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来意:毛主席“按劳分配”思想的发展与对“绝对平均主义”的批判

2022-02-07
作者: 耿来意 来源: 乌有之乡

  分配制度是生产关系的重要方面,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有不同的分配制度,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存在着剥削和压迫,生产资料的掌控一方握有分配的决定权,不可能存在公正和公平,只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贫富悬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生产资料为全体人民所有,使“按劳分配”成为可能,劳动与劳动成果实现匹配,从而实现相对的公平。

  生产资料私有制下的分配不公,是造成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是社会革命的重要诱因。

  中学时代的毛主席,就开始思考分配制度的问题,他说:“我在韶山、湘潭和长沙见到的,广大人民的生活是痛苦的,缺衣少食,挨冻受饿,目不识丁,做一世的文盲,还常常被地主、豪绅和贪官污吏勒索压迫,被卖被杀。为什么广大人民的生活过得这样痛苦呢?只是由于有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的缘故。在这种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下,广大人民的痛苦生活不会变成幸福的生活。”因此,年轻的毛主席就立志去改变社会,“以一生的力量为痛苦的人民服务,将革命事业奋斗到底。”

  毛主席在寻找革命道路的过程中,曾经寄望于设立工读同志会,建立以新家庭、新学校及新社会于一体的“新村”,从事半耕半读,实现“新生活之大端”。为此,他还认真地进行了选址,拟定村址岳麓山。他还草拟了长篇计划书,对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划。在计划书里,他提出要实现适应时代的新生活,靠改良是不行的,惟有“创造其新者”,他举例说:

  “与现今之工厂主谋与工徒分配平均,尽人而知其不可能也。故劳动者欲求完全之平均分配,非在社会制度改革之后,不能得到。”

  走上改变社会制度的革命道路之后,毛主席坚持把“分配制度”革命作为头等的政治主张,通过“分配革命”实现社会公平,凝聚革命力量,以达到革命的远大目标。

  1929年1月,红四军在向赣南、闽西转进的途中,毛主席起草“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其中写道“饭可充饥,药能医病,共党主张,极为公正。地主田地,农民收种,债不要还, 租不要送。增加工钱,老板担任,八时工作,恰好相称。军队待遇,亟须改订,发给田地,士兵有份。”红军的这些主张,是共产党人对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政治命目标的具体化。

  红军在推行“分配革命”这一政治主张过程中,存在着绝对平均主义的非无产阶级思想,毛主席在一九二九年十二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绝对平均主义的一些表现:发给伤兵用费,反对分伤轻伤重,要求平均发给;分物品要求极端平均,不愿意有特别情形的部分多分去一点;住房子要分得一样平,司令部住了一间大点的房子也要骂起来。 对这些绝对平均主义表现,毛主席指出:

  “绝对平均主义不但在资本主义没有消灭的时期,只是农民小资产者的一种幻想;就是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决无所谓绝对的平均。红军人员的物质分配,应该做到大体上的平均,例如官兵薪饷平等,因为这是现时斗争环境所需要的。但是必须反对不问一切理由的绝对平均主义,因为这不是斗争的需要,适得其反,是于斗争有妨碍的。”

  在当时的中国,最大的分配不公是土地分配,解决土地问题是革命的核心问题。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九日,毛主席在国民党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发言指出:

  “如何解决土地问题,即没收土地有何标准,如何分配土地,此点实为问题的中心问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就是围绕着土地革命这个中心问题开展的,打土豪,分田地,进行土地革命。尽管在不同的革命时期,关于土地的政策有所不同,但其根本的目标是平分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1947年12月25日至28日,中共中央在陕北米脂杨家沟召开会议,毛主席在会议发表“目前的形势和我行的任务”的报告,他指出土地革命的两条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农和雇农的要求,这是土地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只要掌握了这两条基本原则,土地改革任务就一定能够胜利地完成。他进而指出:

  “全党必须明白,土地制度的彻底改革,是现阶段中国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

  中国土地革命到1952年底彻底完成,完全废除了封建工地所有制,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土地这一历史上最大的分配不公得到了彻底纠正,无数的革命者浴血牺牲所要争取的“耕者有其田”的目标业已实现。然而,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少,仅仅依靠个人手里的土地无法解决贫穷落后的面貌,农业合作化才是根本出路,正像毛主席所说:

  “分配了土地,但一看,农民土地还是很少,生活还是很困难,唯一的出路就是组织起来,搞社会主义。”

