办法——二五减租,亦碍难实行。而豪强兼并,变本加厉,贫农之痛苦日深,思乱日甚。[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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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Q正传》电影剧照

  这番话,不但是对国民党执政历程的一份检讨,也可视为清末地方自治思潮及其在辛亥革命之后的表现形式的一个总结。越过那些充斥着现代性话语外表的言说,从实际的历史进程中,或许更能看清所谓地方自治及其真正的实践主体,在近代中国的主要面貌究竟是怎样的。

  注释

  [1]《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4页。

  [2]《内阁中书刘坦条陈预备立宪之法呈》,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20页。

  [3]《两江总督端方等奏江宁筹办地方自治局情形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2页。

  [4]《出使俄国大臣胡惟德奏请颁行地方自治制度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16页。

  [5]《各省咨议局章程》,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70页。

  [6]高放等著:《清末立宪史》,北京:华文出版社2012年版,第255页。

  [7]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67页。

  [8]刘伟:《清季州县改制与地方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15页。

  [9]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版,第36—37页。

  [10]关于这一事件详细本末,参见李细珠:《地方督抚与清末新政——晚清权力格局再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03—305页。

  [11]沈曾植:《与吴庆坻(1906年1月)》,载许全胜整理:《沈曾植书信集》,北京:中华书局2021年版,第247页。

  [12]春:《论绅权》,《申报》1907年2月23日,第2版。

  [13]春:《论绅权》,《申报》1907年2月23日,第2版。

  [14]刘师培:《论新政为病民之根》,载万仕国辑校:《刘申叔遗书补遗》上册,扬州:广陵书社2008年版,第795—796页。

  [15]冯友兰:《三松堂自序》,第37页。

  [16]蒙文通:《中国封建社会地主与佃农关系初探》,载蒙默编:《蒙文通全集》第3册,成都:巴蜀书社2014年版,第292页。

  [17]汪荣祖:《论辛亥革命的三股主要动力》,载《读史三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60、261页。

  [18]周锡瑞著,杨慎之译:《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0—314页。

  [19]邱捷:《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基层权力机构》,载《晚清民国初年广东的士绅与商人》,第96—97页。

  [20]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第103页。

  [21]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284页。

  [22]陈志让:《军绅政权——近代中国的军阀时期》,北京: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4页。

  [23]杜亚泉:《中国政治革命不成就及社会革命不发生之原因》,载田建业等选编:《杜亚泉文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页。

  [24]杜亚泉:《中国政治革命不成就及社会革命不发生之原因》,载田建业等选编:《杜亚泉文选》,第402页。

  [25]瞿秋白:《农民政权与土地革命》,载《瞿秋白文集(政治理论编)》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62页。

  [26]廖仲恺:《农民解放的方法》,载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廖仲恺集》,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97页。

  [27]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97、98页。

  [28]关于1927年以后地方士绅的支配情形及其造成的民怨,参见林济:《近代乡绅与宗族社会》,载章开沅、马敏、朱英主编:《辛亥革命前后的官商绅学》,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7—385页。

  [29]关于此事之详情,参见金德群主编:《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研究(1905—1949)》,北京: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193页。

  [30]萧铮:《萧铮回忆录: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1980年版,第18页。

  [31]鲁卫东:《民国中央官僚的群体结构与社会关系(1912—1949)》,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39—140页。

  [32]益圃:《新土地政策的实施问题》,载薛暮桥、冯和法编:《<中国农村>论文选》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13—314页。

  [33]朱子爽:《中国国民党土地政策》,重庆:国民图书出版社1943年版,第12、13页。

  [34]张治中:《张治中回忆录》,北京:华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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