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并非只有黑人奴隶制——谈谈19世纪美国的“工资奴隶制”
纽约工人激进派代言人迈克·沃尔什,用一个比喻揭示北方工厂里的“工资奴隶”比南方种植园中的黑人奴隶更悲惨的原因:后者是一个人的奴隶,而前者是一个阶级的奴隶,“如果一群人共同拥有一匹马,就会多骑它、少喂它。但如果是某个人单独拥有一匹马,那么就会好好照顾它,不舍得过度使用而危害它的健康”。
19世纪上半叶,美国资本主义工业化进程开启。据统计,1850年美国的工匠和技术工人超过128万,其中至少有一半丧失了生产资料,沦为雇佣劳动力。除工匠和技术工人外,还有约8.7万工厂工人、3.6万铁路工人、14.7万矿工等。在饱受剥削的工人看来,资本主义工资制度与南部种植园黑人奴隶制性质相同,而程度更甚,故称之为“工资奴隶制”。在19世纪上半叶工人的演说、决议、报刊文章以及请愿、游行、罢工等活动中,随处可见对这一制度的讨伐。
劳动成果被无情剥夺
马克思在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19世纪上半叶美国工人的艰难处境,正是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体现。工人虽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但大部分劳动成果被资本家窃取。19世纪出生于美国、后移民英国的著名工人活动家约翰·布雷宣称,既然剩余价值最终都落入生产资料所有者手中,那么无论所有者是资本家还是奴隶主,其剥削过程和结果都相同。在纽约劳工运动中颇具影响力的兰顿·毕勒斯比指出,身处资本主义雇佣制度下的工人,在地位上与美国南部种植园的奴隶并无二致,因为“奴隶制的本质在于一个人被迫劳动,而其劳动成果被他人窃取和享用。一个人被迫无偿交出自己劳动成果的比例,决定了他与奴隶相似的程度”。关注劳工问题的美国社会改革家霍勒斯·格里利同样赞成这一观点,认为只要工人不能完全获得自己劳动所得,只要雇主阶级能决定工人获得劳动成果的份额,这样的社会就是“奴隶制”社会。
19世纪30—40年代,在费城、纽约、波士顿、巴尔的摩等地此起彼伏的工人抗议声中,“剥削”、“压迫”、“欺骗”成为常用词汇,“拥有自己的劳动成果”成为普遍诉求。1832年11月3日,纽约州尤蒂卡市的劳工报纸刊登了讨伐资本家的长篇檄文,其核心是控诉剥削:“工人同胞们,你们有没有想过,社会的所有财富都来源于你们默默的、不间断的劳动,但你们的工资并不是劳动所得的全部,而只是很可怜的一小部分。资本家给你的,只是你付出劳动和汗水应获得的1/8而已,剩下的7/8都成了他们的利润。”纽约工人党在章程中列举“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时,把“拥有通过诚实劳动而获得全部劳动成果的权利”与“维持自身生命和身体完整”相提并论。纽约鞋匠工会宣告:“我们的劳动力是自己的财产,我们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处置自己的劳动力,就像拥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处置自己其他形式的财产一样。”制革工人也表示:“体力和脑力劳动是自己的实际财产,因而我们有权确定自己劳动产品的价值,不能听由欺压我们的人任意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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