  从1953年开始,中国开始了全面的“三大改造”,即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手工业实行合作化,资本主义工商业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

  在这一过渡时期,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了过渡时期的分配方式。农业方面,农民以土地、工具、牲畜等入股的方式参加合作社,并取得相应的收获量,1953年3月24日,毛主席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进行修改的文字中对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分配情况写道:

  “在农民以土地人股后得以统一使用土地,合理使用工具,共同劳动,实行计工取酬,按劳分红,并有某些公共的财产这些条件来说,它就比常年互助组具有更多的社会主义的因素。”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分配方式,则采取互相让步的妥协政策,以换取国家资本主义。1953年7月29日,毛主席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对此解释说:

  “在红利上,要给资本家让利,使他们有所得,这就是进攻中的部分退却。所得过少,他们就不愿意来。这里又牵涉到资本主义经济法则问题。我对他们说:‘你们不应唯利是图,而要两利是图,劳资两利,一利不行。’‘五反’中进攻得太远了,资本家躺下了,要给他一定的利益叫他起来,这就是百分之二十五的红利。应当说服工人作这个让步,以换得国家资本主义;如果不让这一步,资本家无利可图,无利可得,就不能换得国家资本主义。 我们调整商业后,商业方面的问题解决了,我们也退却了,退到三比七。工业方面还要让一步,才能解决。”

  毛主席对国家资本主义的分配还列了一个表:“所得税百分之三十四点五,福利税百分之十五,公积金百分之三十,资方红利百分之二十点五,总计百分之百。”

  经过三年改造,新中国建立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中国确立起来,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才正式走上前台。

  1956年4月28日,毛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关于农村的收入分配,他说:

  “农业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应该归社员,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归合作社和国家,其中包括合作社的公益金、公积金、生产费、管理费和各种杂费,包括国家的公粮和公粮附加。合作社和国家顶多占百分之四十,最好只占百分之三十,让农民多分一点。这中间有百分之十是各地方可以调剂的。”

  1957年2月27日,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讲话,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对农村的分配,他说:

  “在分配问题上,我们必须兼顾国家利益、 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对于国家的税收、合作社的积累、农民的个人收入这三方面的关系,必须处理适当,经常注意调节其中的矛盾。 国家要积累,合作社也要积累,但是都不能过多。我们要尽可能使农民能够在正常年景下,从增加生产中逐年增加个人收入。”

  1958年1月,毛主席为中共中央政治局起草“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关于农村合作社的积累与消费问题,他写道:

  “以一九五七年生产和分配的数字为基础,以后的增产部分四六分(即以四成分配给社员, 六成作为合作社积累)、对半分、倒四六分(即以四成作为合作社积累,六成分配给社员)。 如果生产和收入已经达到当地富裕中农的水平的,可以在经过鸣放辩论取得群众同意以后,增产的部分三七分(即以三成分配给社员,七成作为合作社积累),或者一两年内暂时不分,以便增加积累,准备生产大跃进。这个意见是否适当,请各地讨论。”

  一九五八年秋,中国农村开始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分配制度发生了变化,由于对人民公社这一新事物内在规律性认识不足,对其中的分配制度也有一个逐步认识和发展的过程,甚至一波三折,才最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分配制度。

  1958年8月19日,毛主席召集各协作区主任会议,对人民公社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他指出要逐步统一管起来,要实行工资制,他说:

  “关于人民公社,我的意见就叫人民公社,这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过分强调共产主义。人民公社一曰大,二曰公。人多、地大、生产规模大、各种事业大,政社是合一的,搞公共食堂,自留地取消,鸡、鸭、屋前屋后的小树还是自己的,这些到将来也不存在了。粮食多了,可以搞供给制,还是按劳付酬,工资按各尽所能发给个人,不交给家长,青年、妇女都高兴,这对个性解放有很大好处。”

  1958年8月24日,毛主席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协作区主任会议,关于分配的问题,他说:

  “苏联干部职工的工资等级太多,工农收入相差太悬殊,农民义务交售制,负担占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八,限制了农业四十年不发展。我们只拿农民收入的百分之五到八(间接负担除外)。我们藏富于民,‘民食足,君食孰能不足。”

  1958年10月24日,毛主席听取陈正人等汇报农业协作会议的情况,谈到公社分配问题,他同意供给和工资各占一半的分配方法,他说:

  “今年有些社除了吃饭,一个月只能发几毛钱,有的开不出工资,这要从增产增收来改变。吃饭不要钱,是供给制,工资还是要按劳取酬。现在就不要按劳取酬了,那也不行;工资差别太小了,也不妥当。同样,干部工资像过去差别很大,那不行;但是一下子搞得太小,没有差别,那也不行,不能持久。实行供给制,劳力多人口少的户收入减少了,估计有百分之二十五左右,有没有那样多?能不能不让他们减少收人?”

  1958年11 月24日,毛主席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修正草稿),他在这个决定中加写道:

  “全国各地的公社虽然已经搭起架子,也可以说基本上建立起来了,但是要在思想、组织、生产、分配、生活福利和各项业务上都弄清条理、建立就绪和走上轨道,至少还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1958年12月10日,毛主席主持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全体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关于生产与分配问题指出:

  “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重大的原则问题。人民公社对社员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范围目前不宜过宽,随着生产的发展工资必须逐步增加。”

  1959年2月26日,毛主席在郑州同河南省委负责人谈话,对公社的收入分配问题,他说:

  “劳动力、产品为公社所有,县、地、省都调,调太多了不行,队就没有了。一个公社有那么多管理区和队,有经营好坏、收入多少不同,粮食产量多少不同,吃得多少不同。队多,生产水平不同,分配不能一样。社有富社、穷社、中等社,社内又有穷队、中等队、富队,向富队讲清楚,去年挖了一点,今年不挖他们的,多劳多得。穷队挖富队不好,富队的人是劳动者。吃粮标准还是要不同,多劳的多得,少劳的少得,都积极起来了,否则就伤一头的积极性。”

  “平均主义主要来自县、社。当然也要分析,想办工业这是主要的,抽肥补瘦还不是主要的。不要砍富的补穷的,而是把穷的提高到富的水平,否则是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行政人员、服务人员不可太多,不然农业成问题,结果是食之者众,生之者寡。讲全国一盘棋,光你国家算棋,农民不算棋?大队、小队不算棋?你是半盘棋,而那半盘棋人数最多。他们反对,我们就坐不稳。”

  人民公社初期,由于干部们理论基础薄弱,误认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因此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刮起了“共产风”,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上调,银行把许多农村中的贷款收回,“一平,二调,三收款”。针对这些现象,在1959年2月27日开始召开的郑州会议上,毛主席对平均主义和过度集中问题进行了批评,他说:

  “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即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任意把生产队的财产上调到公社来。”

  对于消费资料的分配问题,他要求:

  “队有穷队、富队、中等队,因此,吃粮和工资的分配,也应该有差别。一九五九年要向农民宣布公社的积累不超过百分之十八,连同国税百分之七,总共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即四分之一,以安定人心,以利于提高生产积极性,以利于春耕,使农民心中有个账。”

  “郑州会议”根据毛主席的意见,规定了十四句话,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指导方针,十四句话是:

  “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

  1960年11月3日,毛主席审阅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稿,指示信共12个问题,其中包括:(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二)坚决反对和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错误;(三)加强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 (四)坚持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五)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六)少扣多分,尽力做到百分之九十的社员增加收入;(七)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供给部分和工资部分三七开。指示信稿说“在现阶段,人民公社分配的原则还是按劳分配”,毛主席在“在现阶段”之后,加上:

  “在很长的时期内,至少在今后二十年内。”

  1960年11月28日,毛主席就甘肃省委贯彻“指示信”的报告起草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要求:

  “无论何时,队的产业永远归队所有或使用,永远不许一平二调。公共积累一定不能多,公共工程也一定不能过多。不是死规定几年改变农村面貌, 而是依情况一步一步地改变农村面貌。 ”

  1960年12月23日,毛主席召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中央局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等开会,在会上,他将干部分为六类,其中第四类为“情况不明,头脑不清。不知道什么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不知道什么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不知道价值法则、按劳分配、等价交换,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毛主席称之为“糊涂人。”

  对这些“糊涂人”怎么办?毛主席给出的办法就是教育和学习,他说:

  “糊涂人对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价值法则、等价交换等等,都是不清楚的。浙江几十个县委书记,只有一个人清楚。这么多人搞不清楚,我们就有责任了,是我们对他们教育不够。我们要帮助这些糊涂人清醒过来。大办社有经济,必然刮‘共产风’。这是一字之差,要大办队有经济,小办社有经济。”

  “现在许多同志不懂得什么是等价交换、价值法则、按劳分配,对于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界限、大集体与小自由的界限等也不清楚。应当提高他们的政治水平,包括理论水平,要使他们懂得这些原则。”

  “要抓紧对干部的教育,使他们懂得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自留地是个人所有制的尾巴,并不危险。不懂得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这些道理,就会死人的 。”

  1961年3月13日,毛主席主持三南会议,主要解决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和生产队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他指出平均主义非改不可,不改就不能充分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他说:

  “穷队富队拉平,现在已经证明,对富队不好,对穷队也不好。必须对生产大队下面的生产小队贫、中、富区别对待。小队里头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也就是劳动力多的与劳动力少的社员户之间的矛盾。因为实行粮食供给制,劳动力少的户跟劳动力多的户吃粮都-样,他横直有的吃,所以就不积极;劳动力多的户,他们想我干也是白费了,所以也不积极了。”

  为了规范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毛主席听取田家英的建议,从1961年2月起,组织起草了一个人民公社的工作条例,他说:“做什么不做什么,生产队都做哪些事,规定好了就好办事了。”毛主席对这份《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行了长期、广泛、深入的征求意见,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1961年3月19日,毛主席阅陈伯达报送的《一些社员和干部对于按劳分配问题的意见》,材料反映:河北霸县的一位贫农说,不按劳分配,干活没有劲。霸县的一个贫农小组的代表说,实行按劳分配,社员干活就出力了。实行按劳分配,大伙也会帮助困难户,因为那种帮助是明的帮助,他们要领这份情。广东高鹤县的一位贫农说,实行供给、工资三七开,不光劳动力多的拥护,就是我这劳动力少的也拥护。因为不实行三七开,工分不值钱,劳力多的就不好好生产。毛主席对这份材料做出批示:

  “这是一个全国性问题,必须迅速解决。”

  1961年4月9日,毛主席与湖南省委书记张平化谈话,了解湖南群众对“六十条”(条例)的反映及整风整社的情况,对于供给制问题,他说:

  “基本原则是两个,一个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一个是价值法则,等价交换。我看在两三年内新的公社不要去搞积累了,万万不要再平调了。……我看就是要恢复一九五七年那个时候的评工记分、多劳多得那一套。……供给制,是多劳多得,还是多劳不能多得?是平均主义问题嘛!从前我们总认为郑州会议解决了问题,搞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价值法则、等价交换这一套。而到现在不但没有解决问题,供给部分还占百分之三十,这太多了,这就违反了价值法则。”

  同张平化谈话之后,毛主席又听取胡乔木对湘潭韶山公社关于“六十条”的调查讨论情况,对群众关心的超产奖励和分配问题,他说:

  “超产奖励问题就是要求多产多吃,按劳分配就是多劳多吃,基本原则就是这么个原则,叫做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里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生产,一个是分配。分配中又有交换,按照价值法则实行等价交换。”

  1961年5月21日,毛主席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内容之一是讨论修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对于“共产风”时期的退赔问题,他说:

  “一天没有退赔,一天不是马克思主义,一部分没有退赔,一部分不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根本反对剥夺农民的。我们与农民的关系,一是所有制,一是人与人的关系,一是分配。所有制主要是讲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的关系,还有同个人所有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有党和农民的关系、干群关系、领导者与生产者的关系,这其中也有所有制问题。生产是集体的,你瞎指挥行吗?分配主要是反对平均主义。”

  1961年8月23日,毛主席主持召开有中共中央局第一书记参加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在会上询问了结彻“农业六十条”后农村的情况,他说:

  “公社工作条例六十条,讲的是所有制、分配、人与人的关系,都是社会主义。这个问题究竟如何?你们说有了一套了,我还不大相信。……现在刚搞了一个‘六十条’,不要认为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搞社会主义我们没有一套,没有把握。”

  毛主席精心修订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于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经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条例”规定了它的总的分配制度是: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条例”贯彻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原则,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生产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多种经营的产品和收入,都必须根据社员大会的意见,进行分配,任何人不许多吃多占。对于具体的分配方式,“条例”规定:

  “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按定额记分,对于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采用评工分的办法。……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生产队制订、调整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不仅要注意到农活的数量,尤其要注意到农活的质量,并且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

  毛主席关于“分配”的思想中,有平均的成份,这是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必然选择,要改变私有制下极度的分配不均,必然要进行平均,但这种平均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而是互助、互利性质的平均主义,是有共产主义成份的平均主义,例如照顾五保户、困难户等。毛主席始终是反对绝对平均主义的,并一直对绝对平均主义进行批判,他最终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有人一提起人民公社体制来,必与“大锅饭”划等号,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毛主席的思想里,压根就没有“大锅饭”这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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